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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Creative Group Co., Ltd Director's Dealing 2018

Jul 31,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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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ector's Dea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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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50 证券简称:北京科锐 公告编号:2018-115

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届满及增持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张新育先生的通知,其自2018年2月1日起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于2018年7 月31日届满,其增持公司股份的行为已经完成。现就此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公 告如下:

一、增持人: 张新育先生、张新育先生及其配偶张汉华女士共同参与的“天 融资本新三板二号基金”

二、首次披露增持进展公告的时间 :2018年2月6日

张新育先生于2018年2月2日首次增持公司股份,并委托本公司于2018年2月6 日披露了《关于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增持公司股份进展公告》(编号:2018-014), 详见《中国证券报》(B006版)、《证券时报》(B56版)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三、增持计划的具体内容

1、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目的:基于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及对公司未来 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

  • 2、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种类:公司无限售流通A股股份。

3、本次拟增持股份的金额及拟增持比例:增持金额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不高于1亿元人民币;拟增持比例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0.5%,不高于公司总股本 的2%。

4、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 等合法合规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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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次拟增持股份的价格:本次拟增持的股份不设置固定价格、价格区间 或累计跌幅比例。

6、本次增持股份计划的实施期限:为维护市场平稳,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 时间为自2018年2月1日起的未来6个月内。

7、本次增持股份的资金安排:本次拟增持股份的资金为张新育先生自有资 金及自筹资金(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贷款)。

四、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张新育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595,732股,占公司总 股本387,005,000股的比例为0.4123%,持有公司控股股东北京科锐北方科技发展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锐北方”)53.85%股权,科锐北方持有公司股份139,663,005 股,占公司总股本387,005,000股的比例为36.09%。

自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张新育先生直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集中竞价方式已累计直接增持公司股份合计1,925,870股,占公司配股发行后总 股本499,552,171股(增持期间公司发行配股112,547,171股)的0.3855%,直接增 持金额为1,581.06万元;通过张新育先生及其配偶张汉华女士共同参与的“天融 资本新三板二号基金”累计增持了公司股份5,440,158股,占公司配股发行后总股 本499,552,171股的1.0890%,增持金额为4,044.75万元。张新育先生本次直接及间 接增持公司股份合计7,366,028股,占公司配股发行后总股本499,552,171股的 1.4745%,增持金额合计5,625.81万元。

增持期间,张新育先生履行了其全额认购配股的承诺,认购配股917,220股。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成后,张新育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4,438,822股,占公 司配股发行后总股本499,552,171股比例为0.8886%;持有公司控股股东科锐北方 53.85%股权,科锐北方持有公司股份183,678,139股,占公司配股发行后总股本 499,552,171股的比例为36.77%;张新育先生及其配偶张汉华女士通过“天融资本 新三板二号基金”间接持有公司股份5,440,158股,占公司配股发行后总股本 499,552,171股的比例为1.0890%。

五、本次增持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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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新育先生拟自2018年2月1日起的未来6个月内增持金额不低于2000万元人 民币,不高于1亿元人民币;拟增持比例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0.5%,不高于公司 总股本的2%,现张新育先生已完成本次增持计划。

上述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满足《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提出豁免发出要约申请的条件。

六、张新育先生承诺及履行情况

张新育先生及“天融资本新三板二号基金”实施增持股份计划过程中,严格 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权益变动及股票买卖敏感期的相 关规定,并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未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张新育先生及“天 融资本新三板二号基金”承诺本次增持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张新育先生本次增持公司股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七、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曲凯、王丽律师认为:

1、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增持人张新育先生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的中国境内自然人,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股东的 资格,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 具备实施本次增持股份的合法主体资格;

2、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增持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 增持公司股份,增持人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 定;

3、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增持已经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4、增持人本次增持可以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免于提出豁 免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 续。

八、备查文件

  • 1、《关于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届满及增持完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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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增持公司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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