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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CAPITAL DEVELOPMENT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5
Nov 5,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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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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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公开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果,防范资金风险,确保资金 安全,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 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和《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 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 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 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优先股等)以 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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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 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募集资金限定用于公司对外披露的募集资金投 向,公司董事会应当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 用规范、公开、透明。董事会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以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为原则, 当募集资金出现闲臵或结余的情况下,根据本制度的相关规 定,尽可能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六条 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募集资金的日常管理,包括 专用账户的开立及管理,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台账管理;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与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及变更有关法律 程序和信息披露;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 下简称“募投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批管理。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 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 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 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九条 募集资金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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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较大且根据投资项目的资金安排 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在坚持同一投资 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原则的前提下,经公司董事 会同意,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 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 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 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三)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 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 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 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 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上证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 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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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 报告上证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 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 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在董事会授 权范围内,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财务管 理部门核后报财务总监及总经理签字后予以付款。超过董事 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投资的项目应按公司承诺 的计划进度实施,计划和工程管理部门要细化具体工作进 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 露。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 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证所并公告;
(四)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 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 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 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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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募投项目搁臵时间超过1年的;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 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 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 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 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
(三)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 或挪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 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臵换自筹资金。
臵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 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 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证所 并公告。
第十四条 暂时闲臵的募集资金公司按照要求进行现金 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需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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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 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 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 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报上证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五条 使用闲臵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 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 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 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臵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 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以闲臵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 金,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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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 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 集资金。
公司以闲臵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 明确同意意见,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证所并 公告。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 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 证所并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 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12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 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且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 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八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 行贷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 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 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 告上证所并公告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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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 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 款的必要性和详细计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 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 款对公司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 括收购资产等)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参照变更募投 项目的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补充项目流动资金方案 的前提下,具体的资金审批授权董事长执行。
第二十一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 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 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 上证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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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 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 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 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公司应当经董事 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 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公司在董事会会 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上证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 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 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 报上证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 资金净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 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 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经董 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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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 序,但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 上证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 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 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证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 (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投项目的 意见;
-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证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 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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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 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臵换的(募 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臵换 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 证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臵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 适用);
(五)转让或臵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臵换募投 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臵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 明;
(八)上证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 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及时履行必要 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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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财务管理部门定期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 行检查核实,并向公司经理层、董事会秘书报送募集使用情 况报告,直至募集资金全部按计划用途使用完毕。董事会秘 书根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负责定期向公司董事报告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并同时抄报公司监事。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应当全面核查募投项 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 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 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 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 闲臵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 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 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 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证所并公 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证所 提交,同时在上证所网站披露。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应当 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监事会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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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董事会应当予以 积极配合,公司应当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后2个交易日 内向上证所报告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 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 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 告时向上证所提交,同时在上证所网站披露。核查报告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臵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自筹资金情况(如适用);
(四)闲臵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 用);
(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六)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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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 论性意见;
- (八)上证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公司募集资金 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专项核查 报告和会计师事务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实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实施后,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将随着募集资金管理政策法规的变化而适时进 行修改或补充。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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