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Beijing Creative Group Co., 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7

Aug 29, 2017

54394_rns_2017-08-29_b4aa1ba3-33be-4094-940f-4dae0955f8d5.PDF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 [2016] AN460-3

==> picture [133 x 145]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Beijing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 邮编: 100005 - - 电话 (Tel)010 66090088/88004488 传真 (Fax)010 66090016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目 录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和授权 ............................................................................ 3 二、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 4 三、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的具体情形 ........................................................................ 4 四、结论性意见 ........................................................................................................ 5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 [2016]AN460-3

致: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科锐”或 “公司”)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北京科锐委托,担任北京科 锐本次股权激励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涉及本次股权激励的下述有关方面的事 实及法律文件进行了核查与验证:

  • 1、本次股权激励的批准与授权;

  • 2、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 3、本次股权激励调整的具体内容;

  • 4、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北京科锐提供的有关本次股权激励调 整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和授权

1、2016年11月25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订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 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2、2016年11月25日,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订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公司2016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6年12月14日,公司2016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订公司 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公司 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4、2016年12月23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向激励对象首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5、2016年12月23日,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6、2017年1月3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北京科锐 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17]第1-00004号),审验了公 司截至2016年12月30日止新增注册资本实收情况,认为:截至2016年12月30日止, 公司已收到246名激励对象缴纳的9,370,000.00股出资款共计人民币壹亿壹仟零 玖拾肆万零捌佰元整(¥110,940,800.00元),其中计入股本为9,370,000.00元, 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为101,570,800.00元。截至2016年12月30日止,公司 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实收金额为人民币 227,650,000.00 元,实收股本为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

227,650,000.00元。

7、2017年1月1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完成的公告》, 共向246名激励对象授予937万股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17年1月13日。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因实施本次激励计划而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 性股票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经查验,本次股权激励的调整已经取得如下批准与授权:

1、2017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该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调整首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由于公司2016年度 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已经实施完毕,公司应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 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经上述调整后,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为 6.88元/股。

2、2017年8月28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对首次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3、2017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该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首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北京科锐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已履行了必要的批 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激励计 划(草案)》。

三、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的具体情形

2017年6月9日,公司实施完成《2016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4

案》,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7股,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 量由937万股变更为1,592.9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38,700.50万股的比例为4.12%。

根据北京科锐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首期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并经查验北京科锐提供的资料,本次股权激励调 整的具体情形如下: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 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 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 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因派息调整后的授予价格应不低于股票面值即每股 1 元。

根据上述调整方法,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如下调整: P=(P0-V)/(1+n)=(11.84 -0.15)/(1+0.7)元/股≈6.88 元/股。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北京科锐本次股权激励的调整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5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事宜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曲 凯

王 鑫

2017 年 8 月 28 日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