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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INTERACT TECHNOLOGY CO.,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7
Mar 14,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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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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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跟踪报告
|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浩丰科技(股票代码:300419) |
|---|---|
| 保荐代表人姓名:严延 | 联系电话:010-85130641 |
| 保荐代表人姓名:张钟伟 | 联系电话:010-85130679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
|---|---|
| 项 目 | 工作内容 |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本保荐机构于2017年2月6日起承继浩丰科技前次 募集资金的持续督导义务,本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 规章制度的要求,通过事后审阅的方式对浩丰科技 2016年度历次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了查阅,并督促 及指导公司全面、合法、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不适用 |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的情况 |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 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 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1次 |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 露文件一致 |
是 |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0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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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目 | 工作内容 |
|---|---|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0次 |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0次 |
| 5.现场检查情况 | 2016年度,原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平安证券对上市公 司进行了1次现场检查。 |
| (1)现场检查次数 | 1次 |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深交所规定报 送 |
是 |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原保荐机构已要求公司对现场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 进行整改;公司根据要求进行了整改。 |
|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2016年度,原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平安证券共发表了 4次独立意见。 |
|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 4次 |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不适用 |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无 |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无 |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整改情况 | 无 |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否 |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2016年度,原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平安证券对上市公 司进行了1次现场培训。 |
| (1)培训次数 | 1次 |
| (2)培训日期 | 2016年12月22日 |
| (3)培训主要内容 | 保荐机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结合违规案例, 讲解了包括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三会”管理、内部 控制、募集资金管理、董监高及股东持股规范等事 项在内的一系列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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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目 | 工作内容 |
|---|---|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 事 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
| 1.信息披露 | 无 | 不适用 |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无 | 不适用 |
| 3.“三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无 | 不适用 |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不适用 |
| 6.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 8.收购、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 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 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无 | 不适用 |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 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无 | 不适用 |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 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 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
无 | 不适用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
|---|---|---|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 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 因及解决措施 |
| 一、2015年01月22日,股东孙成文、李卫东、张召辉 承诺:一、股份锁定36个月承诺:本人严格遵守《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 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 将向发行人申报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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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 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 因及解决措施 |
|---|---|---|
| 年内,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不会因职 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
||
| 二、2015年01月22日,股东孙成文、李卫东、张召辉、 张明哲、杨志炯承诺:一、减持价格和延长锁定承诺(持股董 事、高管):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 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 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本人不 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违反 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减持公司股份,获得的收益上缴 公司所有。 |
是 |
不适用 |
| 三、2015年01月22日,浩丰科技、孙成文承诺:一、回 购股份承诺:1、发行人承诺: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 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 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成文承诺: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 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利用发行人 的控股股东地位,促成发行人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 后,依法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依法购回本 人在首次公开发行时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
是 | 不适用 |
| 四、2015年01月22日,浩丰科技、孙成文、李卫东、 张召辉、张明哲、倚鹏、贾国柱、白玉波、李继宏、王跃绯、 苏杰芳、杨志炯、包翔承诺:一、虚假陈述赔偿承诺:1、发 行人: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 者损失。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成文:如发行人招股说 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3、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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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 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 因及解决措施 |
|---|---|---|
|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 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
||
| 五、2015年01月22日,浩丰科技、孙成文、李卫东、 张召辉、高慷、李晓焕、李惠波、张明哲、杨志炯、谭宏源、 毕春斌、李向军、崔钢、高懿鹏、董丽彬、田亚君、唐超凤、 倚鹏、贾国柱、白玉波、李继宏、王跃绯、苏杰芳、包翔承诺: 一、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承诺:1、发行人:若本公司未能履 行作出的公开承诺,则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 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果因公司未履行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 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成文: 若本人未能履行作出的公开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 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停止在发行人处获得股东分 红,并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履行相应的承诺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如 果因本人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若因 本人或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违反避免同业竞争承诺而 导致浩丰创源遭受损失、损害和开支,将由本人予以全额赔偿。 3、全体股东、董监高成员:若本人未能履行作出的公开承诺, 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 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停 止在发行人处获得股东分红,并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同 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履行相应的承 诺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如果因本人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 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
是 | 不适用 |
| 六、2015年01月22日,浩丰科技、孙成文、李卫东、 张召辉、张明哲、杨志炯、包翔承诺:一、稳定股价承诺(发 行人):本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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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 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 因及解决措施 |
|---|---|---|
|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 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 (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 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 做相应调整,下同),本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 股份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同 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本 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就之 日起3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具体实施方案将在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 时,本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 告。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本公司将依法通知 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 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本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 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 前本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 再继续实施该方案。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 需采取股价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 案。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 措施条件的(不包括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 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 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 形,下同),本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 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和(2) 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超过上述标 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 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本公司将继续按照 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二、稳定股价承诺(控股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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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 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 因及解决措施 |
|---|---|---|
| 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 连续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 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本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不影响发行人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以下具体股 价稳定措施: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本人将 以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稳定股价。本人将在有关股价稳定措 施启动条件成就后3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案 (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 所需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3个交易日内通知发行人, 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本人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发行人披 露本人增持发行人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本人将按照方案 开始实施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本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 不高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如果增持 方案实施前发行人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发行人股价措施 的条件的,本人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发 行人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本人将继 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 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自发行人上市后累计从 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和(2)单一年度本人用 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自发行人上市后本人累计从发 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 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 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 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 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如发行 人在上述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触发后启动了股价稳定 措施,本人可选择与发行人同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或在发行人 措施实施完毕(以发行人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其股票收 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再行启 动上述措施。如发行人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后其股票收盘价已不 再符合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本人可不再继续实施上述 股价稳定措施。三、稳定股价承诺(高管、持股董事、):发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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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 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 因及解决措施 |
|---|---|---|
| 人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发 行人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情形时,本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 影响发行人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以下具体股价稳定措施:当 发行人出现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时,如发行人、控股 股东均已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发行人股票收盘价 仍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本人将通 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发行人股份以稳定发行人股 价。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本人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在 发行人披露本人买入发行人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本人将 按照方案开始实施买入发行人股份的计划。本人通过二级市场 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发行人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发行人上 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如果发行人披露本人买入 计划后3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 施的条件的,本人可不再实施上述买入发行人股份计划。若某 一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 条件的,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 下原则:(1)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在担任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 的税后薪酬或津贴累计额的20%,和(2)单一年度用以稳定 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本人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或津贴累 计额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 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 情形时,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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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2015年01月22日,股东孙成文、李卫东、张召辉、 张明哲、杨志炯、高慷、李晓焕、李惠波承诺:一、持股5% 以上股东减持意向承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人严格 遵守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 愿锁定的承诺。对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减持 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 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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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履 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行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 可的合法方式;减持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 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拟减 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 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办理。具体减持意向如下:锁定期届满后,如确需减 持股份的,其减持价格及减持数量如下:(1)锁定期满后第一 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在本次公开发行上市时持股数量的 15%, 第二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在本次公开发行上市时持股数量的 15%;(2)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若公司股 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持股数量、 减持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 性规定而减持公司股份,获得的收益上缴公司所有。二、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意向承诺(持股董事、高管):本人严格遵守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 定的承诺。对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减持股份 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 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 合法方式;减持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 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拟减持发行 人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按照 《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办理。具体减持意向如下:锁定期届满后,如确需减持股份 的,其减持价格及减持数量如下:(1)锁定期满后第一年减持 数量不超过其在本次公开发行上市时持股数量的 20%,第二 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在本次公开发行上市时持股数量的 20%; (2)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持股数量、减持 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 定而减持公司股份,获得的收益上缴公司所有。三、持股 5% 以上股东减持意向承诺:本人严格遵守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 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对所持发行 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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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 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 因及解决措施 |
|---|---|---|
|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 易、大宗交易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减持股份的 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提前三个 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具体减持意向如 下:锁定期届满后,如确需减持股份的,其可以减持持有的本 公司全部股份,其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若 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持股 数量、减持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 律强制性规定而减持公司股份,获得的收益上缴公司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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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2015 年07 月30 日,股东李建民承诺:本人合法拥 有路安世纪56.25%股权完整的所有权,依法拥有路安世纪 56.25%股权有效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权;本人持有的 路安世纪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委托持股、代持的情形,没有 设置抵押、质押、留置等任何担保权益,也不存在任何可能导 致上述股权被有关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查封、冻结、征用或限 制转让的未决或潜在的诉讼、仲裁以及任何其他行政或司法程 序,股权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
是 | 不适用 |
| 九、2015 年07 月30 日,股东孟丽平承诺:本人合法拥 有路安世纪43.75%股权完整的所有权,依法拥有路安世纪 43.75%股权有效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权;本人持有的 路安世纪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委托持股、代持的情形,没有 设置抵押、质押、留置等任何担保权益,也不存在任何可能导 致上述股权被有关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查封、冻结、征用或限 制转让的未决或潜在的诉讼、仲裁以及任何其他行政或司法程 序,股权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
是 | 不适用 |
| 十、2015 年07 月30 日,股东李建民承诺:本人因本次 交易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 让;本次交易完成后,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 等原因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亦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锁定 期届满后,本人基于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按中国证券监督管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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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 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 因及解决措施 |
|---|---|---|
| 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
| 十一、2015年07 月30日,股东孟丽平承诺:本人因本 次交易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 转让;本次交易完成后,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 股等原因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亦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锁 定期届满后,本人基于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按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是 | 不适用 |
| 十二、2015 年07 月30 日,股东李建民、孟丽平承诺: 本次交易完成后,将成为上市公司关联方,现就减少并规范关 联交易事项在此郑重承诺:1、本次交易前,本人、本人控制 的企业及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 将尽量减少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 时,将与上市公司依法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并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批 准程序;关联交易价格依照与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进行相 同或相似交易时的价格确定,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 保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信 息披露义务;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 利润,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3、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在审 议涉及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的关联交易时,切实遵守在公司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上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的回避程序;4、本 人将杜绝一切非法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 情况下,不要求浩丰科技向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提供违规担 保;5、本人因违反本承诺而致使本次交易完成后的浩丰科技 及其子公司遭受损失,本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是 | 不适用 |
| 十三、2015 年07 月30 日,股东李建民、孟丽平承诺: 本人在此就关于本次重组完成后,避免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事 宜承诺如下:1、在本人持有上市公司超过5%的股份期间, 本人或本人届时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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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 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 因及解决措施 |
|---|---|---|
| 不会以任何方式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导致或可 能导致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直接或间接产生竞争的业务或活 动,亦不生产任何与上市公司产品相同或相似的产品。2、若 上市公司认为本人或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 经营实体从事了对上市公司的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将及 时转让或者终止、或促成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企业或 其他经营实体转让或终止该等业务。若上市公司提出受让请 求,本人将无条件按公允价格和法定程序将该等业务优先转让 或促成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将该 等业务优先转让给上市公司。3、如果本人或本人控股或实际 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将来可能获得任何与上市公 司产生直接或者间接竞争的业务机会,本人将立即通知上市公 司并尽力促成该等业务机会按照上市公司能够接受的合理条 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上市公司。4、本人将保证合法、合理地 运用股东权利,不采取任何限制或影响上市公司正常经营的行 为。5、如因本人或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 经营实体违反本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遭受损失、损害和开支, 将由本人予以全额赔偿。 |
||
| 十四、2015 年07 月30 日,股东李建民、孟丽平承诺: 本人不存在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 将承担因此而给浩丰科技及其股东造成的损失。 |
是 | 不适用 |
| 十五、2015 年07 月30 日,股东李建民承诺:本人承诺 自本次交易发行结束之日起五年内不离开路安世纪,本人因丧 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死亡或宣告死亡、宣告失踪及被 路安世纪依法辞退的,不视为本人违反任职期限承诺。本人承 诺在路安世纪任职期间及自路安世纪离职后2年内,均不直接 或间接的以自身或以自身关联方名义从事下列行为:(1)在与 路安世纪从事的行业相同或相近的或与路安世纪有竞争关系 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内工作;(2)将路安世纪的业务 推荐或介绍给其他公司导致路安世纪利益受损;(3)自办/投 资任何与路安世纪存在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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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 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 因及解决措施 |
|---|---|---|
| 营实体,经营/为他人经营(路安世纪除外)与路安世纪主营 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4)参与损害路安世纪利益的任何活 动。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扣除已 履行的利润承诺补偿和资产减值补偿后的全部对价作为赔偿 返还给上市公司;本人应赔偿的股份由上市公司以总价一元回 购。如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未通过或因其他客观原因导致上市公 司不能实施股份回购的,本人应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除本人之外的其他股东的持股比例,将 其应赔偿的股份赠与本人之外的其他股东。 |
||
| 十六、2015年07月30日,股东李建民、孟丽平承诺:1、 本人将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本次重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 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 之前,将暂停转让本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
是 | 不适用 |
| 十七、2015 年07 月30 日,路安世纪承诺:路安世纪将 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本次重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
是 | 不适用 |
| 十八、2015 年07 月30 日,浩丰科技全体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诺:1、本人保证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和 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如 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将暂停转让其在该上市 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
是 | 不适用 |
| 十九、2015年07月30日,股东李建民承诺:1、截至本 承诺出具日,路安世纪不存在出资不实或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 况,也不存在影响路安世纪独立性的协议或其他安排,路安世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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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 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 因及解决措施 |
|---|---|---|
| 纪的公司章程中不存在限制本次交易的内容。2、如因本次交 易的标的资产即路安世纪100%股权存在瑕疵而影响本次交 易,本人将无条件承担全额赔偿责任。本人作为路安世纪的实 际控制人,如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被要求为员工补缴或追偿社会 保险金、住房公积金,本人将对此承担责任,无条件连带地全 额承担应补缴或被追偿的金额、承担罚款等相关经济责任及因 此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保证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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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2015 年07 月30 日,股东李建民根据《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及利润补偿协议》承诺:路安世纪2015年度、2016 年度和2017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净利润分别不低于3,000万元、4,250万元和5,350万元。如 标的公司于利润承诺期内各年度累计实际实现的净利润数未 达到本协议利润补偿义务人承诺的标的公司相应年度累计净 利润数,则利润补偿义务人应就未达到承诺净利润的部分向浩 丰科技进行补偿。利润补偿义务人履行补偿义务,先以其本次 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及该股份由公积金或未分配利润转 增或送股形成的股份进行补偿,不足时进行现金补偿。 |
是 | 不适用 |
四、其他事项
| 四、其他事项 | |
|---|---|
| 报告事项 | 说 明 |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2017年2月6日,浩丰科技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信建投”)签署了《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与承销协议书》(以下简 称“保荐与承销协议书”)。自浩丰科技与中信建投签署保荐 与承销协议书之日起,中信建投将承接原平安证券对浩丰科 技的持续督导义务和相关工作,中信建投委派保荐代表人严 延、张钟伟负责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 |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 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 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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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_ _ __ __ 严 延 张钟伟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2017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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