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B-Soft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0
Aug 3, 2020
55438_rns_2020-08-03_bdb07991-2cec-4a7d-95dc-436611877319.PDF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
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
==> picture [65 x 6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邮编: 100032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155 x 2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 2019 )第 583-3 号
致: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担任公司本次非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或“本次发行”)的专项中国法律顾 问,已就本次非公开发行出具了《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创业慧康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为创 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工作报 告》和《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一)》,本所现就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过程 及认购对象合规性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2018 修正)》《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
==> picture [155 x 2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中提到的下列简称,除非根据上下文另有解释外,其含义如下:
| 发行人、公司、创业慧康 | 指 | 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公司章程 | 指 | 《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 本次发行/本次非公开发行 | 指 | 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
| 本法律意见 | 指 | 京天股字(2019)第583-3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 于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 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 |
| 《认购邀请书》 | 指 | 《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邀请 书》 |
| 《申报报价单》 | 指 | 《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购报价 单》 |
| 《缴款通知书》 | 指 | 《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缴款通知 书》 |
|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 | 指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中金公司 | 指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 平安证券 | 指 |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联席主承销商/主承销商 | 指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及平 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本所 | 指 |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 |
|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 指 |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
| 《实施细则》 | 指 |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修正)》 |
| 《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 指 |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8修订)》 |
|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A股 | 指 |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
==> picture [155 x 2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声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发行注册管理 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 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本所律师已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采用了书面审查、查询、计算、 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
3、 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
-
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4、 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 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 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 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 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5、 本所律师已归类整理核查和验证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和获取的材料,按 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形成记录清晰的工作底稿。
6、 本法律意见已由本所内核小组讨论复核,并制作相关记录作为工作底 稿留存。
- 7、 本所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依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4
==> picture [155 x 2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定在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的相关申报、公告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 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 歧义或曲解,并需经本所律师对有关内容进行审阅和确认。
8、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所必备法律文件,随 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非 公开发行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5
==> picture [155 x 2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正文
一、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公司内部批准和授权
2019 年 11 月 8 日,创业慧康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创业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创业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创 业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创业板非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等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议案。
2019 年 11 月 26 日,创业慧康召开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 通过了前述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的相关事项,该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有效。
2020 年 2 月 23 日,创业慧康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创业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 2019 年度创业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创业 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创业板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关于 2019 年度创业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 (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修订相关的议案,对本次非公开 发行方案中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及定价、发行数量和限售期等进行了调整。
2020 年 3 月 10 日,创业慧康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 通过了前述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修订相关的议案。
(二)监管部门的核准
2020 年 5 月 29 日,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了发行人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2020 年 6 月 7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证监许可[2020]1094 号《关于核准创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6
==> picture [155 x 2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发行人非公开发行不超 过 221,925,427 股新股,该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已获得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 的批准及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批准程序合法、合规。
二、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过程
根据发行人与中信证券、平安证券和中金公司签订的承销协议,发行人本次 非公开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为中信证券、平安证券和中金公司。根据发行人及联 席主承销商提供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等发行文件、本所律师对询价 过程的现场见证、认购对象出具的证明材料、发行人与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发出 和签署的《缴款通知书》《股份认购协议》、缴款及验资相关文件,经本所律师 核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本次非公开发 行的询价对象、申购报价、定价和配售对象的确定及缴款和验资等过程如下:
(一)认购邀请文件的发出
根据联席主承销商提供的相关电子邮件发送记录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0 年 7 月 23 日上午 9:00,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共同确 定的 179 名特定对象发出了《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申购报价单》,邀请其参 与本次认购。其中,持有发行人股份前二十大股东 20 家(未剔除重复机构,不 含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公司 25 家、证券公司 17 家、保险公司 10 家,其他类型的投资者 107 家。
本所律师对联席主承销商发送的《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申购报价单》以 及最终认购邀请名单的投资者认购资格及合规性进行了审慎核查,经核查,本次 发行的《认购邀请书》及《申购报价单》均参照《实施细则》规定的范本制作, 明确规定了认购对象与条件、认购时间安排与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分配股数的 确定程序和规则等事项;认购邀请文件的发送范围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发 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也符合发行人第六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7
==> picture [155 x 2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本次非公开发 行方案及发行对象的相关要求;参与本次发行申购报价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产品 不存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通过直接或通 过结构化产品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主承销商以及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 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或向发行对象直接或间接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二)申购报价文件的接收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在《认购邀请书》发出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在 《认购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内(2020 年 7 月 23 日上午 9:00 至 12:00)共收到 37 份《申购报价单》及相关文件,除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无需缴纳保证金外,其 余投资者均按认购邀请书的约定及时足额缴纳保证金,具体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 认购对象 类别 |
申报价格 (元/股) |
申报金额 (万元) |
||
|---|---|---|---|---|
| 序号 | 认购对象名称/姓名 | |||
| 1 | 兴银成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兴银成长 动力壹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
其他 | 17.58 | 5,000.00 |
| 2 | 上海宁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泉致远 3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其他 | 15.01 | 6,000.00 |
| 3 | 上海驰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其他 | 15.59 | 5,000.00 |
| 4 | 许佩君 | 其他 | 15.90 | 5,000.00 |
| 15.40 | 5,250.00 | |||
| 15.00 | 5,500.00 | |||
| 5 | 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太平资管-招 商银行-太平资产定增36号资管产品 |
保险机构 | 16.83 | 5,000.00 |
| 6 | 红证利德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南京红证 利德振兴产业投资发展管理中心(有 限合伙) |
其他 | 16.56 | 5,000.00 |
| 7 | 宁波拾贝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拾贝回报5号私募投资基金 |
其他 | 15.88 | 5,000.00 |
| 15.30 | 6,000.00 | |||
| 14.80 | 7,000.00 | |||
| 8 | 上海大正投资有限公司 | 其他 | 15.11 | 5,000.00 |
| 9 | 叙永金舵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其他 | 15.10 | 5,000.00 |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8
==> picture [155 x 2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泸州金宏壹号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
||||
|---|---|---|---|---|
| 10 |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天堂硅谷利丰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天堂硅谷久盈12号私募 证券投资基金 |
其他 | 17.58 | 7,000.00 |
| 11 |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公募基金 | 17.00 | 20,000.00 |
| 16.90 | 20,001.00 | |||
| 16.50 | 20,002.00 | |||
| 12 |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公募基金 | 16.56 | 6,000.00 |
| 13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公司 | 16.90 | 5,000.00 |
| 16.66 | 7,000.00 | |||
| 16.28 | 9,000.00 | |||
| 14 | 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阳光资管 -工商银行-阳光资产-定增优选1号资 产管理产品 |
保险机构 | 14.92 | 5,000.00 |
| 15 | JPMorganChaseBank,NationalAssociati on |
QFII | 15.07 | 5,000.00 |
| 16 |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公募基金 | 17.02 | 5,000.00 |
| 17 | 浙江百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其他 | 14.72 | 5,000.00 |
| 18 | 方永中 | 其他 | 16.88 | 5,000.00 |
| 19 |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公司 | 17.29 | 5,000.00 |
| 20 | 华融瑞通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其他 | 17.30 | 20,000.00 |
| 21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公募基金 | 16.51 | 9,500.00 |
| 22 | 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证券公司 | 17.49 | 5,000.00 |
| 16.03 | 10,000.00 | |||
| 23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公募基金 | 16.29 | 5,002.00 |
| 14.82 | 5,352.00 | |||
| 24 |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公募基金 | 15.91 | 9,310.00 |
| 14.91 | 10,390.00 | |||
| 25 | 中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意资产-定 增优选53号资产管理产品 |
保险机构 | 16.10 | 5,000.00 |
| 26 | 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 洋人寿股票定增型(个分红)委托投 资管理专户 |
保险机构 | 16.50 | 6,000.00 |
| 27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公司 | 16.01 | 5,000.00 |
| 15.96 | 10,000.00 | |||
| 28 | 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公募基金 | 17.58 | 8,870.00 |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9
==> picture [155 x 2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29 | 江苏疌泉毅达融京股权并购投资基金 (有限合伙) |
其他 | 16.61 | 9,000.00 |
|---|---|---|---|---|
| 15.71 | 10,000.00 | |||
| 30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公募基金 | 17.03 | 8,200.00 |
| 16.65 | 8,500.00 | |||
| 15.74 | 13,510.00 | |||
| 31 | 华菱津杉(天津)产业投资基金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
其他 | 17.75 | 5,000.00 |
| 32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公司 | 16.40 | 5,000.00 |
| 33 |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公司 | 16.26 | 5,000.00 |
| 34 | 安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其他 | 16.01 | 5,006.00 |
| 15.50 | 6,006.00 | |||
| 15.25 | 7,006.00 | |||
| 35 |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公司 | 17.12 | 5,000.00 |
| 36 | 锦绣中和(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中和资本耕耘80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 金 |
其他 | 14.93 | 5,001.00 |
| 14.83 | 5,002.00 | |||
| 14.72 | 5,003.00 | |||
| 37 | 中意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意资产 -定增优选2号资产管理产品 |
保险机构 | 15.13 | 8,000.00 |
| 合计 | — | 269,133.00 |
(三)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得配售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不低于发 行期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即不低于 14.72 元/股。
经本所律师见证,发行人与联席主承销商根据《申购报价单》进行簿记建档, 按照竞价程序共同对有效申购报价单进行统计,依次按照“认购价格优先、认购 金额优先及收到《申购报价单》时间优先”的原则及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确定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共 18 家,发行价格为 16.51 元/股,发行股份数量为 79,806,759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1,317,609,591.09 元,未超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募 集资金规模上限。
根据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名单,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 行的最终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及锁定期的具体情况如下: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0
==> picture [155 x 2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获配股数 (股) |
获配金额 (元) |
锁定期 (月) |
||
|---|---|---|---|---|
| 序号 | 发行对象名称/姓名 | |||
| 1 |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12,114,476 | 200,009,998.76 | 6 |
| 2 | 华融瑞通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2,113,870 | 199,999,993.70 | 6 |
| 3 | 江苏疌泉毅达融京股权并购投资 基金(有限合伙) |
5,451,241 | 89,999,988.91 | 6 |
| 4 | 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5,372,501 | 88,699,991.51 | 6 |
| 5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5,148,394 | 84,999,984.94 | 6 |
| 6 |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天堂硅谷利丰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堂硅谷久盈 1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4,239,854 | 69,999,989.54 | 6 |
| 7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4,239,854 | 69,999,989.54 | 6 |
| 8 |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3,634,161 | 59,999,998.11 | 6 |
| 9 | 华菱津杉(天津)产业投资基金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
3,028,467 | 49,999,990.17 | 6 |
| 10 | 兴银成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兴银 成长动力壹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
3,028,467 | 49,999,990.17 | 6 |
| 11 | 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3,028,467 | 49,999,990.17 | 6 |
| 12 |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3,028,467 | 49,999,990.17 | 6 |
| 13 |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3,028,467 | 49,999,990.17 | 6 |
| 14 |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3,028,467 | 49,999,990.17 | 6 |
| 15 | 方永中 | 3,028,467 | 49,999,990.17 | 6 |
| 16 | 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太平资管- 招商银行-太平资产定增36号资管 产品 |
3,028,467 | 49,999,990.17 | 6 |
| 17 | 红证利德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南京 红证利德振兴产业投资发展管理 中心(有限合伙) |
3,028,467 | 49,999,990.17 | 6 |
| 18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36,205 | 3,899,744.55 | 6 |
| 合计 | 79,806,759 | 1,317,609,591.09 | - |
(四)发行对象合规性的核查
根据发行对象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通过公开信息渠道网络核查,本次发行 对象的合规情况如下:
序号 发行对象名称 / 姓名
核查情况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1
==> picture [155 x 2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1 |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以公募基金产品参与本次认购,无需提交备案 证明。 |
|---|---|---|
| 2 | 华融瑞通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以自有资金参与本次认购,华融瑞通股权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 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进行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私募基金的备案。 |
| 3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以自有资金参与本次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 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 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 基金,无需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私募 基金的备案。 |
| 4 |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 5 | 江苏疌泉毅达融京股权并购投资基 金(有限合伙) |
江苏疌泉毅达融京股权并购投资基金(有限合 伙)是由南京毅达融京资本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已提交私募基 金管理人备案证明及私募基金产品备案证明。 |
| 6 | 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以基金专户产品参与本次认购,东海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已提交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 |
| 7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以基金专户产品参与本次认购,财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已提交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 |
| 8 |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天堂硅谷利丰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天堂硅谷久盈1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天堂硅谷久盈1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由宁波 梅山保税港区天堂硅谷利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天堂 硅谷利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提交私募基金管 理人备案证明及私募基金产品备案证明。 |
| 9 |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以公募产品和基金专户产品参与本次认购,其 中公募产品无需提交备案证明,基金专户产品 已提交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 |
| 10 | 华菱津杉(天津)产业投资基金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
是私募基金管理人,以管理人身份参与本次认 购,华菱津杉(天津)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已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证明。 |
| 11 | 兴银成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兴银 成长动力壹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
兴银成长动力壹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兴银成 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兴 银成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已提交私募基金管理 人备案证明及私募基金产品备案证明。 |
| 12 | 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以证券资管产品参与本次认购,中邮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已提交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 |
| 13 |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以证券资管产品参与本次认购,国海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已提交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 |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2
==> picture [155 x 2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14 |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以公募产品和养老金产品参与本次认购,无需 提交备案证明。 |
|---|---|---|
| 15 | 方永中 | 系个人投资者,以自有资金参与本次认购,不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 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 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进行私募基金管理 人的登记和私募基金的备案。 |
| 16 | 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太平资管- 招商银行-太平资产定增36号资管 产品 |
太平资管-招商银行-太平资产定增36号资管产 品是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保险资管产 品,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提交保险资管产 品备案证明。 |
| 17 | 红证利德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南京 红证利德振兴产业投资发展管理中 心(有限合伙) |
南京红证利德振兴产业投资发展管理中心(有 限合伙)是红证利德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 私募基金产品,红证利德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已 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证明及私募基金产品 备案证明。 |
| 18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以公募产品和基金专户产品参与本次认购,其 中公募产品无需提交备案证明,基金专户产品 已提交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 |
根据认购对象的股权状况、认购产品的资产委托人及其最终认购方信息,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对象不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 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 或通过结构化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的情况。本次发行的最终 获配对象之资格符合《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及发行人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的规定。
(五)缴款及验资
2020 年 7 月 24 日,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向 18 名获得配售股份的投资者 发出《缴款通知书》和《股份认购协议》。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 发行人已与上述 18 家认购对象签订了《股份认购协议》。
就认购资金实收情况,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0 年 7 月 30 日出具了天健验[2020]291 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20 年 7 月 29 日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3
==> picture [155 x 2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6:00 时止,中信证券共收到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在认购指定账户缴存的认 购资金共计 1,317,609,591.09 元。
就募集资金到账情况,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0 年 7 月 30 日出具了天健验[2020]292 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20 年 7 月 29 日 止,创业慧康实际已向 18 名发行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79,806,759 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 16.51 元,应募集资金总额为 1,317,609,591.09 元。坐扣承销及保荐费 23,058,167.84 元(含税,其中不含税金额为 21,752,988.53 元)后的募集资金为 1,294,551,423.25 元,已由中信证券于 2020 年 7 月 29 日汇 入创业慧康在浙商银行杭州滨江支行开立的账号为 3310010130120100119837 的 人民币账户内。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联席主承销商在本次发行中发出的《认购邀 请书》及附件《申购报价单》形式内容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最终获配对象之 资格、发行价格、发行股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的规定;本次发行中《缴款通知书》的发送、缴款 和验资过程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过程符合《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发行注 册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所涉及的相关文件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在询价过程中向投资者发出的《认购邀请 书》《申购报价单》及发行人与最终发行对象发出和签署的《缴款通知书》《股 份认购协议》进行了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缴款通知书》和《股份认 购协议》的内容和形式均符合《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和 《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该等文件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已经依法取得了必要的批 准和授权;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符合《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发行注册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4
==> picture [155 x 2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选择公平、公正;本次非公开 发行的发行过程符合《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实施细 则》的有关规定,发行结果公平、公正;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邀请书》《申 购报价单》《缴款通知书》和《股份认购协议》的内容和形式符合《发行与承销 管理办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该等 文件合法、有效;发行人尚需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涉新股的证券登记以及增加 注册资本与修改公司章程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此页以下无正文)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5
==> picture [155 x 2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____
刘煜
____ 朱腾飞
年 月 日
本所地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邮编:100032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