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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Creative Group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7
Aug 29,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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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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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 [2016] AN460-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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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Beijing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 邮编: 100005 - - 电话 (Tel) : 010 66090088/88004488 传真 (Fax) : 010 6609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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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和授权 ............................................................................ 3 二、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 4 三、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的具体情形 ........................................................................ 4 四、结论性意见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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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 [2016]AN460-3 号
致: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科锐”或 “公司”)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北京科锐委托,担任北京科 锐本次股权激励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涉及本次股权激励的下述有关方面的事 实及法律文件进行了核查与验证:
-
1、本次股权激励的批准与授权;
-
2、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
3、本次股权激励调整的具体内容;
-
4、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北京科锐提供的有关本次股权激励调 整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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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和授权
1、2016年11月25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订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 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2、2016年11月25日,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订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公司2016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6年12月14日,公司2016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订公司 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公司 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4、2016年12月23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向激励对象首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5、2016年12月23日,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6、2017年1月3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北京科锐 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17]第1-00004号),审验了公 司截至2016年12月30日止新增注册资本实收情况,认为:截至2016年12月30日止, 公司已收到246名激励对象缴纳的9,370,000.00股出资款共计人民币壹亿壹仟零 玖拾肆万零捌佰元整(¥110,940,800.00元),其中计入股本为9,370,000.00元, 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为101,570,800.00元。截至2016年12月30日止,公司 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实收金额为人民币 227,650,000.00 元,实收股本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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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650,000.00元。
7、2017年1月1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完成的公告》, 共向246名激励对象授予937万股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17年1月13日。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因实施本次激励计划而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 性股票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经查验,本次股权激励的调整已经取得如下批准与授权:
1、2017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该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调整首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由于公司2016年度 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已经实施完毕,公司应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 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经上述调整后,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为 6.88元/股。
2、2017年8月28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对首次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3、2017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该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首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北京科锐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已履行了必要的批 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激励计 划(草案)》。
三、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的具体情形
2017年6月9日,公司实施完成《2016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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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7股,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 量由937万股变更为1,592.9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38,700.50万股的比例为4.12%。
根据北京科锐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首期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并经查验北京科锐提供的资料,本次股权激励调 整的具体情形如下: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 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 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 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因派息调整后的授予价格应不低于股票面值即每股 1 元。
根据上述调整方法,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如下调整: P=(P0-V)/(1+n)=(11.84 -0.15)/(1+0.7)元/股≈6.88 元/股。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北京科锐本次股权激励的调整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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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事宜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曲 凯
王 鑫
2017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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