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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DEEP GLINT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Oct 26,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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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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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经股东大会批准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 名董事组成,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专业会计人士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独立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务,且应当具备履行审计 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 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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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

  • (三) 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 情形;

  • (四)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

  • 作背景;

  • (五)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 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 责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 计差错更正;

  •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

面:

  •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

  • 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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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

  • 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 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

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 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时,应当履行下 列职责: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 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 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 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 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 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监高的不当影 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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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 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

  • 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 构与的沟通的职责包括:

  •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具体实施定期检查工作;必要 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存在资金占用情况的,应当督促公司董事会立即披露并及时采取 追讨措施;公司未及时披露,或者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相关人员应当立 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年报审计期间,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与年审会计师充分沟通,督促年审会计 师勤勉尽责,对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出 具专项说明并如实披露。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持续关注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情况,监督及评估 公司与担保相关的内部控制事宜,并就相关事项做好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发 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公司经营特点,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 与格式要求。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 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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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有关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 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 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 委员召集和主持。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时, 由主任委员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 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

时,或者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 定期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经全体委员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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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 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 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 联委员应回避。该审计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 足审计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 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以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 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 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监事、内部审计 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时间为10 年。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审 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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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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