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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Easpring Material Techn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4
Apr 14,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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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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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案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案
为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健全现金分红制度,维护投资者合法权利,同 时,进一步加强内控、防范风险,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北京当升材料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有关现金分红、股东大会以及董事会审批权 限等条款进行修订,本修订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需提交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案内容如下:
| 原条款 | 拟修订 |
|---|---|
|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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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案
|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公司交易事项(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 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以及 公司受赠现金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3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 值计算。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公司交易事项(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 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以及 公司受赠现金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3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3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 值计算。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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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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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案
|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或变更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报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根据谨慎授权原则,授予董事会对于下述交 易的审批权限为: (一)董事会审议公司收购或出售资产(不含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 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 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报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根据谨慎授权原则,授予董事会对于下述交 易的审批权限为: (一)董事会审议公司收购或出售资产(不含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 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 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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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案
| 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 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或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 协议等交易事项的权限如下: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5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且绝对金额为3000 万元以下; 3、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且 绝对金额为300 万元以下;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为 3000 万元以下; 5、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且绝对金额为300 万元以下。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二)本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 保事项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低于 1000 万元,或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 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 对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所规定的其他事项,作出决定的具体权限应符合该规 则的相关规定。 |
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 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或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 协议等交易事项的权限如下: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3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或绝对金额为3000 万元以下; 3、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或 绝对金额为300 万元以下;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或绝对金额为 3000 万元以下; 5、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50%,或绝对金额为300 万元以下。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二)本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 保事项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低于 1000 万元,或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 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 对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所规定的其他事项,作出决定的具体权限应符合该规 则的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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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作出决议可采取填写 表决票的书面表决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作出决议可采取填写 表决票的书面表决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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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案
| 提下,可以用传真、传签董事会决议草案、电话或视 频会议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提下,可以采用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或视频会议等 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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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二十七条本章程第九十六条规定的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 十九条(四)至(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 同时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规定的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 百条(四)至(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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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规定的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同时适用于监事。董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规定的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同时适用于监事。董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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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 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董事会根据公司盈利、 资金需求、现金流等情况,可以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 红,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 润为正的情况下,应进行现金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 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 特殊情况是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1、公司未来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 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30%(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除外); 2、公司未来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 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20%(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除外)。 (四)出现上述特殊情况或者未达到现金分红条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 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应优 先于股票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 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董事会根据公司盈利、 资金需求、现金流等情况,可以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 红,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 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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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案
| 件时,公司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但公司最近三年以 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 可分配利润的30%的情况除外。 (五)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 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 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 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
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 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在当年净利润和累计未分配利润均为正且 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情况下,应当以现金方式分配 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 可分配利润的20%。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下列情形: 1、公司未来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 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30%(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除外),或绝对 金额超过3000 万元; 2、公司未来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 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20%(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除外),或绝对 金额超过3000 万元。 (四)未达到现金分红条件时, 公司可以不进行 现金分红,但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 润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的情况 除外。 (五)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 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 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 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用股票股利进行 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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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案
| 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 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 |||
|---|---|---|---|---|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 序: (一)公司制定现金分红政策、拟订现金分红 预案应当重视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通过投资 者热线、传真、电子邮件及交易所投资者关系平台等 多种渠道听取中小股东的建议,并充分征求独立董事 和监事会的意见。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管理层拟定后提 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 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三)董事会提出现金分红预案时,应当进行 专项研究和论证,详细说明公司利润分配的时机、条 件和最低比例以及理由等情况。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 议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若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董事会就 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 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 事、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 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 序: (一)公司制定现金分红政策、拟订现金分红 预案应当重视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通过投资 者热线、传真、电子邮件及交易所投资者关系平台等 多种渠道听取中小股东的建议,并充分征求独立董事 和监事会的意见。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管理层拟定后提 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 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三)董事会提出现金分红预案时,应当进行 专项研究和论证,详细说明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 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 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 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 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议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 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 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若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董事会就 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 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 事、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 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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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零八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并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挂牌交易之日起实施。 |
第二百零八条 过之日起实施。 |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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