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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INTERACT TECHNOLOGY CO.,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7

Mar 14,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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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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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浩丰科技(股票代码:300419)
保荐代表人姓名:严延 联系电话:010-85130641
保荐代表人姓名:张钟伟 联系电话:010-85130679

一、保荐工作概述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本保荐机构于2017年2月6日起承继浩丰科技前次
募集资金的持续督导义务,本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
规章制度的要求,通过事后审阅的方式对浩丰科技
2016年度历次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了查阅,并督促
及指导公司全面、合法、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不适用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
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
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1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
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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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工作内容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2016年度,原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平安证券对上市公
司进行了1次现场检查。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深交所规定报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原保荐机构已要求公司对现场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
进行整改;公司根据要求进行了整改。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016年度,原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平安证券共发表了
4次独立意见。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4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不适用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整改情况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2016年度,原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平安证券对上市公
司进行了1次现场培训。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16年12月22日
(3)培训主要内容 保荐机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结合违规案例,
讲解了包括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三会”管理、内部
控制、募集资金管理、董监高及股东持股规范等事
项在内的一系列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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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工作内容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
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
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不适用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
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
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
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不适用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
行承诺
未履行承诺的原
因及解决措施
一、2015年01月22日,股东孙成文、李卫东、张召辉
承诺:一、股份锁定36个月承诺:本人严格遵守《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
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
将向发行人申报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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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
行承诺
未履行承诺的原
因及解决措施
年内,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不会因职
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二、2015年01月22日,股东孙成文、李卫东、张召辉、
张明哲、杨志炯承诺:一、减持价格和延长锁定承诺(持股董
事、高管):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
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
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本人不
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违反
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减持公司股份,获得的收益上缴
公司所有。

不适用
三、2015年01月22日,浩丰科技、孙成文承诺:一、回
购股份承诺:1、发行人承诺: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
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
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成文承诺: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
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利用发行人
的控股股东地位,促成发行人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
后,依法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依法购回本
人在首次公开发行时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不适用
四、2015年01月22日,浩丰科技、孙成文、李卫东、
张召辉、张明哲、倚鹏、贾国柱、白玉波、李继宏、王跃绯、
苏杰芳、杨志炯、包翔承诺:一、虚假陈述赔偿承诺:1、发
行人: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
者损失。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成文:如发行人招股说
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3、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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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
行承诺
未履行承诺的原
因及解决措施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
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2015年01月22日,浩丰科技、孙成文、李卫东、
张召辉、高慷、李晓焕、李惠波、张明哲、杨志炯、谭宏源、
毕春斌、李向军、崔钢、高懿鹏、董丽彬、田亚君、唐超凤、
倚鹏、贾国柱、白玉波、李继宏、王跃绯、苏杰芳、包翔承诺:
一、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承诺:1、发行人:若本公司未能履
行作出的公开承诺,则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
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果因公司未履行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
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成文:
若本人未能履行作出的公开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
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停止在发行人处获得股东分
红,并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履行相应的承诺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如
果因本人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若因
本人或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违反避免同业竞争承诺而
导致浩丰创源遭受损失、损害和开支,将由本人予以全额赔偿。
3、全体股东、董监高成员:若本人未能履行作出的公开承诺,
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
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停
止在发行人处获得股东分红,并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同
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履行相应的承
诺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如果因本人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
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不适用
六、2015年01月22日,浩丰科技、孙成文、李卫东、
张召辉、张明哲、杨志炯、包翔承诺:一、稳定股价承诺(发
行人):本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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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
行承诺
未履行承诺的原
因及解决措施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
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
(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
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
做相应调整,下同),本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
股份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同
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本
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就之
日起3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具体实施方案将在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
时,本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
告。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本公司将依法通知
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
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本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
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
前本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
再继续实施该方案。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
需采取股价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
案。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
措施条件的(不包括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
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
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
形,下同),本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
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和(2)
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超过上述标
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
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本公司将继续按照
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二、稳定股价承诺(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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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
行承诺
未履行承诺的原
因及解决措施
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
连续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
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本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不影响发行人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以下具体股
价稳定措施: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本人将
以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稳定股价。本人将在有关股价稳定措
施启动条件成就后3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案
(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
所需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3个交易日内通知发行人,
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本人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发行人披
露本人增持发行人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本人将按照方案
开始实施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本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
不高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如果增持
方案实施前发行人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发行人股价措施
的条件的,本人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发
行人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本人将继
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
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自发行人上市后累计从
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和(2)单一年度本人用
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自发行人上市后本人累计从发
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
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
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
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
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如发行
人在上述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触发后启动了股价稳定
措施,本人可选择与发行人同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或在发行人
措施实施完毕(以发行人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其股票收
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再行启
动上述措施。如发行人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后其股票收盘价已不
再符合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本人可不再继续实施上述
股价稳定措施。三、稳定股价承诺(高管、持股董事、):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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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
行承诺
未履行承诺的原
因及解决措施
人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发
行人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情形时,本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
影响发行人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以下具体股价稳定措施:当
发行人出现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时,如发行人、控股
股东均已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发行人股票收盘价
仍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本人将通
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发行人股份以稳定发行人股
价。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本人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在
发行人披露本人买入发行人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本人将
按照方案开始实施买入发行人股份的计划。本人通过二级市场
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发行人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发行人上
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如果发行人披露本人买入
计划后3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
施的条件的,本人可不再实施上述买入发行人股份计划。若某
一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
条件的,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
下原则:(1)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在担任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
的税后薪酬或津贴累计额的20%,和(2)单一年度用以稳定
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本人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或津贴累
计额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
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
情形时,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七、2015年01月22日,股东孙成文、李卫东、张召辉、
张明哲、杨志炯、高慷、李晓焕、李惠波承诺:一、持股5%
以上股东减持意向承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人严格
遵守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
愿锁定的承诺。对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减持
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
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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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履 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行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 可的合法方式;减持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 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拟减 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 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办理。具体减持意向如下:锁定期届满后,如确需减 持股份的,其减持价格及减持数量如下:(1)锁定期满后第一 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在本次公开发行上市时持股数量的 15%, 第二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在本次公开发行上市时持股数量的 15%;(2)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若公司股 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持股数量、 减持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 性规定而减持公司股份,获得的收益上缴公司所有。二、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意向承诺(持股董事、高管):本人严格遵守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 定的承诺。对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减持股份 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 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 合法方式;减持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 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拟减持发行 人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按照 《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办理。具体减持意向如下:锁定期届满后,如确需减持股份 的,其减持价格及减持数量如下:(1)锁定期满后第一年减持 数量不超过其在本次公开发行上市时持股数量的 20%,第二 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在本次公开发行上市时持股数量的 20%; (2)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持股数量、减持 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 定而减持公司股份,获得的收益上缴公司所有。三、持股 5% 以上股东减持意向承诺:本人严格遵守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 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对所持发行 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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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
行承诺
未履行承诺的原
因及解决措施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
易、大宗交易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减持股份的
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提前三个
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具体减持意向如
下:锁定期届满后,如确需减持股份的,其可以减持持有的本
公司全部股份,其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若
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持股
数量、减持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
律强制性规定而减持公司股份,获得的收益上缴公司所有。
八、2015 年07 月30 日,股东李建民承诺:本人合法拥
有路安世纪56.25%股权完整的所有权,依法拥有路安世纪
56.25%股权有效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权;本人持有的
路安世纪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委托持股、代持的情形,没有
设置抵押、质押、留置等任何担保权益,也不存在任何可能导
致上述股权被有关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查封、冻结、征用或限
制转让的未决或潜在的诉讼、仲裁以及任何其他行政或司法程
序,股权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不适用
九、2015 年07 月30 日,股东孟丽平承诺:本人合法拥
有路安世纪43.75%股权完整的所有权,依法拥有路安世纪
43.75%股权有效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权;本人持有的
路安世纪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委托持股、代持的情形,没有
设置抵押、质押、留置等任何担保权益,也不存在任何可能导
致上述股权被有关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查封、冻结、征用或限
制转让的未决或潜在的诉讼、仲裁以及任何其他行政或司法程
序,股权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不适用
十、2015 年07 月30 日,股东李建民承诺:本人因本次
交易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
让;本次交易完成后,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
等原因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亦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锁定
期届满后,本人基于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按中国证券监督管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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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
行承诺
未履行承诺的原
因及解决措施
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2015年07 月30日,股东孟丽平承诺:本人因本
次交易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
转让;本次交易完成后,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
股等原因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亦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锁
定期届满后,本人基于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按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不适用
十二、2015 年07 月30 日,股东李建民、孟丽平承诺:
本次交易完成后,将成为上市公司关联方,现就减少并规范关
联交易事项在此郑重承诺:1、本次交易前,本人、本人控制
的企业及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
将尽量减少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
时,将与上市公司依法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并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批
准程序;关联交易价格依照与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进行相
同或相似交易时的价格确定,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
保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信
息披露义务;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
利润,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3、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在审
议涉及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的关联交易时,切实遵守在公司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上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的回避程序;4、本
人将杜绝一切非法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
情况下,不要求浩丰科技向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提供违规担
保;5、本人因违反本承诺而致使本次交易完成后的浩丰科技
及其子公司遭受损失,本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不适用
十三、2015 年07 月30 日,股东李建民、孟丽平承诺:
本人在此就关于本次重组完成后,避免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事
宜承诺如下:1、在本人持有上市公司超过5%的股份期间,
本人或本人届时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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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
行承诺
未履行承诺的原
因及解决措施
不会以任何方式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导致或可
能导致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直接或间接产生竞争的业务或活
动,亦不生产任何与上市公司产品相同或相似的产品。2、若
上市公司认为本人或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
经营实体从事了对上市公司的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将及
时转让或者终止、或促成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企业或
其他经营实体转让或终止该等业务。若上市公司提出受让请
求,本人将无条件按公允价格和法定程序将该等业务优先转让
或促成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将该
等业务优先转让给上市公司。3、如果本人或本人控股或实际
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将来可能获得任何与上市公
司产生直接或者间接竞争的业务机会,本人将立即通知上市公
司并尽力促成该等业务机会按照上市公司能够接受的合理条
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上市公司。4、本人将保证合法、合理地
运用股东权利,不采取任何限制或影响上市公司正常经营的行
为。5、如因本人或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
经营实体违反本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遭受损失、损害和开支,
将由本人予以全额赔偿。
十四、2015 年07 月30 日,股东李建民、孟丽平承诺:
本人不存在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
将承担因此而给浩丰科技及其股东造成的损失。
不适用
十五、2015 年07 月30 日,股东李建民承诺:本人承诺
自本次交易发行结束之日起五年内不离开路安世纪,本人因丧
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死亡或宣告死亡、宣告失踪及被
路安世纪依法辞退的,不视为本人违反任职期限承诺。本人承
诺在路安世纪任职期间及自路安世纪离职后2年内,均不直接
或间接的以自身或以自身关联方名义从事下列行为:(1)在与
路安世纪从事的行业相同或相近的或与路安世纪有竞争关系
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内工作;(2)将路安世纪的业务
推荐或介绍给其他公司导致路安世纪利益受损;(3)自办/投
资任何与路安世纪存在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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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
行承诺
未履行承诺的原
因及解决措施
营实体,经营/为他人经营(路安世纪除外)与路安世纪主营
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4)参与损害路安世纪利益的任何活
动。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扣除已
履行的利润承诺补偿和资产减值补偿后的全部对价作为赔偿
返还给上市公司;本人应赔偿的股份由上市公司以总价一元回
购。如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未通过或因其他客观原因导致上市公
司不能实施股份回购的,本人应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除本人之外的其他股东的持股比例,将
其应赔偿的股份赠与本人之外的其他股东。
十六、2015年07月30日,股东李建民、孟丽平承诺:1、
本人将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本次重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
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
之前,将暂停转让本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不适用
十七、2015 年07 月30 日,路安世纪承诺:路安世纪将
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本次重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不适用
十八、2015 年07 月30 日,浩丰科技全体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诺:1、本人保证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和
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如
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将暂停转让其在该上市
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不适用
十九、2015年07月30日,股东李建民承诺:1、截至本
承诺出具日,路安世纪不存在出资不实或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
况,也不存在影响路安世纪独立性的协议或其他安排,路安世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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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
行承诺
未履行承诺的原
因及解决措施
纪的公司章程中不存在限制本次交易的内容。2、如因本次交
易的标的资产即路安世纪100%股权存在瑕疵而影响本次交
易,本人将无条件承担全额赔偿责任。本人作为路安世纪的实
际控制人,如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被要求为员工补缴或追偿社会
保险金、住房公积金,本人将对此承担责任,无条件连带地全
额承担应补缴或被追偿的金额、承担罚款等相关经济责任及因
此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保证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二十、2015 年07 月30 日,股东李建民根据《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及利润补偿协议》承诺:路安世纪2015年度、2016
年度和2017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净利润分别不低于3,000万元、4,250万元和5,350万元。如
标的公司于利润承诺期内各年度累计实际实现的净利润数未
达到本协议利润补偿义务人承诺的标的公司相应年度累计净
利润数,则利润补偿义务人应就未达到承诺净利润的部分向浩
丰科技进行补偿。利润补偿义务人履行补偿义务,先以其本次
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及该股份由公积金或未分配利润转
增或送股形成的股份进行补偿,不足时进行现金补偿。
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2017年2月6日,浩丰科技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信建投”)签署了《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与承销协议书》(以下简
称“保荐与承销协议书”)。自浩丰科技与中信建投签署保荐
与承销协议书之日起,中信建投将承接原平安证券对浩丰科
技的持续督导义务和相关工作,中信建投委派保荐代表人严
延、张钟伟负责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
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
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不适用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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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_ _ __ __ 严 延 张钟伟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2017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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