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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Philisense Technology Co.,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1

Jan 5, 2012

55289_rns_2012-01-05_f59b1320-980d-44f4-bbe1-9f332be66128.PDF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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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君致法字[2011]第176 号

致: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股份公司”, 或“公司”)与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合 同书》,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经出具了君致法字[2010]第196号《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飞利 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 称《法律意见书》)和君致报字[2010]第197号《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 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以及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出具了君致法字[2011] 第046号《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君 致法字[2011]第101号《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 法律意见书(二)》)、君致法字[2011]第122号《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 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和君致法字[2011]第142号《北京市 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五)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 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和《补充法律意见 书(四)》的补充,与其共同构成完整的法律意见书整体,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1

股票申报使用,本所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五),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五)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五)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发行人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五)所 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真实有效,无任何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3.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使用,不得用作其他 任何目的。

4.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中所使用的简称与《法律 意见书》中的,具有相同含义。

5.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 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五)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 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现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职精神,出具如下补充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2011 年6 月股权转让情况

(一)本次股权转让的基本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分别于2011 年6 月15 日、2011 年6 月30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2011 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议案》等,同意孙建民将其

2

所持发行人100 万股股份转让给杨振华。孙建民与杨振华于2011 年6 月15 日就 本次股权转让签署了相关协议。

(二)对本次股权转让的核查情况

1、对相关方的访谈情况

(1)本所律师及保荐机构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参会股东逐 一进行了访谈,全体参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二 十六次会议的通知时间、通知方式、召开日期、召开地点、出席情况、审议议案、 表决情况、签署情况等逐项进行了确认,确认本次董事会决议及记录的签署均真 实有效,并承诺如本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及记录存在倒签情形,自愿承担提供虚假 文件的一切法律后果;全体参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股东或其代理人对 发行人201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方式、召开日期、召开地 点、出席情况、审议议案、表决情况、签署情况等逐项进行了确认, 确认本次股 东大会会议决议及记录均真实有效,并承诺如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记录存在 倒签情形,自愿承担提供虚假文件的一切法律后果。

(2)本所律师及保荐机构对本次股权转让的当事人杨振华和孙建民进行了 访谈,杨振华和孙建民双方对股权转让协议的签署地点、签署日期、协议内容、 股权转让价格、定价依据、价款支付日期及方式等进行了确认,确认股权转让协 议由双方于2011 年6 月15 日在股份公司办公室签署,并承诺如本次股权转让协 议存在倒签的情形,自愿承担提供虚假文件的一切法律后果。

2、相关各方的确认

(1)杨振华和孙建民分别出具了确认书,确认双方于2011 年6 月15 日签 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并承诺本次股权转让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 胁迫或趁人之危的情形,股权转让协议的内容及签署均真实、合法、有效;并承 诺如果本次股权转让协议存在倒签,自愿承担提供虚假文件的一切法律后果。

(2)发行人全体董事出具了确认书,确认发行人于2011 年6 月15 日在公 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全部董事出席,一致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公司暂定于2011 年6 月30

3

日召开公司201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同意在201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召开前,根据相关情况进展,公司可决定取消或延期召开2011 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大会;必要时,公司董事会可随时召开会议讨论相关事宜。同时确认,本次董 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并进一步承 诺,全体董事在本次会议决议上的签名均为其亲自当场签署,如果本次会议存在 倒签,自愿承担提供虚假文件的一切法律后果。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公司本次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及其签署真实、有效; 股权转让协议及其签署真实、有效。本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及股权转让协议不存 在倒签情形,如果存在倒签,本所律师自愿承担提供虚假文件的一切法律后果。

二、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情况

由于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已届满,故发行人 于2011 年7 月28 日召开了201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会议选举产生了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成员9 名,分别为曹忻军、杨振华、陈洪顺、王守言、岳路、 刘仲清、顾克明、李荣、王汉坡,其中,顾克明、李荣、王汉坡为独立董事;选 举产生了股东代表监事2 名,分别为赵经纬、岳桐。同日,公司召开了职工代表 大会选举佟瑞兴为职工代表监事,与股东代表监事赵经纬、岳桐共同组成公司第 二届监事会。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全部得到了续任。

2011 年7 月28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本次会议选举曹 忻军为公司董事长;聘任杨振华为公司总经理;聘任陈洪顺、王守言为公司副总 经理;聘任岳路为公司副总经理、技术总监;聘任许莉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财务总监。本次董事会并选举产生了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成员,战略委员 会委员为曹忻军、杨振华、顾克明,其中,曹忻军为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 为李荣、王汉坡、陈洪顺,其中,李荣为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为王汉坡、 顾克明、杨振华,其中,王汉坡为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为顾克明、 李荣、王守言,其中,顾克明为主任委员。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和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也全部得到了续聘。

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本次会议选举赵经纬为公司监 事会主席。公司监事会主席也予以续任。

4

三、发行人新增注册商标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新取得如下注册商标的注 册证书,其详细记载情况为:

商标
名称
证书
编号
核定服务项目 有效期限 注册人 他项权
利情况
PHILISENSE 8272038 第42 类:政府用办公软件的设
计与开发;软件开发平台的设
计与开发;工业控制软件的设
计与开发;多媒体数据处理软
件的设计与开发;人力资源行
业软件的设计与开发;网站基
础支撑平台的设计与开发;电
子邮件系统软件的设计与开发
2011 年5 月14 日

2021 年5 月13 日


股份
公司
Philisense 8272039 第42 类:政府用办公软件的设
计与开发;软件开发平台的设
计与开发;工业控制软件的设
计与开发;多媒体数据处理软
件的设计与开发;人力资源行
业软件的设计与开发;网站基
础支撑平台的设计与开发;电
子邮件系统软件的设计与开发
2011 年5 月14 日

2021 年5 月13 日


股份
公司
8272040 第42 类:政府用办公软件的设
计与开发;软件开发平台的设
计与开发;工业控制软件的设
计与开发;多媒体数据处理软
件的设计与开发;人力资源行
业软件的设计与开发;网站基
础支撑平台的设计与开发;电
子邮件系统软件的设计与开发
2011 年5 月14 日

2021 年5 月13 日


股份
公司
飞利信 8272042 第42 类:政府用办公软件的设
计与开发;软件开发平台的设
计与开发;工业控制软件的设
计与开发;多媒体数据处理软
件的设计与开发;人力资源行
业软件的设计与开发;网站基
础支撑平台的设计与开发;电
子邮件系统软件的设计与开发
2011 年5 月14 日

2021 年5 月13 日


股份
公司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拥有的上述商标合法、有效,不存在权属纠纷; 上述商标也不存在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的情况。

5

四、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发行人新增的重大借款合同

2011 年5 月25 日,飞利信电子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海淀园支行 签署了合同编号为0094171 的《借款合同》,合同金额为200 万元,贷款期限为 自首次提款日2011 年5 月26 日起12 个月,贷款利率为提款日同期基准利率, 贷款用途为补充流动资金:支付货款。北京中关村科技担保有限公司为本合同提 供保证担保。

2011 年7 月4 日,飞利信电子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海淀园支行 签署了合同编号为0097361 的《借款合同》,合同金额为300 万元,贷款期限为 自首次提款日2011 年7 月5 日起12 个月,贷款利率为提款日同期基准利率,贷 款用途为补充流动资金:支付货款。北京中关村科技担保有限公司为本合同提供 保证担保。

上述合同均为飞利信电子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海淀园支行签署 的合同编号为0090393 的《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的借款合同。

(二)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销售合同

1、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已经订立且正在履行的重大销售合同情况如下:

序号 客户名称 合同主要内容 合同金额
(万元)
合同签署
日期
1 陕西建工集团
第五建筑工程
有限公司
陕西宾馆扩建工程——会议中心项目
会议系统分包合同
1,037.46
2011.05.15
2 泰豪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湖南移动枢纽大楼智能化工程会议系
统子项目
617.33
2011.06.03
3 人民大会堂管
理局
人民大会堂宾馆计算机综合管理系统
项目
607.57
2011.06.28
4 北京东方天龙
科技开发有限
公司
大连国际会议中心智能化第一标段项
目会议系统
583.48
2011.06.21
5 郑州煤炭工业
(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
通信系统 441.76
2011.01.25

6

序号 客户名称 合同主要内容 合同金额
(万元)
合同签署
日期
6 陕西中烟工业
有限责任公司
视频会议室与总经理办公会议室项目 410.20
2011.06.15
7 中国建筑第八
工程局有限公
司西南分公司
成都东区音乐公园1 标段1#楼及成都
舞台项目
400.00 2011.05.10
8 天津南大通用
数据技术有限
公司
国家电网CA 项目人力资源管理软件 390.00 2010.11.15
9 中国自动化控
制系统总公司
甘肃会展中心建筑群项目大剧院兼会
议中心建筑智能化系统数字会议设备
采购
348.92 2010.09.29
10 北京中广广播
电视工程有限
公司
智能会议产品销售合同 318.97 2010.09.27
11 义马煤业集团
青海义海能源
有限责任公司
义海公司木里煤矿调度中心大屏幕系
统、无线视频监控系统包括天棚货场
视频点监控的建设工程
290.00 2010.09.30
12 安徽省人民检
察院计划行政
财务装备处
检委会会议室系统 270.46 2011.01.12
13 四川日报社新
闻培训中心
四川日报社新闻培训中心青城花园酒
店弱电智能化系统
258.60 2010.10.13
14 陕西省对外联
络办公室
安防设施建设工程项目 228.95
2011.08.17
15 南京华牟信息
技术有限公司
会议单元设备销售合同 220.00
2011.07.19
16 山东大厦 山东大厦影视厅扩声系统合同 210.00 2011.08.12
17 陕西省高级人
民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服务器、照摄像
设备采购项目
209.01 2011.07.25
18 北京长城电子
工程技术有限
公司
会议设备采购 188.00 2011.08.09
19 中国人民政治
协商会议湖北
省委员会办公
湖北省政协常委会议厅修缮项目会议
表决系统设备采购安装
184.96 2011.7.22
20 湖北省政协常委会议厅修缮项目音视
频设备采购安装
114.03 2011.7.22
21 中国人民银行
清算总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职能会议室
建设项目
164.54 2010.12.20
22 天津市河西区
城市管理综合
执法局
天津市河西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数
字执法系统
161.80 2011.03.23

7

序号
23
24
25

客户名称
合同主要内容 合同金额
(万元)


合同签署
日期
中科软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会议设备采购 147.21
2011.06.03
对外经济贸易
大学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同声传译教室设备
采购项目
124.82
2011.05.05
天津市海河建
设发展投资有
限公司
会议系统采购 104.93
2011.7.21

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经订立且正在履行的向中国电信销售IT 产品的重大

合同情况如下:

序号 客户
名称
合同主要内容 合同金额
(万元)
合同签署
日期
1 中捷
通信
有限
公司
中国电信2010年第二批IT设备集中采购设备及相
关服务采购合同(EMC设备部分/飞利信代理)(分
省/网资)(集团)
899.63 2010.12.06
2 中国电信2010年第二批IT设备集中采购设备及相
关服务采购合同(EMC设备部分/飞利信代理)(分
省/常规)(股份/集团)
545.86 2010.12.06
3 中国电信2010年第二批IT设备集中采购设备及相
关服务采购合同(EMC增补设备部分/飞利信代理)
(分省/常规)(股份)
387.95 2010.12.22
4 中国电信2010年第二批IT设备集中采购设备及相
关服务采购合同(EMC设备部分/飞利信代理)(总
部/网资)(集团)
133.92 2010.12.07
5 中国电信2010年第二批IT设备集中采购设备及相
关服务采购合同(EMC增补设备部分/飞利信代理)
(分省/网资)(集团)
124.26 2010.12.22
6 中国电信2011年第一批IT设备集中采购设备及相
关服务采购合同(EMC设备部分/飞利信代理)(分
省/常规)(股份集团)
2,271.91 2011.06.30
7 中国电信2011年第一批IT设备集中采购设备及相
关服务采购合同(EMC设备部分/飞利信代理)(分
省/网资)(集团)
673.82 2011.06.30
8 中国电信2011年第一批IT设备集中采购设备及相
关服务采购合同(EMC设备部分/飞利信代理)(总
部/常规)(股份)
226.08 2011.07.05
9 中国电信2011年第一批IT设备集中采购设备及相
关服务采购合同(EMC设备部分/飞利信代理)(总
部/网资)(集团)
136.02 2011.07.05
(三)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采购合同

8


供方 标的物 合同金额
(万元)
合同签署
日期
1 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 IT设备 3,272.36 2011.07.05
2 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 IT设备 2,045.81 2010.12.28
3 北京中北万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BARCO投影机 USD 164.10 2009.02.19
4 北京高卓东升科技有限公司 通信系统设备 397.58 2011.05.31
5 博世(上海)安保系统有限公司 会议系统设备 371.44 2011.06.28
6 广州市浩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投影机及镜头 286.80 2010.10.21
7 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
公司
视频会议设备 143.80 2011.03.07
8 山东巨洋神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LED大屏显示系统 100.00 2011.02.28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1)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上述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 重大合同的内容及形式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2)上述合同不存 在合同主体变更的问题,上述合同的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3)发行人及其下属 公司其他已履行完毕的重大合同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五、发行人三会运作新情况

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起至本补充意见书(五)出具之日期 间,发行人共召开了1 次股东大会、3 次董事会会议和3 次监事会会议,会议召 开情况如下:

(一)201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根据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发行人董事会于2011 年7 月12 日发出会议通知,定于2011 年7 月28 日召开201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如期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其授权代表共38 名,所代表股 份数为6,290 万股,占股份总额的99.84%(股东江瑞华因病未出席会议)。出席 会议的股东一致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按照相关规定采取了累积投票制):

  • (1)关于选举曹忻军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 (2)关于选举杨振华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 (3)关于选举陈洪顺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 (4)关于选举王守言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9

  • (5)关于选举岳路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 (6)关于选举刘仲清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 (7)关于选举顾克明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8)关于选举李荣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9)关于选举王汉坡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10)关于选举赵经纬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 (11)关于选举岳桐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 (二)董事会会议

1、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2011 年7 月12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会议应到 董事9 名,实到董事9 名,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 (1)关于选举曹忻军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 (2)关于选举杨振华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 (3)关于选举陈洪顺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 (4)关于选举王守言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 (5)关于选举岳路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 (6)关于选举刘仲清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 (7)关于选举顾克明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8)关于选举李荣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9)关于选举王汉坡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10)关于召开201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 2011 年7 月28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会议应到董事

10

  • 9 名,实到董事9 名,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 (1)关于选举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 (2)关于选举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 (3)关于选举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 (4)关于选举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

  • 的议案;

  • (5)关于选举曹忻军为公司董事长的议案;

  • (6)关于聘任杨振华为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 (7)关于聘任陈洪顺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 (8)关于聘任王守言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 (9)关于聘任许莉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的议案;

  • (10)关于聘任岳路为公司副总经理、技术总监的议案。

3、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 2011 年8 月30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应到董事

  • 9 名,实到董事9 名,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1 年半年度财务报告。

  • (三)监事会会议

  • 1、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2011 年7 月12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应到监 事3 名,实到监事3 名,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 (1) 关于选举赵经纬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 (2) 关于选举岳桐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 2、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

2011 年7 月28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会议应到监事

11

3 名,实到监事3 名,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赵经纬为公司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3、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

2011 年8 月30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应到监事 3 名,实到监事3 名,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1 年半年度财务报告。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以上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开、决议 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六、税务和财政补贴

(一)新增的税收优惠情形

华堂科技于2010 年12 月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据此享受企业所得税税 收优惠,具体情况如下:

1、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 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 号),华堂科技于2010 年12 月24 日被北京市科 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认定为高 新技术企业,并取得证书编号为GR201011000426 的《高新技术企业批准证书》, 有效期为三年。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需 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北京市 朝阳区国家税务局第七税务所已于2011 年7 月20 日出具了朝国税备字【2011】 10300023 号《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登记书》。据此,华堂科技自2010 年起享 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3、由于华堂科技系于2010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领取到《高新技术企 业批准证书》,华堂科技已按25%的税率进行2010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华 堂科技因此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将于2011 年度予以退还。截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华堂科技尚未收到主管税务部门退还的上述税款。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华堂科技享受的上述税收优惠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

12

有关规定。

(二)新增的财政补贴

根据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于2009 年7 月23 日颁布的《中关村国家自 主创新示范区支持企业改制上市资助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 [2009]25 号),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设立企业改制和上市资助资金,其中,在符合条件的园区 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并取得《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 请受理通知书》后,对每家企业支持100 万元。依据上述规定,发行人于2011 年7 月26 日收到了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给予的100 万元补助。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 关规定。

(三)新增的行政处罚

2011 年4 月8 日,郑州市管城区国家税务局陇东税务分局向飞利信电子河南 分公司出具了郑管国税简罚[2011]512 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因飞 利信电子河南分公司2011 年2 月1 日至2011 年2 月28 日增值税逾期未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飞利信电子河南 分公司罚款 200 元。

根据郑州市管城区国家税务局陇东税务分局于2011 年6 月30 日出具的《证 明》,飞利信电子河南分公司所受该局行政处罚的上述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除上述行政处罚外,该局未对飞利信电子河南分公司作出其他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飞利信电子河南分公司上述200 元的税务处罚事项不 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并且发行人2011 年度上半年不存在其他新增的税收违法违 规情形,故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法律障碍。

七、相关行政处理情况

1、飞利信电子于2011 年4 月参加国家气象信息中心“天气预报会商系统改 造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投标,国信招标集团有限公司为本项目的招标 采购代理机构。飞利信电子于2011 年4 月28 日收到国信招标集团有限公司发出 的本项目的中标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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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北京直真视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认为中标人飞利信电 子在本项目投标过程中提供了部分虚假业绩证明材料,于2011 年5 月4 日向国 信招标集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并于2011 年5 月25 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以下简称“财政部”)对国信招标集团有限公司提起投诉(以下简称“投诉事 项”),财政部于当日正式受理该案。

3、2011 年7 月11 日,财政部对投诉事项审查终结,并出具了《财政部投 诉处理决定书》(财库[2011]98 号),认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并作出“责 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处理决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本所律师的核查,财政部对投诉事项已审查终结, 并作出“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理决定;且飞利信电子未因此 受到行政处罚,据此,本所律师认为,飞利信电子的上述行为未构成重大违法违 规情形,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六份,经本所及经办律师于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乙 12 号天辰大厦九层签署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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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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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孙学运:
林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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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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