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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Easpring Material Technology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14
May 9,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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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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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凯文律股字[2014]A0136 号
致: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 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从业办 法》”)及贵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所指派律师出席 贵公司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 法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 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 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和《从业办法》 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 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核查,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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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14年4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3年年 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并于2014年5月6日刊登了《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会 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有权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网络投票的时间及方式、公司 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 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14 年5 月9 日下午1:30 在北京市丰台区南 四环西路188 号总部基地18 区21 号楼十一层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 蒋开喜主持。
贵公司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 年5 月8 日至2014 年5 月9 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 年5 月9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 年5 月8 日下午3:00 至2014 年5 月9 日下午3:00 的 任意时间。
经核查,贵公司董事会已在本次会议召开前按照相关规定以公告方式通知全 体股东,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 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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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股份50,923,891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31.8274%。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部 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经核查,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 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贵公司核查确认,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 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共计1人,代表股份57,000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0.0356%。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认证。
据此,贵公司本次会议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 东的委托代理人共计5名,代表股份50,980,891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31.8630%。
经核查,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 案。本次会议经审议,依照《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所规定的表决程序, 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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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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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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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201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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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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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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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201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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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非独立董事、监事津贴的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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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修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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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公司现金分红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选举 了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与本所律师一起进行计票和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 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
经查验,第8、9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其他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经核查,贵公司本次会议的会议记录已由出席本次会议的贵公司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已由出席本次会议的贵公司董事签署。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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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利国 马 哲 2014 年5 月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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