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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SDL technology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9

Jul 18,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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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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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58 证券简称:雪迪龙 公告号:2019-064

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8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 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 款的议案》。

由于公司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且根据《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证监会《关 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9〕10 号)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有关条款的通知(20190430)》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活动需要,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增加经营范围,并对《公 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条 公司于2012年2月2日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字【2012】151
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3,438万股,于2012年3月9日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上市。2013
年7月4日根据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以公司2012 年年末总股本13747.28 万股为
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
10 股,转增完成后总股本增加至27,494.56
万股;2015年4月17日根据2014年年度股
东大会决议,以公司2014 年年末总股本
第三条 公司于2012年2月2日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字【2012】151
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3,438万股,于2012年3月9日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上市。2013
年7月4日根据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以公司2012 年年末总股本13747.28 万股为
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
10 股,转增完成后总股本增加至27,494.56
万股;2015年4月17日根据2014年年度股
东大会决议,以公司2014 年年末总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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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94.56万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
股东每10股转增12股,转增完成后总股本
增加至60,488.032万股。
27,494.56万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
股东每10 股转增12 股,转增完成后总股本
增加至60,488.032万股。
经“证监许可[2017]2206 号”文《关于
核准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的核准,并经交易
所“深证上[2018]47 号”文同意,公司于2017
1227 日公开发行人民币52,000.00 万元
可转换公司债券。
截至2019630 日,因可转换公司
债券转股,公司总股本变更为60,489.4588
股。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0,488.032 万元。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在股东大
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对
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并由董事会安排办
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0,489.4588万元。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在股东大
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对
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并由董事会安排办
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创建中国
一流的环境监测公司;打造世界一流的分析
仪器品牌。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成就卓越
的生态环境企业品牌。
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围为:许可经营项目:制造仪器、仪表。一
般经营项目: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
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销售
机械设备、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
品、汽车;应用软件服务、基础软件服务;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出
租办公用房;租赁环境保护专用设备。
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围为:许可经营项目:制造仪器、仪表。一
般经营项目: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
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销售
机械设备、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
品、汽车;应用软件服务、基础软件服务;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出
租办公用房;租赁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无人
驾驶航空器及相关产品装配、改装、销售、
租赁、维修及机务保障服务。(具体以工商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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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记机关审核批复的内容为准)
第十九条股份总数为60,488.032 万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十九条股份总数为60,489.4588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
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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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
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
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 年
内转让给职工。
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确定的其它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
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席。
第四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确定的其它地点。股
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
东参加。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
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
少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除非有下列情形,
股东大会不得解除其职务:
(一) 出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二) 严重失职;
(三) 连续3次不出席也不委托其它
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四) 因严重疾病不能胜任董事工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
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本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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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作;
(五) 本人提出辞职。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本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1/2。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
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
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
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
的业务;
……
第一百一十条公司应当确定董事会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决策
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交
易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的权限,建
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交易项目应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
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三十四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四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不变,具体以工商登记为准。 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自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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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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