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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Dynamic Power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4

Apr 29,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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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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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处用楷体加粗标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能力,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 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动力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 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 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 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二名,而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 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且主任委员(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会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一)不具有《公司法》《管理办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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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 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审计 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 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 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 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 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 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

  • 发现的重大事项;

  •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

  • 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 (一)审阅上市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 (二)督促上市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

改;

  •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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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 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须至少 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 见;

(二)重点关注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 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 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

  • 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 (一)评估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

  • 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与 的沟通的职责包括:

  •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 第十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 计差错更正;

  •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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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

并提出建议。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八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 的书面资料:

  •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报告;

  • (三)外部审计机构的专项审核及相关审核报告;

  • (四)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情况;

  •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核报告;

  •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议案 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

  • 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 (四)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 (五)其相关他事宜。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 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并向董事会提交。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 (二)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

  • (三)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 (四)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

  • (五)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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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 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 开四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5天须通知全体委员, 议 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 持。

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认 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委员会会议,召开临时委员会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期限 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审计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出 席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作为独立董事的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 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 事代为出席。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五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作具体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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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职权, 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如相关事项影响 超过十年,则应继续保留,直至该事项的影响消失。

第三十一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主任委员(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决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 人)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不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第三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回避制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其直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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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 尽快向审计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三十五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审计委员会会议上 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审计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一 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委员可以参加表 决。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议 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 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审计委员会不足出席会 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未计 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须披露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的构成、专业背景 和5年内从业经历以及审计委员会人员变动情况。

第三十九条 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审计 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须及时披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况。

第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 会未采纳的,公司须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十一条 公司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 见。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四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本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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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 О 二四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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