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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Tricolor Technology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May 5,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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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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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5974000

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淳中科技”或“公司”)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124】号文批准,于 2018 年 2 月 2 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 45,931.48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41,702.57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18 年 1 月 29 日存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 券”)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 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招商证券需履行公司上市后的持续督导 工作,持续督导期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

淳中科技分别于 2019 年 9 月 27 日、2019 年 10 月 1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 第八次会议和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有关议案并聘请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山证券”)担任本次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因再次 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 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对淳中科技进行持续督导。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持续督导期已届满,中山证 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 导工作指引》,出具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意见如 下: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层、22层
法定代表人 吴小静
保荐代表人 刘荃、万云峰
联系电话 025-58599382、0755-82943755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3516
注册资本 186,553,975元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林风二路39号院1号楼808室
法定代表人 何仕达
实际控制人 何仕达
联系人 付国义(董事会秘书)、章喆(证券事务代表)
联系电话 010-5356388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18年1月23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8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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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其他

四、保荐工作概述

持续督导期内,中山证券及其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持续督 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规定,有效执行 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督 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 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 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等重大经 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4)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 其他相关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的 承诺的履行情况,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 事项;

(6)持续关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 关注函的情况;

(7)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发行人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

(8)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 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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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 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 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 文件。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

在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 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七、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2020年12月5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www.sse.com.cn)披露了《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原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郑春定、唐品因工作变动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持续督导工作职责。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中山证券决定由保荐代表人刘荃、万云峰接替担任公司2020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
2、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和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重大事项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一致,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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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信息披露档案资料完整,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公司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 保密情况等符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 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 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因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在本持续督导期结束 后,保荐机构将继续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及使用进行专项督导。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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