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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INTERACT TECHNOLOGY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Mar 13,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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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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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419 证券简称:浩丰科技 公告编号:2017—015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7号文核准,北京浩丰创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我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030万股。本次新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8.81 元(“元”指“人民币元”, 以下同),募集资金总额为296,743,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29,909,726元后, 募集资金净额为266,833,274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于2015年1 月20日出具的瑞华验字【2015】第01530001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公司对上述资 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
公司于2017年2月7日公告了《关于变更持续督导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7-006。公司于2016年11月28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相关中介机构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提供服务的 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聘请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 担任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自公司与中信建投签署保 荐与承销协议书之日起,中信建投将承接原平安证券对公司的持续督导义务和相 关工作,中信建投委派保荐代表人张钟伟、严延负责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等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北京浩丰鼎鑫软件有限公 司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以及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北京银行中轴路支行、北京银行 翠微路支行(以下统称“专户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在上述银行分别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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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户名: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20000019943500003406071
开户银行:北京银行翠微路支行
2、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户名: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20000019943500003211372
开户银行:北京银行中轴路支行
3、营销信息化系统升级项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户名:北京浩丰鼎鑫软件有限公司
账号: 20000029059500003924969
开户银行:北京银行中轴路支行
4、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户名:北京浩丰鼎鑫软件有限公司
账号:20000029059500003925355
开户银行:北京银行中轴路支行
二、公司与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信建投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建投应当依据深交所关于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 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 应当积极配合中信建投的调查和查询。
四、公司授权中信建投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在专户银行对公业务营业时间 内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 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中信建投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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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10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信建投。 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 万 元或者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以孰低为原则),公司及专户银行应及时以 邮件方式通知中信建投,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 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八、专户银行如发现公司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 时告知中信建投,并配合中信建投进行调查和核实。中信建投经现场检查等方 式核实后,如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况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九、中信建投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建投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公司、专户银行,同时向公司、专户银行 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十、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建投出具对账单或未按照本协议第六条 的约定向中信建投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专户银行存在未合理配合中信建 投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中信建投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十一、中信建投应当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 检查。中信建投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 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 “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中信建投应当在 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 查意见。公司、专户银行应积极协助和配合中信建投的上述工作。
十二、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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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十三、本协议由公司、专户银行、中信建投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 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之日终 止。
特此公告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3 月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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