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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Transtrue Technology Inc. — AGM Information 2017
Apr 27,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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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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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幸福二村 40 号楼 C 座 40-3,4—5 层 F4-5,C40-3 Building 40, XingFu ErCun,Chao Yang District, Beijing 邮编/Zip Code:100027 电话/Tel:86-010-50867666 传真/Fax:86-010-50867998 电子邮箱/E-mail:[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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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 [2017] 第 0127 号
致: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及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 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本所律师受聘 出席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 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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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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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 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 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 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核查判断, 现场见证了本次会议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根据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4 月 6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 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并于 2017 年 4 月 11 日发布了《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取消议案及增加临时提案暨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的公告》就审议议案进行了变更。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载明本次会议的时间、地点、出 席人员、审议事项、登记方法等内容。根据公司刊登于《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 讯网的相关公告,公司已经按《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对所 有提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4 月 27 日下午 14:00 在北京市朝阳区马甸裕民路 12 号中国国际科技会展中心 B 座 11 层公司 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胡小周主 持。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会议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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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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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 21 名, 均为 2017 年 4 月 21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约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60.97%。
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 任的相关中介机构人员。
经验证,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根据公司董事会发布的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本次会议审议以下议案: 1、《关于<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6 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 2、《关于<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16 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4、《关于<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方案>的议案》
6、《关于<2017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及授权董事长签署相关文件>的议案》 7、《关于<2016年度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8、《关于<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9、《关于<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10、《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 构> 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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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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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关于<监事会主席辞职及补选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12、《关于<公司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并撤回申 请文件>的议案》
1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并撤回申报文件相关事宜>的议案》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二届二十八次董事会及二届二十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具 体详见公司2017 年4 月6 日、2017 年4 月11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 公告。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与董事会决议及本次股东大会通 知的公告内容相符,无新提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议案合法、有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本次会议依据《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通过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进行表决。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上述议案进行了 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议案的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并予以公布,并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的议 案5、议案9、议案12 及议案13 以超过三分之二的有效表决权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由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 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议主持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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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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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证,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 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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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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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乔 佳 平 经办律师:鲍 卉 芳
郭 栋
2017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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