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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Geoenviron Engineering & Technology, Inc.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5

Apr 15,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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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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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15年度履职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 司章程》、《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有关规定,作为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现就2015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委员基本情况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由独立董事李协林、邓文胜和公司董事刘泽军3名成员组成,由具有专 业会计资格的独立董事李协林任主任委员。

李协林,男, 1973 年出生,北京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注册资产评估师、 注册会计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历任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 任公司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 2004 年 1 月至 2012 年 7 月任北京中立鸿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主任注册会计师, 2007 年 8 月至今任北京 中立鸿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 2012 年 8 月至 2015 年 12 月任北京恒信 德律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董事长。 2015 年 5 月至今任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 2012 年 12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邓文胜,1969 年出生,毕业于武汉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国国籍,无 境外永久居留权。历任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北 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09 年11 月至2016 年3 月31 日任公司独立董事, 同时担任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泽军,男, 1966 年生,毕业于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本科学历,中国国籍, 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1988 年到 1998 年历任长沙电池厂技术科科长; 1999 年至 2000 年任湖南长虹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总工程师; 2001 年至今历任本公司总经理、

董事、副董事长。

二、审计委员会年度会议召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公司章程》、《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积极履行职 责,具体如下:

2015年度,审计委员会共召开了4次会议,全体委员亲自出席了全部会议。 审议了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决算报告、预算报告、内控评价报告、公司2015年第 一季度报告、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公司2015年第三季报告、关于会计师事务 所变更等议题。

三、审计委员会2015年度主要工作内容情况

1、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报告期内,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会计师事 务所”)为公司提供2014年度报告的审计服务。报告期内,致同会计师事务所较 好地完成审计工作,所出具的审计报表能充分反映公司当期财务状况、经营状况 和现金流量情况,出具的审计结论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此外,审计委员会还评估了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与专业性。致同会计师事 务所职员未在公司任职,并未获取除法定审计必要费用外的任何现金及其他任何 形式经济利益;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与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相互投资情 况,也不存在密切的经营关系;审计小组成员和公司决策层不存在关联关系;审 计小组成员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要求提供服务,始终保持了 形式上和实质上的双重独立。 关于专业性方面,审计小组组成人员具备承办此 次审计业务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相关执业证书,始终保持了应有的职业谨慎性与 职业关注,可以胜任此次审计工作。

2、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期内,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认可该计划的可行 性,同时督促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严格按照审计计划执行,并对内部审计出现的问 题提出了指导性意见。经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我们未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

重大问题的情况。

  • 3、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先后召开了两次关于年报审计工 作的沟通会议,督促年报审计工作按照审计计划的进度完成。年审会计师出具初 步审计意见后,审计委员会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进行了审阅,重点关注了公司财务 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以及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 重大错报的可能性;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的财务报告,认为公司财务报告是真实 的、完整和准确的,不存在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情况。

4、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治理制度。报告期内,公 司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以及内部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经营层规范运作,切实保障了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 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实际运作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治理规 范的要求。

  • 5、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报告期内,为更好的使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致同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充分有效的沟通,我们在听取了双方的意见后,积极进行了协调工作,以 求顺利完成相关审计工作。

四、总体评价

报告期内,我们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 以及公司制定的《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的相关规定,恪尽职守、尽职尽责的 履行了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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