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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E-techstar Co.,Ltd Interim / Quarterly Report 2016

Aug 30, 2016

55499_rns_2016-08-30_6216cb93-6b13-4a37-880b-d8cc88193e14.PDF

Interim / Quarterly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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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恒泰实达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海明 联系电话:0755-82031696
保荐代表人姓名:张悦 联系电话:0106656334

一、保荐工作概述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1、及时审阅恒泰实达信息披露文件
及其他相关文件,对上市公司的信息
披露文件事前审阅,未进行事前审阅
的,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
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
阅工作;
2、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关注恒泰实达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的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并了解信息
披露的审批程序是否完整合规,保证
上市公司披露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及时关注并跟踪新闻媒体涉及公
司的报告情况,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
行核查,并根据核查的情况发表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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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意见。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
控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
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
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
投资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
等;督导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按照《公
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规则》、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等规定执行, 对重大的关联交易本保
荐机构将按照公平、独立的原则发表
意见。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每月由银行寄送募集资金账户的对账
单;2016 年上半年共进行1 次现场核
查,分别核查了募集资金的专户情况,
包括查阅募集资金使用的原始凭证,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

审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报告,
及时核查公司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信
息披露文件、工商登记资料,与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
关负责人进行访谈沟通,了解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等。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披露文件一致
通过走访、察看恒泰实达主要生产经
营主体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了解生
产经营情况;查阅、了解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资金的投入和使用情况,对资
金的使用是否符合要求,资金的使用
与资产是否匹配进行核查。经核查,
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与信息披露文
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 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 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 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 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历次现场检查中所发现的主要问题,
保荐机构都要求公司进行整改;公司
制订了整改计划,并都已按期完成。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1 次
《关于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拟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暨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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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的核查意见》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 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已根据相关规定建立了保荐业务工作
底稿,记录、保管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0 次
(2)培训日期 不适用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执行
3.“三会”运作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变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6.关联交易
7.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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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8.收购、出售资产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
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
能够积极配合保荐工作。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1、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钱苏晋、张小红
夫妇承诺:自恒泰实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在本人及/或本人配偶担任公司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
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五,在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
司股份。本人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
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 个
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在本人所持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可以通
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每年减持的股
是否
履行承诺
未履行承诺的原
因及解决措施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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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股份总数的5%。本人承
诺减持时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有关规章、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
司予以公告。如本人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自
愿将违规减持收益上缴公司。
2、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钱苏晋之兄弟钱
军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在钱苏晋或其配偶、另一实际控制人张小
红任一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
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钱苏晋或张小红申
报离职后半年内(以晚离职者的时间为起始时
间),不转让本人持有的该等股份。本人所持股
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
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
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在本人所持股份锁
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
方式进行减持,每年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
所持股份总数的2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本人承诺减持时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有关规章、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
通知公司予以公告。如本人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
的,自愿将违规减持收益上缴公司。
不适用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6

3、公司董事梁秋帆承诺:自恒泰实达股票上市
之日起一年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
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
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申报离职后
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
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
股份。本人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
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 个
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不适用
4、公司监事杨成承诺:自恒泰实达股票上市之
日起一年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
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本人担任公司监事期
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
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申报离职后半
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
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
不适用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7

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
份。
5、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景治军承诺:自恒
泰实达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本人不转让或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
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
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
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
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所
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
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
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
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在本人所持股份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允许
的方式进行减持,每年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
人所持股份总数的15%。本人承诺减持时遵守法
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章、
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如
本人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违规减持收
益上缴公司。
不适用
6、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李焱、申连松、诸沁华、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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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丁涌承诺:自恒泰实达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 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在本人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 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 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申报离职后半 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 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 份。本人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 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7、公司监事会主席李学宁之妻范丽萍承诺:自 恒泰实达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本人不转让或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李学宁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李 是 不适用 学宁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如李学宁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 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其申报离职之日起 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李 学宁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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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其申报离
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
股份。
8、公司股东常州德丰杰清洁技术创业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新余百合永生投资管理中心(有
限合伙)承诺:自恒泰实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
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企业所持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将通
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择机减持本企业所持有
的全部股份。本企业承诺减持时遵守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章、规定,并
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如本企业违
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违规减持收益上缴
公司。
不适用
9、公司其他自然人股东承诺:自恒泰实达股票
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不适用
10、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不适用
11、公司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承诺: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
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董事会将在证
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
定后十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
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以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和有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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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之日前30 个交易
日本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公司上市
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
份数量做相应调整。
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2、公司控股股东钱苏晋、张小红夫妇承诺:如
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
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利用对公司的
控股地位促成公司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
股工作,并同时启动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
份工作;购回价格以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
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之日前30 个交易日公
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公司上市后发生
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
做相应调整。
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不适用
1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
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不适用
14、保荐机构承诺:因本公司为恒泰实达首次公
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
不适用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1

将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
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
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因保荐机构为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15、发行人律师承诺:因本所为恒泰实达首次公
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按照
《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
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及
其他相关规定,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不适用
16、发行人会计师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按照
《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
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及
其他相关规定,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不适用
17、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公司承诺就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将履行以
下措施:
(1)通过多渠道业务拓展及严格的成本控制,
努力提高公司利润水平
公司将在维护、深化与现有客户长期合作关
系的基础上,通过不断提升自身的技术水平、服
务意识和积极扩展渠道建设,力争实现公司业务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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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在电网行业内向全业务环节的纵向延伸,保证核 心业务的稳定、持续增长。同时,公司将实行严 格科学的成本费用管理,加强成本控制各环节的 管理水平,有效降低公司运营成本。公司通过业 务收入稳定增长及运营成本的有效控制,有利于 提升公司利润水平。 (2)通过有序推进募投项目建设和加强募 集资金管理,使募投项目尽早实现预期收益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围绕公司业务产 品主线开展,系在现有核心产品及服务的基础 上,对其进行技术上的升级研发,同时拓展和建 设公司覆盖全国的营销及服务网络,涵盖了公司 近期的核心研发计划及市场拓展计划。该等研发 和市场拓展计划的实施和完成,将进一步充实公 司核心产品的服务功能,提高核心产品的性能及 产品化程度,增加产品的附加值,引领公司业务 发展的新趋势,为公司核心产品在未来较长的一 段时间内,保持技术优势提供了有利的保障,从 而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整体盈利水平;同时,对公 司营销服务网络覆盖率的提升,在配合公司核心 产品研发、生产的基础上,还会将公司的销售和 服务水平提升至一个新的高度。 公司将通过有序推进募投项目建设和加强 募集资金管理,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 期收益,尽快给予公司股东更多回报。 (3)加强管理层的激励和考核,提升管理 效率 公司将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在吸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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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聘用国内各行业人才的同时,也将陆续配套相应 的激励机制,把人才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和竞争 优势,确保公司主营业务的不断增长。同时,公 司将加强对经营管理层的考核,完善与绩效挂钩 的薪酬体系,确保管理层恪尽职守、勤勉尽责, 提升管理效率,完成业绩目标。 (4)提升对异地分支机构的管理水平 随着公司全国营销网络的建立、上下游业务 的拓展,以及异地分支机构的逐步建立,公司跨 区域经营管理成本将有所提高,公司将进一步建 立、健全对分支机构的有效管理机制和业绩考核 机制,持续提升内部管理效率。 (5)优化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公司投资价 值 为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制定了 《公司章程(草案)》、《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和《北京恒泰 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长期股东回报规划》,明 确了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同时,公司还制 定了《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稳定公司 股价的预案》,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通过上述方式,将有利于公司股东获得更多投资 回报,降低中小投资者可能出现的投资损失风 险,增加公司投资价值。 但是需要提示投资者的是,制定填补回报措 施不等于对本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述填补回报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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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如下: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
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
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
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
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
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
(如有)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
钩。
18、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不适用
19、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钱苏晋、张小红
承诺:
(1)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将
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现有及
将来从事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活动;目前
未拥有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任何其他企
业、机构、实体的股份、股权或任何权益,将来
也不会直接或间接在该领域进行投资、收购,或
在该等企业、机构、实体中担任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2)本人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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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会与公司之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实质性竞争的,
本人将立即通知公司,并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公
司;
(3)本人承诺将不向业务与公司之业务构
成竞争的其他企业、机构、实体或个人提供技术
信息、工艺流程、销售渠道等商业秘密。
如上述承诺被证明为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
人将向公司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20、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承诺:
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发行人
控股股东、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
具了一系列公开承诺事项。如在实际执行过程
中,上述责任主体违反首次公开发行时已作出的
公开承诺的,则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1)在有
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
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
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该违反的
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
(5)
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
作出的承诺。
不适用
21、为进一步避免发行人可能存在的“五险一金”
补缴或处罚风险,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钱苏晋、张
小红承诺,如恒泰实达及其子公司被相关主管部
门要求补缴五险一金、缴纳滞纳金,或受到主管
部门的罚款处罚,将代恒泰实达及子公司补缴欠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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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缴金额,并缴纳相关滞纳金、罚款。

四、其他事项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
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
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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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此页无正文,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2016 年半年度跟踪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王海明 张 悦

2016 年 8 月 30 日 2016 年 8 月 30 日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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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