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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E-techstar Co.,Ltd — Interim / Quarterly Report 2016
Aug 30,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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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im / Quarterly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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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 保荐机构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恒泰实达 |
|---|---|
|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海明 | 联系电话:0755-82031696 |
| 保荐代表人姓名:张悦 | 联系电话:0106656334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
|---|---|
| 项 目 | 工作内容 |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1、及时审阅恒泰实达信息披露文件 及其他相关文件,对上市公司的信息 披露文件事前审阅,未进行事前审阅 的,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 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 阅工作; 2、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关注恒泰实达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的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并了解信息 披露的审批程序是否完整合规,保证 上市公司披露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及时关注并跟踪新闻媒体涉及公 司的报告情况,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 行核查,并根据核查的情况发表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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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意见。 | |
|---|---|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数 |
无 |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度的情况 |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 控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 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 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 投资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 等;督导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按照《公 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规则》、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等规定执行, 对重大的关联交易本保 荐机构将按照公平、独立的原则发表 意见。 |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每月由银行寄送募集资金账户的对账 单;2016 年上半年共进行1 次现场核 查,分别核查了募集资金的专户情况, 包括查阅募集资金使用的原始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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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审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报告, 及时核查公司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信 息披露文件、工商登记资料,与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 关负责人进行访谈沟通,了解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等。 |
|
|---|---|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披露文件一致 |
通过走访、察看恒泰实达主要生产经 营主体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了解生 产经营情况;查阅、了解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资金的投入和使用情况,对资 金的使用是否符合要求,资金的使用 与资产是否匹配进行核查。经核查, 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与信息披露文 件一致。 |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0 次 |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0 次 |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0 次 |
| 5.现场检查情况 | |
| (1)现场检查次数 | 1 次 |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 送 |
是 |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况 |
历次现场检查中所发现的主要问题, 保荐机构都要求公司进行整改;公司 制订了整改计划,并都已按期完成。 |
|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
|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 1 次 《关于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拟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暨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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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的核查意见》 | |
|---|---|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见 |
无 |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0 次 |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无 |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无 |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无 |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已根据相关规定建立了保荐业务工作 底稿,记录、保管合规。 |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 (1)培训次数 | 0 次 |
| (2)培训日期 | 不适用 |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 事 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
| 1.信息披露 | 无 | 无 |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执行 |
无 | 无 |
| 3.“三会”运作 | 无 | 无 |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变动 |
无 | 无 |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无 |
| 6.关联交易 | 无 | 无 |
| 7.对外担保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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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8.收购、出售资产 | 无 | 无 |
|---|---|---|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
无 | 无 |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 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 况 |
能够积极配合保荐工作。 | 无 |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 |
无 | 无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
|---|---|---|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1、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钱苏晋、张小红 夫妇承诺:自恒泰实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在本人及/或本人配偶担任公司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 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五,在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 司股份。本人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 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 个 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在本人所持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可以通 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每年减持的股 |
是否 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 因及解决措施 |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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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股份总数的5%。本人承 诺减持时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有关规章、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 司予以公告。如本人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自 愿将违规减持收益上缴公司。 |
||
|---|---|---|
| 2、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钱苏晋之兄弟钱 军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在钱苏晋或其配偶、另一实际控制人张小 红任一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 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钱苏晋或张小红申 报离职后半年内(以晚离职者的时间为起始时 间),不转让本人持有的该等股份。本人所持股 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 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 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在本人所持股份锁 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 方式进行减持,每年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 所持股份总数的2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本人承诺减持时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有关规章、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 通知公司予以公告。如本人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 的,自愿将违规减持收益上缴公司。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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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3、公司董事梁秋帆承诺:自恒泰实达股票上市 之日起一年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 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 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申报离职后 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 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 股份。本人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 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 个 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
是 |
不适用 |
|---|---|---|
| 4、公司监事杨成承诺:自恒泰实达股票上市之 日起一年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 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本人担任公司监事期 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 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申报离职后半 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 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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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 份。 |
||
|---|---|---|
| 5、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景治军承诺:自恒 泰实达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本人不转让或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 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 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 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 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所 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 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 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 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在本人所持股份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允许 的方式进行减持,每年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 人所持股份总数的15%。本人承诺减持时遵守法 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章、 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如 本人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违规减持收 益上缴公司。 |
是 | 不适用 |
| 6、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李焱、申连松、诸沁华、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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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丁涌承诺:自恒泰实达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 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在本人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 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 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申报离职后半 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 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 份。本人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 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7、公司监事会主席李学宁之妻范丽萍承诺:自 恒泰实达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本人不转让或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李学宁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李 是 不适用 学宁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如李学宁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 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其申报离职之日起 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李 学宁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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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其申报离 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 股份。 |
||
|---|---|---|
| 8、公司股东常州德丰杰清洁技术创业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新余百合永生投资管理中心(有 限合伙)承诺:自恒泰实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 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企业所持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将通 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择机减持本企业所持有 的全部股份。本企业承诺减持时遵守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章、规定,并 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如本企业违 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违规减持收益上缴 公司。 |
是 | 不适用 |
| 9、公司其他自然人股东承诺:自恒泰实达股票 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
是 | 不适用 |
| 10、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11、公司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承诺: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 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董事会将在证 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 定后十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 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以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和有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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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之日前30 个交易 日本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公司上市 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 份数量做相应调整。 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
||
|---|---|---|
| 12、公司控股股东钱苏晋、张小红夫妇承诺:如 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 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利用对公司的 控股地位促成公司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 股工作,并同时启动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 份工作;购回价格以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 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之日前30 个交易日公 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公司上市后发生 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 做相应调整。 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
是 | 不适用 |
| 1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 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
是 | 不适用 |
| 14、保荐机构承诺:因本公司为恒泰实达首次公 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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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 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 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因保荐机构为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
||
|---|---|---|
| 15、发行人律师承诺:因本所为恒泰实达首次公 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按照 《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 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及 其他相关规定,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
是 | 不适用 |
| 16、发行人会计师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按照 《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 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及 其他相关规定,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
是 | 不适用 |
| 17、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公司承诺就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将履行以 下措施: (1)通过多渠道业务拓展及严格的成本控制, 努力提高公司利润水平 公司将在维护、深化与现有客户长期合作关 系的基础上,通过不断提升自身的技术水平、服 务意识和积极扩展渠道建设,力争实现公司业务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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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电网行业内向全业务环节的纵向延伸,保证核 心业务的稳定、持续增长。同时,公司将实行严 格科学的成本费用管理,加强成本控制各环节的 管理水平,有效降低公司运营成本。公司通过业 务收入稳定增长及运营成本的有效控制,有利于 提升公司利润水平。 (2)通过有序推进募投项目建设和加强募 集资金管理,使募投项目尽早实现预期收益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围绕公司业务产 品主线开展,系在现有核心产品及服务的基础 上,对其进行技术上的升级研发,同时拓展和建 设公司覆盖全国的营销及服务网络,涵盖了公司 近期的核心研发计划及市场拓展计划。该等研发 和市场拓展计划的实施和完成,将进一步充实公 司核心产品的服务功能,提高核心产品的性能及 产品化程度,增加产品的附加值,引领公司业务 发展的新趋势,为公司核心产品在未来较长的一 段时间内,保持技术优势提供了有利的保障,从 而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整体盈利水平;同时,对公 司营销服务网络覆盖率的提升,在配合公司核心 产品研发、生产的基础上,还会将公司的销售和 服务水平提升至一个新的高度。 公司将通过有序推进募投项目建设和加强 募集资金管理,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 期收益,尽快给予公司股东更多回报。 (3)加强管理层的激励和考核,提升管理 效率 公司将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在吸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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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国内各行业人才的同时,也将陆续配套相应 的激励机制,把人才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和竞争 优势,确保公司主营业务的不断增长。同时,公 司将加强对经营管理层的考核,完善与绩效挂钩 的薪酬体系,确保管理层恪尽职守、勤勉尽责, 提升管理效率,完成业绩目标。 (4)提升对异地分支机构的管理水平 随着公司全国营销网络的建立、上下游业务 的拓展,以及异地分支机构的逐步建立,公司跨 区域经营管理成本将有所提高,公司将进一步建 立、健全对分支机构的有效管理机制和业绩考核 机制,持续提升内部管理效率。 (5)优化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公司投资价 值 为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制定了 《公司章程(草案)》、《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和《北京恒泰 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长期股东回报规划》,明 确了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同时,公司还制 定了《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稳定公司 股价的预案》,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通过上述方式,将有利于公司股东获得更多投资 回报,降低中小投资者可能出现的投资损失风 险,增加公司投资价值。 但是需要提示投资者的是,制定填补回报措 施不等于对本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述填补回报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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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如下: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 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 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 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 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 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 (如有)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 钩。 |
||
|---|---|---|
| 18、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19、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钱苏晋、张小红 承诺: (1)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将 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现有及 将来从事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活动;目前 未拥有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任何其他企 业、机构、实体的股份、股权或任何权益,将来 也不会直接或间接在该领域进行投资、收购,或 在该等企业、机构、实体中担任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2)本人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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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与公司之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实质性竞争的, 本人将立即通知公司,并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公 司; (3)本人承诺将不向业务与公司之业务构 成竞争的其他企业、机构、实体或个人提供技术 信息、工艺流程、销售渠道等商业秘密。 如上述承诺被证明为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 人将向公司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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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承诺: 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发行人 控股股东、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 具了一系列公开承诺事项。如在实际执行过程 中,上述责任主体违反首次公开发行时已作出的 公开承诺的,则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1)在有 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 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 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该违反的 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 (5) 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 作出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21、为进一步避免发行人可能存在的“五险一金” 补缴或处罚风险,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钱苏晋、张 小红承诺,如恒泰实达及其子公司被相关主管部 门要求补缴五险一金、缴纳滞纳金,或受到主管 部门的罚款处罚,将代恒泰实达及子公司补缴欠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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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金额,并缴纳相关滞纳金、罚款。
四、其他事项
| 四、其他事项 | |
|---|---|
| 报告事项 | 说 明 |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不适用 |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 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 项及整改情况 |
无 |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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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2016 年半年度跟踪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王海明 张 悦
2016 年 8 月 30 日 2016 年 8 月 30 日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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