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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Roborock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Jun 6,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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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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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连)交易管理办法
(H股适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 联(连)方之间的关联(连)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 联(连)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披露》《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有关监 管规则(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对关联(连)交易实行分类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认定关联人以及关连人士范围,并 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关联(连)交易的审批、信息披露等程序。如某项交易既属于 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定义的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也属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香港联交所”)依据《香港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定义的关连交易,应该从其 更严格者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如某项交易仅属于与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相关规定 定义的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或仅属于香港联交所依据《香港上市规则》等相 关规定定义的关连交易,应该适用本制度中与该等交易有关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关联人的认定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定义的关联人及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4A 章定义的关连人士(“关联人”)。 第五条 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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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人:
-
(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
(三)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与本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 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 (五)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 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七) 由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八)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12 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12 个月内, 具有前述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方。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第七条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除其所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公司的关连人 士通常包括以下各方:
(一) 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非重大附属公司除外)的董事(包括在过 去12 个月内曾任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非重大附属公司除外)董事的人士)、 监事、最高行政人员(指一名单独或联同另外一人或多人获董事会直接授权负责 公司业务的人士,例如总经理)或主要股东(即有权在公司及/或其附属公司(如 有)股东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10%或以上投票权人士)(以下简称“基本关连人 士”);
- (二) 任何基本关连人士的联系人,包括:
1、在基本关连人士为个人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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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其配偶;其本人(或其配偶)未满18 岁的(亲生或领养)子女或继子 女(各称“直系家属”);
(2)以其本人或其直系家属为受益人(或如属全权信托,以其所知是全权 托管的对象)的任何信托中,具有受托人身份的受托人(该信托不包括为广泛的 参与者而成立的雇员股份计划或职业退休保障计划,而关连人士于该计划的合计 权益少于30%)(以下简称“受托人”);
(3)其本人、其直系家属及/或受托人(个别或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30%受控公司,或该公司旗下任何附属公司;
(4)与其同居俨如配偶的人士,或其子女、继子女、父母、继父母、兄弟 继兄弟、姐妹或继姐妹(各称“家属”);
(5)由家属(个别或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或由家属连同其本人、其直系 家属及/或受托人持有占多数控制权的公司,或该公司旗下任何附属公司;或
(6)如其本人、其直系家属及/或受托人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以合作式或合 同式合营公司(不论该合营公司是否属独立法人)的出缴资本或资产或根据合同 应占合营公司的盈利或其他收益30%(或中国法律规定的其他百分比,而该百分 比是触发进行强制性公开要约,或确立对企业法律上或管理上的控制所需的数 额)或以上的权益,该合营公司的任何合营伙伴。
2、在基本关连人士为一家公司的情况下:
(1)其附属公司或控股公司,或该控股公司的同系附属公司;
(2)以该公司为受益人(或如属全权信托,以其所知是全权托管的对象) 的任何信托中,具有受托人身份的受托人(以下简称“受托人”);
(3)该公司、以上第(1)段所述的公司及/或受托人(个别或共同)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30%受控公司,或该30%受控公司旗下任何附属公司;或
(4)如该公司、其任何附属公司、控股公司或控股公司的同系附属公司及/ 或受托人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以合作式或合同式合营公司(不论该合营公司是否 属独立法人)的出缴资本或资产或根据合同应占合营公司的盈利或其他收益30% (或中国法律规定的其他百分比,而该百分比是触发进行强制性公开要约,或确 立对企业法律上或管理上的控制所需的数额)或以上的权益,该合营公司的任何 合营伙伴。
(三) 关连附属公司,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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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下列情况之公司旗下非全资附属公司:即公司层面的关连人士可在 该附属公司的股东会上个别或共同行使10%或以上的表决权;该10%水平不包括 该关连人士透过公司持有该附属公司的任何间接权益;或
2、以上第1 段所述非全资附属公司旗下任何附属公司。
(四) 被香港联交所视为有关连的人士。
第八条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基本关连人士并不包括公司旗下非重大附 属公司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员、主要股东或监事。就此而言:
(一)“非重大附属公司”指一家附属公司,其总资产、盈利及收益相较于 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而言均符合以下条件:
1、最近三个财政年度(或如涉及的财政年度少于三年,则由该附属公司注 册或成立日开始计算)的有关百分比率(具有《香港上市规则》第14.07 条所述 的含义,下同)每年均少于10%;或
2、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的有关百分比率少于5%。
(二)如有关人士与公司旗下两家或两家以上的附属公司有关连,香港联交 所会将该等附属公司的总资产、盈利及收益合计,以决定它们综合起来是否属公 司的“非重大附属公司”;及
(三)计算相关的百分比率时,该等附属公司100%的总资产、盈利及收益 会用作为计算基准。若计算出来的百分比率出现异常结果,香港联交所或不予理 会有关计算,而改为考虑公司所提供的替代测试。
以上关连人士、附属公司、联系人等有关术语和范围以经不时修订的《香港 上市规则》中的定义为准。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关连人士的信息收集与管理,确认 公司的关连人士名单、信息,向董事会报告,及时向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公布其所 确认的关连人士。
第三章关联交易的认定
第九条 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 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
(二) 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
(三) 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
(四)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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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提供担保;
-
(六)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
(七)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
(八)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
(九) 债权、债务重组;
-
(十) 提供财务资助;
-
(十一) 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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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
-
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公司的关连交易,是指公司及/或其附属公 司与关连人士进行的交易,以及与第三方进行的指定类别交易,而该指定类别交 易可令关连人士透过其于交易所涉及的实体的权益而获得利益。有关交易可以是 一次性的交易或持续性的交易。
上述交易包括资本性质和收益性质的交易,不论该交易是否在公司及其附属 公司的日常业务中进行。这包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进行的以下类别的交易:
- (一)购入或者出售资产,包括视作出售事项;
(二)授出、接受、行使、转让或终止一项选择权,以购入或出售资产,又 或认购证券(若按原来签订的协议条款终止一项选择权,而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对 终止一事并无酌情权,则终止选择权并不属一项交易);或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决 定不行使选择权,以购入或出售资产,又或认购证券;
-
(三)签订或终止融资租赁或营运租赁或分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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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作出赔偿保证,或提供或接受财务资助。财务资助包括授予信贷、借
-
出款项,或就贷款作出赔偿保证、担保或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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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订立协议或安排以成立任何形式的合营公司(如以合伙或以公司成立)
-
或进行任何其他形式的合营安排;
-
(六)发行公司或其附属公司的新证券、或出售或转让库存股份,包括包销
-
或分包销证券发行或库存股份出售或转让;
-
(七)提供、接受或共用服务;
-
(八)购入或提供原材料、半制成品及/或制成品;或
-
(九)《香港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种类的关连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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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第十一条 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 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
(一)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
(二)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
-
值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 万元。
第十二条 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 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股东会审议:
(一)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0 万元,应当提供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 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二)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 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三条 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 本办法所规定的审议程序:
-
(一) 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
(二) 与不同关联人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 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按 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四条 对于《香港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连交易,公司应根据香港联交所于 《香港上市规则》界定的关连交易的不同类别,即是属于完全豁免的关连交易、 部分豁免的关连交易还是非豁免的关连交易,按照《香港上市规则》的要求,履 行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程序(如适用)方面的要求。
第十五条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如有连串关连交易全部在同一个十 二个月内进行或完成,或相关交易彼此有关连,该等交易应合并计算,并视作一 项交易处理。公司必须遵守适用于该等关连交易在合并后所属交易类别的关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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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相关规定并作出适当的披露。如果关连交易属连串资产收购,而合并计算该等 收购或会构成一项反收购行动,该合并计算期为二十四个月。在决定是否将关连 交易合并计算时,需考虑以下因素:
(一)该等交易是否为公司及/或其附属公司与同一关连人士进行,或与互 相有关连的人士进行;
(二)该等交易是否涉及收购或出售某项资产的组成部分或某公司(或某公 司集团)的证券或权益;或
(三)该等交易会否合共导致公司及/或其附属公司大量参与一项新的业务。 公司可将所有与同一关连人士进行的持续关连交易合并计算。 第十六条 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 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一) 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 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
(二) 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三)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3 年的,应当每3 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
第十七条 对于根据香港联交所于《香港上市规则》界定的持续关连交易,应 遵守下述规定:
(一)公司需就每项关连交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当反映一般商务条 款或更佳条款并明确计价基准。
(二)协议期限应当固定并通常不得超过三年。协议期限因交易性质必须超 过三年的,需委任独立财务顾问,解释为何协议需要有较长的期限,并确认协议 的期限合乎业内该类协议的一般处理方法。
(三)就协议期限内的每年交易量订立最高交易限额。
(四)对于非完全豁免的关连交易或持续关连交易,履行申报、公告、(如 适用)独立股东批准及年度审核的程序。
当关连人士不再符合豁免条件时,公司应就之后与该关连人士进行的持续关 连交易遵守所有适用的申报、公告(如适用)独立股东批准及年度审核的程序, 但香港联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公司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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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 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 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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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
(二)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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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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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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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
允价格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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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
-
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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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
(七) 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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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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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
和服务;
- (九)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连)交易事项时,关联(连)董事应当回避 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连)董 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连)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连)董事人数不足3 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会审 议。
前款所称关联(连)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
(一) 为交易对方;
-
(二) 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
(三)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
-
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
(四) 为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列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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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范围参见《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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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为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组织的董事、监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相 关规定);
(六) 董事的联系人(“associate”)(参见《香港上市规则》第14A 章 所定义)为交易对方;
(七)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实质重于 形式原则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连)交易事项时,关联(连)股东应当回避 表决,并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连)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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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交易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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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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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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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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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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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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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股东的联系人(“associate”)(参见《香港上市规则》第14A 章 所定义)为交易对方;
(七)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 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五章关联交易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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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关联(连)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关联(连)交易 的定价政策。关联(连)交易执行过程中,协议中交易价格等主要条款发生重大 变化的,公司应当按变更后的交易金额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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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公司关联(连)交易定价应当公允,参照下列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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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
-
(二)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
易价格;
- (三)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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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四)关联(连)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可以参考 关联(连)方与独立于关(连)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连)交易价格确定;
(五)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连)交易价格可供 参考的,可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 利润。
第二十四条 公司按照前条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确定关联(连) 交易价格时,可以视不同的关联(连)交易情形采用下列定价方法:
(一)成本加成法,以关联(连)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连) 交易的毛利定价。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资金 融通等关联交(连)易;
(二)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连)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连)方的 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连)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连)方购进商品的公平 成交价格。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型、性能、结构或更换商标等实 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单纯的购销业务;
(三)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连)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连)交易 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定价。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连)交易;
(四)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连)交易的利润水平指标确定关联(连) 交易的净利润。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等关联(连) 交易;
(五)利润分割法,根据公司与其关联(连)方对关联(连)交易合并利润 的贡献计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适用于各参与方关联(连)交易高度整合且 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关联(连)交易无法按上述原则和方法定价的,应当说明该关 联(连)交易价格的确定原则及其方法,并对该定价的公允性作出说明。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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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修订权归属股东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 合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公司原《关 联交易管理办法》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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