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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oding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22,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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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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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 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判断拟披露信息是否存在法律 法规及深交所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接受深交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 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 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 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 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 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信息。

第二章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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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 应当豁免披露。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 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 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密意识,确保披 露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保密商务 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公开的,可以暂缓或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或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商业秘密或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泄露或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采用代称、汇总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若处理后仍存在泄密风险, 可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二条 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其中部分内容的,应在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 并说明认定为商业秘密的理由、内部审核程序及知情人买卖证券情况等。

第三章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应审慎确定暂缓、豁免披露事项,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信息泄 露。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应向董事会秘书提交书面申请及证明材料,董事会秘书审核后,由董事长签字确 认并登记存档,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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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及文件类型(如年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 (二)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如重大交易、客户名称等);

  • (三)暂缓披露的原因、期限及知情人名单;

  • (四)内部审批流程及保密承诺;

  • (五)涉及商业秘密的,还需说明认定理由及影响。

第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材料报送证监局和深交 所。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及时上 报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将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 缓、豁免处理,或者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期限届满而未及时披露相 关信息,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负有直接 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并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8 月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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