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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oding Technology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Jun 6,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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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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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52 证券简称:宝鼎科技 公告编号:2017-031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信达-宝鼎成长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之补充协议(三)
并备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签订资产管理合同补充协议的概况
1、签订《信达-宝鼎成长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并完成备案的 情况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对象 为宝鼎万企集团有限公司、信达-宝鼎成长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宝鼎 1 号资管计划”)、海通-宝鼎成长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及自然人蒋益民共四位 特定投资者。其中,宝鼎1 号资管计划的委托人为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公司 (代表员工持股计划)于2015 年11 月25 日与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 达证券”、“管理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管人”、“兴业银行”) 签订《信达-宝鼎成长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原资管合 同”),宝鼎1 号资管计划于2015 年12 月2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 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5-090)。
2、签订《信达-宝鼎成长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之补充协议(一)》 并完成备案的情况
公司于2016 年2 月2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 止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的议案》,同意公司申请终止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 项。并经2016 年3 月20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2016 年4 月6 日召开 的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 议案》、《关于2016 年3 月修订<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议案》,并对第一 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认购价格和数量及员工持股计划权益处置办法等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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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信达证券、兴业银行就原资管合同中所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经协商一 致,签订《信达-宝鼎成长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之补充协议(一)》【以 下简称“补充协议(一)”】,2016 年5 月9 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通过了《信 达 - 宝鼎成长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之补充协议(一)》的备案。详见公 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6-049)。
3、签订《信达-宝鼎成长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之补充协议(二)》 并完成备案的情况
经2016 年9 月9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2016 年9 月28 日召开的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的议案》、《关于2016 年9 月修订<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议案》,公司对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认购价格和数量及员工持股计划权益处置办法等作 调整,公司与信达证券、兴业银行就原资管合同中所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经 协商一致,签订《信达-宝鼎成长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之补充协议(二)》 【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2016 年10 月15 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通过 了《信达 - 宝鼎成长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之补充协议(二)》的备案。 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6-083)。
4、签订《信达-宝鼎成长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之补充协议(三)》 的情况及关键条款
经2017 年4 月28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2017 年4 月修订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议案》,公司对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认 购价格和数量等作调整,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 2017-021)。
故公司与信达证券、兴业银行就原资管合同中所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经 协商一致,签订《信达-宝鼎成长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之补充协议(三)》 (以下简称“本补充协议”),关键条款如下:
- 1、 原合同中“员工持股计划”的出资人现调整为: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金额(万元) |
|---|---|---|---|
| 1 | 钱少伦 | 副总裁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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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宋 亮 | 副总裁 | 925 |
|---|---|---|---|
| 3 | 刘祖勤 | 部门经理 | 200 |
| 4 | 姜 兵 | 部门经理 | 600 |
| 5 | 杨旭光 | 部门经理 | 600 |
| 6 | 鲁亚文 | 财务总监 | 600 |
| 7 | 张 琪 | 部门经理 | 110 |
| 8 | 李敏华 | 部门副经理 | 110 |
| 9 | 孟 洁 | 部门经理 | 110 |
| 10 | 丁苗苗 | 部门副经理 | 75 |
| 11 | 颜沈瑛 | 部门经理 | 150 |
| 12 | 付梅蕾 | 部门副经理 | 110 |
| 13 | 戚根泉 | 部门副经理 | 110 |
| 14 | 沈 吉 | 部门副经理 | 75 |
| 15 | 陈 静 | 部门经理 | 400 |
| 16 | 陈江忠 | 部门经理 | 110 |
| 17 | 冷怡恺 | 部门副经理 | 110 |
| 18 | 张林洲 | 部门副经理 | 75 |
| 19 | 吕斌杰 | 部门副经理 | 110 |
| 20 | 陈 聪 | 部门经理 | 150 |
| 21 | 张海峰 | 部门副经理 | 110 |
| 22 | 肖云明 | 部门副经理 | 110 |
| 23 | 严一峰 | 部门副经理 | 110 |
| 24 | 唐金华 | 部门经理 | 150 |
| 25 | 贾月农 | 部门副经理 | 225 |
| 26 | 俞强良 | 部门副经理 | 110 |
| 27 | 余连平 | 部门经理 | 150 |
| 28 | 陈洪良 | 部门副经理 | 110 |
| 29 | 朱奇锋 | 部门经理 | 150 |
| 30 | 夏杨泉 | 部门副经理 | 110 |
| 31 | 莫银鹏 | 部门副经理 | 110 |
| 32 | 杨乾萍 | 部门经理 | 150 |
| 33 | 鲁卫樟 | 部门副经理 | 110 |
| 34 | 贾华方 | 部门经理 | 150 |
| 35 | 张国建 | 部门副经理 | 110 |
| 36 | 范见萍 | 部门经理 | 150 |
| 37 | 卫兴华 | 部门副经理 | 110 |
| 38 | 王斌海 | 部门副经理 | 110 |
| 39 | 沈 川 | 部门副经理 | 110 |
| 40 | 郭蔚荣 | 业务骨干 | 75 |
| 41 | 谢细建 | 业务骨干 | 75 |
| 42 | 朱连庆 | 业务骨干 | 150 |
| 合计(42名) | 8,4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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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本补充协议系对原资管协议、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的补充, 除本补充协议中明确修改的部分外,其余部分内容不变。原资管协议、补充协议(一)、 补充协议(二)的约定与本补充协议的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2.2 本补充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本补充协议以及原资管协议、补 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在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后生效:
( 1 )公司董事会批准关于 2017 年 4 月修订《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的议案的相关事宜;
( 2 )中国证监会及 / 或其他有权主管部门(如需)核准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 股票;
( 3 )宝鼎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合同成立;
( 4 )管理人在确认上述( 1 )——( 3 )项生效条件满足后并确认委托资产全部 到账后,向委托人和托管人发送《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委托人和托管人双 方确认签收的当日(若非同日签收,为最后一方签收日的当日)开始生效。
2.3 如原资管协议、补充协议(一)及补充协议(二)解除或终止,则本补充 协议同时解除或终止。
2.4 经双方协商一致,本补充协议可以变更或解除。变更、终止或解除本补充 协议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涉及审批事项的,需报审批机关批准。
二、《信达-宝鼎成长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之补充协议(三)》完成备 案的情况
2017 年5 月22 日,信达-宝鼎成长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按照《证券公司客户 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就签订《信达-宝鼎成长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之补充协议(三)》 事宜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备案。2017 年5 月23 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 协会通过了《信达 - 宝鼎成长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之补充协议(三)》 的备案。
公司已于2017 年6 月5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宝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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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具体内容详见公告编号:2017-029), 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的后续进展情况, 同时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6 月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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