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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CENTERGATE TECHNOLOGIES (HOLDING)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6
Apr 28,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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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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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 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上市公司与投资者良性关系的发展, 倡导理性投资,并在投资公众中建立上市公司的诚信度,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及时、准确、真实、 完整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 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 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1、充分披露信息原则。充分披露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 信息;
2、合规披露信息原则。信息披露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
3、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平等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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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
4、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 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5、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 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6、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 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1、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2、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3、形成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建立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
4、建立良好的信息汇集和发布机制;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 度;
5、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 念。
第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1、公司的发展战略;
2、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 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3、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 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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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 4、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 5、企业文化和企业形象;
- 6、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不限于):
- 1、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 2、股东大会;
- 3、公司网站;
- 4、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 5、一对一沟通;
- 6、邮寄资料;
- 7、电话资讯;
- 8、广告或其他宣传材料;
- 9、媒体采访和报道;
- 10、现场参观;
- 11、路演。
第七条 《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为公司信息披露指 定报纸,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为指定的信息 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 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公布。
第八条 公司应尽可能地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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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广泛的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 沟通的成本。投资者也可以登陆公司网站 (http://www.centek.com.cn/),及时了解公司情况。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业务主管。公司董事会 秘书处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事务。
第十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 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处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责包括:
1、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 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 定,及时进行披露;
2、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资 料;
3、主持年报、半年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4、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的方式回答投资者 的资讯;
5、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及时组织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 议、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6、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 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和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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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 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8、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 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9、跟踪、学习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 和相关法规,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10、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 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资讯公司等经常保持接 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11、拟定、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报 公司董事会后批准实施;
12、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跟踪反映公司的投 资者关系的关键指标,定期和不定期的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 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决策层参考;
13、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在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泄漏商业机密的前提 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 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处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实施。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处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对公司全体员 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 的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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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处在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时,是 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 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1、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生产、产品、技术、生产流程、 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多个方面;
2、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 法规;
3、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4、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
5、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 受能力;
6、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年报、半年报、季报等。
第十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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