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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ConST Instruments Technology Inc. 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2015

Jul 17,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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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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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445 证券简称:康斯特 公告编号:2015-033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网络投票方式进行;

一、 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二、 (一)会议召开情况

  • 1、股东大会届次: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 《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 4、会议时间

    •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 年 7 月 17 日(星期五)14:00;

    • (2)网络投票时间:2015 年 7 月 16 日—7 月 17 日,其中:

    •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 年 7 月 17 日

9:30-11:30,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7 月 16 日 15:00 至 2015 年 7 月 17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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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股权登记日:2015 年 7 月 10 日(星期五)

  • 6、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 3 号院 5 号楼公司会议室。

  • 7、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7名,代表公司股份 30,6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5.0000%。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计7名,代表股份30,600,000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75.0000%。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共计0名,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0.0000%。

中小投资者(除董事、监事、高管外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下的股东)共计0 名,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0%。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 案并形成决议:

  • 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选举赵明坚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为本届董事会 余下的任期。

公司董事赵明坚主要简历情况如下:

赵明坚,男,1966 年 4 月出生,中国国籍,拥有美国永久居留权,硕士研 究生学历。1987 年至 1994 年在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热工处担任工程师;1994 年至 1996 年在原美国哈特科技公司担任工程师职务;1996 年至 1998 年期间, 在哈尔滨工业大学完成硕士研究生学习;1998 年至 2011 年在原美国哈特科技公 司(2001 年被美国福禄克公司收购)担任工程总监职务;2012 年至今,在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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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迪特尔公司任总经理;2015 年 7 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公司全资子 公司美国爱迪特尔公司的运营及管理工作。

截至本次会议召开之日,赵明坚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 上股份的股东浦江川为夫妻关系;赵明坚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1.3 条规定的 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30,6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中小股东0人,所持股份合计0股,其中同意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海润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 刘春景、穆曼怡

(三)结论性意见:

北京海润律师事务所指派刘春景律师、穆曼怡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 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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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 2、《北京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

  • 次临时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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