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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SDL technology co.,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1
Apr 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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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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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及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 们对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 保等情况进行了认真检查,并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事项进 行专项说明和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2018年12月7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的相关要求进行 的合理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将自202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对公司2020年度 财务报表无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2020年度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 度发生并延续至2020年度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三、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存在以下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事项:
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8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为全资子 公司北京雪迪龙环境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境能源”)及其全资子公 司广州华鑫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华鑫”)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 事项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为 2,000.00 万元。该担保事项期限为自本次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具体项目担保期限以子公司与银行签订的相关协议为准。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 906.66 元,其中为环境能源 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906.66 万元,为广州华鑫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0.00 万元;被担 保公司均运营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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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如下:
经2020年3月25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预计2020 年度与关联方思路创新、吉美来、重庆智慧思特和内蒙环投的日常关联采购或销 售商品总额不超过1,500万元,本报告期实际发生额合计为79.98万元。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在召集、召开及做出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发生的关联交易严格按照公司关 联交易决策制度审批执行,交易程序符合公司的相关规定;2020年度关联交易的 实际发生额低于预计总额,是因为公司在预计关联交易额度时是按照双方可能发 生业务的上限预计的,而实际发生额是按照各方对外签定的销售合同和执行进度 确定的,且在交易过程中均进行三方询价,导致实际发生额较预计额有较大差异; 实际发生额未超过年初预计额度,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不存在影响上市公 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 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该预案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体现了公司与广大股民共享成果, 一致同意将该利润分配方案提交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公司已建立了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 门规章的要求,内部控制机制完整、合理,且各项制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公司 的管理、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内部控制严格、充 分、有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我们认为《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及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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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情况。
七、关于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独立董事发表如下意见: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不存在未及时、真实、准确、 完整披露募集资金使用信息的情况,募集资金管理、存放与使用符合募集资金管 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情形。
八、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 有关规定,作为北京雪迪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续聘 2021 年度审计 机构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所及其相关审计成员具有证券 业从业资格,执业过程中能够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从事财务 报表及其他事项的审计工作,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 力,为公司出具的各项专业报告独立、客观、公正。本次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有 利于保障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尤 其是中小股东利益。本次续聘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 意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
独立董事:
潘嵩 王辉 朱天乐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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