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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oft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0

Aug 3, 2020

55438_rns_2020-08-03_bdb07991-2cec-4a7d-95dc-436611877319.PDF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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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

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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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邮编: 10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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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 2019 )第 583-3

致: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担任公司本次非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或“本次发行”)的专项中国法律顾 问,已就本次非公开发行出具了《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创业慧康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为创 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工作报 告》和《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一)》,本所现就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过程 及认购对象合规性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2018 修正)》《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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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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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本法律意见中提到的下列简称,除非根据上下文另有解释外,其含义如下:

发行人、公司、创业慧康 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次发行/本次非公开发行 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本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19)第583-3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
于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
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
《认购邀请书》 《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邀请
书》
《申报报价单》 《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购报价
单》
《缴款通知书》 《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缴款通知
书》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金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证券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主承销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及平
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实施细则》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修正)》
《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8修订)》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A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元、万元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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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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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发行注册管理 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 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本所律师已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采用了书面审查、查询、计算、 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 3、 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

  • 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4、 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 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 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 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 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5、 本所律师已归类整理核查和验证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和获取的材料,按 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形成记录清晰的工作底稿。

6、 本法律意见已由本所内核小组讨论复核,并制作相关记录作为工作底 稿留存。

  • 7、 本所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依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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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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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在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的相关申报、公告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 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 歧义或曲解,并需经本所律师对有关内容进行审阅和确认。

8、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所必备法律文件,随 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非 公开发行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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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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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一、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公司内部批准和授权

2019 年 11 月 8 日,创业慧康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创业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创业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创 业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创业板非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等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议案。

2019 年 11 月 26 日,创业慧康召开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 通过了前述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的相关事项,该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有效。

2020 年 2 月 23 日,创业慧康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创业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 2019 年度创业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创业 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创业板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关于 2019 年度创业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 (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修订相关的议案,对本次非公开 发行方案中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及定价、发行数量和限售期等进行了调整。

2020 年 3 月 10 日,创业慧康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 通过了前述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修订相关的议案。

(二)监管部门的核准

2020 年 5 月 29 日,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了发行人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2020 年 6 月 7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证监许可[2020]1094 号《关于核准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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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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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发行人非公开发行不超 过 221,925,427 股新股,该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已获得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 的批准及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批准程序合法、合规。

二、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过程

根据发行人与中信证券、平安证券和中金公司签订的承销协议,发行人本次 非公开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为中信证券、平安证券和中金公司。根据发行人及联 席主承销商提供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等发行文件、本所律师对询价 过程的现场见证、认购对象出具的证明材料、发行人与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发出 和签署的《缴款通知书》《股份认购协议》、缴款及验资相关文件,经本所律师 核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本次非公开发 行的询价对象、申购报价、定价和配售对象的确定及缴款和验资等过程如下:

(一)认购邀请文件的发出

根据联席主承销商提供的相关电子邮件发送记录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0 年 7 月 23 日上午 9:00,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共同确 定的 179 名特定对象发出了《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申购报价单》,邀请其参 与本次认购。其中,持有发行人股份前二十大股东 20 家(未剔除重复机构,不 含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公司 25 家、证券公司 17 家、保险公司 10 家,其他类型的投资者 107 家。

本所律师对联席主承销商发送的《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申购报价单》以 及最终认购邀请名单的投资者认购资格及合规性进行了审慎核查,经核查,本次 发行的《认购邀请书》及《申购报价单》均参照《实施细则》规定的范本制作, 明确规定了认购对象与条件、认购时间安排与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分配股数的 确定程序和规则等事项;认购邀请文件的发送范围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发 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也符合发行人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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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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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本次非公开发 行方案及发行对象的相关要求;参与本次发行申购报价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产品 不存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通过直接或通 过结构化产品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主承销商以及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 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或向发行对象直接或间接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二)申购报价文件的接收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在《认购邀请书》发出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在 《认购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内(2020 年 7 月 23 日上午 9:00 至 12:00)共收到 37 份《申购报价单》及相关文件,除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无需缴纳保证金外,其 余投资者均按认购邀请书的约定及时足额缴纳保证金,具体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认购对象
类别
申报价格
(元/股)
申报金额
(万元)
序号 认购对象名称/姓名
1 兴银成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兴银成长
动力壹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其他 17.58 5,000.00
2 上海宁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泉致远
3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其他 15.01 6,000.00
3 上海驰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其他 15.59 5,000.00
4 许佩君 其他 15.90 5,000.00
15.40 5,250.00
15.00 5,500.00
5 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太平资管-招
商银行-太平资产定增36号资管产品
保险机构 16.83 5,000.00
6 红证利德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南京红证
利德振兴产业投资发展管理中心(有
限合伙)
其他 16.56 5,000.00
7 宁波拾贝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拾贝回报5号私募投资基金
其他 15.88 5,000.00
15.30 6,000.00
14.80 7,000.00
8 上海大正投资有限公司 其他 15.11 5,000.00
9 叙永金舵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其他 15.10 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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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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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金宏壹号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10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天堂硅谷利丰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天堂硅谷久盈12号私募
证券投资基金
其他 17.58 7,000.00
1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募基金 17.00 20,000.00
16.90 20,001.00
16.50 20,002.00
12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募基金 16.56 6,000.00
13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公司 16.90 5,000.00
16.66 7,000.00
16.28 9,000.00
14 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阳光资管
-工商银行-阳光资产-定增优选1号资
产管理产品
保险机构 14.92 5,000.00
15 JPMorganChaseBank,NationalAssociati
on
QFII 15.07 5,000.00
16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募基金 17.02 5,000.00
17 浙江百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其他 14.72 5,000.00
18 方永中 其他 16.88 5,000.00
19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公司 17.29 5,000.00
20 华融瑞通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其他 17.30 20,000.00
21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募基金 16.51 9,500.00
22 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证券公司 17.49 5,000.00
16.03 10,000.00
23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募基金 16.29 5,002.00
14.82 5,352.00
24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募基金 15.91 9,310.00
14.91 10,390.00
25 中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意资产-定
增优选53号资产管理产品
保险机构 16.10 5,000.00
26 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
洋人寿股票定增型(个分红)委托投
资管理专户
保险机构 16.50 6,000.00
27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公司 16.01 5,000.00
15.96 10,000.00
28 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公募基金 17.58 8,8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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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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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江苏疌泉毅达融京股权并购投资基金
(有限合伙)
其他 16.61 9,000.00
15.71 10,000.00
30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募基金 17.03 8,200.00
16.65 8,500.00
15.74 13,510.00
31 华菱津杉(天津)产业投资基金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其他 17.75 5,000.00
32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公司 16.40 5,000.00
33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公司 16.26 5,000.00
34 安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其他 16.01 5,006.00
15.50 6,006.00
15.25 7,006.00
35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公司 17.12 5,000.00
36 锦绣中和(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中和资本耕耘80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
其他 14.93 5,001.00
14.83 5,002.00
14.72 5,003.00
37 中意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意资产
-定增优选2号资产管理产品
保险机构 15.13 8,000.00
合计 269,133.00

(三)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得配售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不低于发 行期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即不低于 14.72 元/股。

经本所律师见证,发行人与联席主承销商根据《申购报价单》进行簿记建档, 按照竞价程序共同对有效申购报价单进行统计,依次按照“认购价格优先、认购 金额优先及收到《申购报价单》时间优先”的原则及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确定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共 18 家,发行价格为 16.51 元/股,发行股份数量为 79,806,759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1,317,609,591.09 元,未超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募 集资金规模上限。

根据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名单,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 行的最终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及锁定期的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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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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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配股数
(股)
获配金额
(元)
锁定期
(月)
序号 发行对象名称/姓名
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2,114,476 200,009,998.76 6
2 华融瑞通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2,113,870 199,999,993.70 6
3 江苏疌泉毅达融京股权并购投资
基金(有限合伙)
5,451,241 89,999,988.91 6
4 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5,372,501 88,699,991.51 6
5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148,394 84,999,984.94 6
6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天堂硅谷利丰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堂硅谷久盈
1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4,239,854 69,999,989.54 6
7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239,854 69,999,989.54 6
8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634,161 59,999,998.11 6
9 华菱津杉(天津)产业投资基金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3,028,467 49,999,990.17 6
10 兴银成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兴银
成长动力壹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3,028,467 49,999,990.17 6
11 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028,467 49,999,990.17 6
12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028,467 49,999,990.17 6
13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028,467 49,999,990.17 6
14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028,467 49,999,990.17 6
15 方永中 3,028,467 49,999,990.17 6
16 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太平资管-
招商银行-太平资产定增36号资管
产品
3,028,467 49,999,990.17 6
17 红证利德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南京
红证利德振兴产业投资发展管理
中心(有限合伙)
3,028,467 49,999,990.17 6
18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36,205 3,899,744.55 6
合计 79,806,759 1,317,609,591.09 -

(四)发行对象合规性的核查

根据发行对象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通过公开信息渠道网络核查,本次发行 对象的合规情况如下:

序号 发行对象名称 / 姓名

核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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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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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以公募基金产品参与本次认购,无需提交备案
证明。
2 华融瑞通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以自有资金参与本次认购,华融瑞通股权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
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进行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私募基金的备案。
3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有资金参与本次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
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
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
基金,无需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私募
基金的备案。
4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 江苏疌泉毅达融京股权并购投资基
金(有限合伙)
江苏疌泉毅达融京股权并购投资基金(有限合
伙)是由南京毅达融京资本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已提交私募基
金管理人备案证明及私募基金产品备案证明。
6 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以基金专户产品参与本次认购,东海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已提交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
7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基金专户产品参与本次认购,财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已提交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
8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天堂硅谷利丰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天堂硅谷久盈1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天堂硅谷久盈1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由宁波
梅山保税港区天堂硅谷利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天堂
硅谷利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提交私募基金管
理人备案证明及私募基金产品备案证明。
9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公募产品和基金专户产品参与本次认购,其
中公募产品无需提交备案证明,基金专户产品
已提交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
10 华菱津杉(天津)产业投资基金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是私募基金管理人,以管理人身份参与本次认
购,华菱津杉(天津)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已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证明。
11 兴银成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兴银
成长动力壹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兴银成长动力壹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兴银成
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兴
银成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已提交私募基金管理
人备案证明及私募基金产品备案证明。
12 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以证券资管产品参与本次认购,中邮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已提交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
13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证券资管产品参与本次认购,国海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已提交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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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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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公募产品和养老金产品参与本次认购,无需
提交备案证明。
15 方永中 系个人投资者,以自有资金参与本次认购,不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
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
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进行私募基金管理
人的登记和私募基金的备案。
16 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太平资管-
招商银行-太平资产定增36号资管
产品
太平资管-招商银行-太平资产定增36号资管产
品是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保险资管产
品,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提交保险资管产
品备案证明。
17 红证利德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南京
红证利德振兴产业投资发展管理中
心(有限合伙)
南京红证利德振兴产业投资发展管理中心(有
限合伙)是红证利德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
私募基金产品,红证利德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已
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证明及私募基金产品
备案证明。
18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公募产品和基金专户产品参与本次认购,其
中公募产品无需提交备案证明,基金专户产品
已提交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

根据认购对象的股权状况、认购产品的资产委托人及其最终认购方信息,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对象不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 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 或通过结构化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的情况。本次发行的最终 获配对象之资格符合《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及发行人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的规定。

(五)缴款及验资

2020 年 7 月 24 日,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向 18 名获得配售股份的投资者 发出《缴款通知书》和《股份认购协议》。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 发行人已与上述 18 家认购对象签订了《股份认购协议》。

就认购资金实收情况,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0 年 7 月 30 日出具了天健验[2020]291 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20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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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0 时止,中信证券共收到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在认购指定账户缴存的认 购资金共计 1,317,609,591.09 元。

就募集资金到账情况,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0 年 7 月 30 日出具了天健验[2020]292 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20 年 7 月 29 日 止,创业慧康实际已向 18 名发行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79,806,759 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 16.51 元,应募集资金总额为 1,317,609,591.09 元。坐扣承销及保荐费 23,058,167.84 元(含税,其中不含税金额为 21,752,988.53 元)后的募集资金为 1,294,551,423.25 元,已由中信证券于 2020 年 7 月 29 日汇 入创业慧康在浙商银行杭州滨江支行开立的账号为 3310010130120100119837 的 人民币账户内。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联席主承销商在本次发行中发出的《认购邀 请书》及附件《申购报价单》形式内容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最终获配对象之 资格、发行价格、发行股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的规定;本次发行中《缴款通知书》的发送、缴款 和验资过程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过程符合《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发行注 册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所涉及的相关文件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在询价过程中向投资者发出的《认购邀请 书》《申购报价单》及发行人与最终发行对象发出和签署的《缴款通知书》《股 份认购协议》进行了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缴款通知书》和《股份认 购协议》的内容和形式均符合《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和 《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该等文件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已经依法取得了必要的批 准和授权;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符合《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发行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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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选择公平、公正;本次非公开 发行的发行过程符合《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实施细 则》的有关规定,发行结果公平、公正;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邀请书》《申 购报价单》《缴款通知书》和《股份认购协议》的内容和形式符合《发行与承销 管理办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该等 文件合法、有效;发行人尚需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涉新股的证券登记以及增加 注册资本与修改公司章程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此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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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____

刘煜

____ 朱腾飞

年 月 日

本所地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邮编:10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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