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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GI Genomics Co.,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2

Nov 18,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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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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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 事项的审核意见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 点的指点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 称《自律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认真审阅相关会议资料及全体监事充分讨论 与分析,现就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发 表如下审核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下列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 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 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 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实施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1)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 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2)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3)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4)不 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6)不存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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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管理人 员及核心业务人员,不包括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 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及外籍员工,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 住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人员,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 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 起,促进公司的持续发展。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不存在为首次授予之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 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 况,有利于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有效结合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 益以提高管理效率,促进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1、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制定《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程序合法、有效;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内容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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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不存在公司向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提供 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的情形。

4、公司本次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均符合《指导意见》及其他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参加对象的 确定标准,其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公司在推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前,已通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征求了 员工意见,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程序及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公司实施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 制,实现公司、股东和员工利益的一致性,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实现 对该部分人员的激励有利于切实提升持有人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有效地将持 有人、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结合起来,有利于实现公司的长远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实施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第二 期员工持股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鉴于公司监事张金锋、胡宇洁作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为关联监事, 需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回避表决。上述监事回避表决后,持有表决权的 非关联监事人数不足监事会成员的半数。因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将直 接提交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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