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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GI Genomics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Aug 11,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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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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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676 证券简称:华大基因 公告编号:2017-010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023 号)核准,本公司公开发行4,010 万股 新股,发行价格 13.64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546,964,000.00 元,扣减不含税 发行费用63,102,660.38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483,861,339.62 元。以上募集 资金已由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7 年7 月11 日出具的安 永华明(2017)验字第61098952_H01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 年8 月10 日召开 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总经 理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 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分别与中国民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深圳田背支行(以下统称“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以下简称“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及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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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仅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相关 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截至2017 年8 月10 日):
| 序号 | 开户银行名称 | 银行账号 | 专户余额(元) | 资金用途 |
|---|---|---|---|---|
| 1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601789632 | 216,484,800.00 | 医学检验解决方案平台升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
| 2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 | 745869163051 | 107,413,539.62 | 基因组学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
| 3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田背支行 | 44250100001800001041 | 159,963,000.00 | 信息系统升级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和开户银行各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 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 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至少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 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路明、焦延延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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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 关专户的资料。
4、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 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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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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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公司 及开户银行应在付款后3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 户的支出清单。
7、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 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 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保荐机构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保荐 机构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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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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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开户银行、中信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安永华明(2017)验字 第61098952_H01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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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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