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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ia Plastic — Proxy Solicitation & Information Statement 2026
May 12, 2026
51781_rns_2026-05-12_67c08233-1a0a-4b13-aa16-977973c3a323.pdf
Proxy Solicitation & Information Stat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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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洲塑膠再生資源控股有限公司
Asia Plastic Recycling Holding Limited
2026 年股東常會各項議案參考資料
股東常會開會時間:2026 年 6 月 12 日(星期五)上午九時整
股東常會開會地點:高雄市苓雅區五福三路 145 號
(國軍英雄館第二會議室 B 廳)
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
承認事項
第一案:〔董事會提〕
案由:
本公司2025年度營業報告書及合併財務報表案,謹提請承認。
說明:
本公司2025年度營業報告書、合併財務報表,請參閱2026年股東常會議事手冊。
議決:
第二案:〔董事會提〕
案由:
本公司2025年度虧損撥補案,謹提請承認。
說明:
一、本公司2025年度之稅後虧損,擬依本公司章第105條規定進行撥補,虧損撥補表請參閱2026年股東常會議事手冊。
議決:
討論事項
第一案:〔董事會提〕
案由:
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案,謹提請 公決。
說明:
一、此次修訂主張配合「外國發行人註冊地國股東權益保護事項檢查表」之修正,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之部分條文。
二、「公司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請參閱2026年股東常會議事手冊。
第二案:〔董事會提〕
案由:
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謹提請 公決。
說明:
一、此次修訂主張配合法令之修正,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之部分條文。
二、「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正條文對照表請參閱2026年股東常會議事手冊。
第三案:〔董事會提〕
案由:
擬辦理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案,謹提請 公決。
說明:
一、本公司為充實營運資金、健全財務結構或其他因應本公司長期發展之營運資金需求,以改善公司財務結構並強化競爭力等目的,並考量籌資之時效性、便利性及發行成本等因素,擬辦理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擬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
及「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規定,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
二、本次私募股數以不超過普通股 50,000,000 股為上限。
三、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規定,本次辦理私募相關事項說明如下:
(一) 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 本次私募參考價格之計算係以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訂定之
(1) 定價日前 1、3 或 5 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 定價日前 30 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 本次私募價格不得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其訂定方式依現行法令規定訂定,應屬合理。實際定價日及實際本次私募價格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及資本市場狀況決定之。
(二) 特定人選擇之方式:
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9月12日金管證發字第1120383220號令規定之特定人為限,以內部人或策略性投資人為限,應募人資格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審查之。本次私募普通股應募人目前尚未洽定,若應募人為關
係人或內部人,可能之應募人與本公司之關係、選擇之方式與目的說明如下:
- 內部人或關係人為應募人選擇之方式與目的:
目前暫定之應募人為本公司董事或經理人,係本公司之內部人或關係人,對本公司營運有相當程度之瞭解及可透過其職務或與公司之密切關係,提供其經驗、技術、知識、品牌或通路等以協助公司提高效益。
應募人如為內部人或關係人時,其暫定名單如下:
| 可能應募人 | 選擇方式與目的 | 與本公司之關係 |
|---|---|---|
| Ding Holding Limited | 對本公司營運有相當程度之瞭解及可透過其職務或與公司之密切關係,提供其經驗、技術、知識、品牌或通路等以協助公司提高效益 | 本公司法人董事及持股10%以上大股東 |
| Ding Holding Limited,前十大股東與本公司之關係 | ||
| --- | --- | --- |
| 前十大股東名稱 | 持股比率 | 與本公司之關係 |
| 丁金山 | 32.5% | 本公司董事長 |
| 丁金造 | 25% | 本公司前任董事長 |
| 丁金綿 | 13.5% | 子公司生產部門主管 |
| 丁金礦 | 13% | 本公司總經理 |
|---|---|---|
| 丁鴻冰 | 8% | 丁金綿一親等親屬 |
| 丁麗珍 | 2% | 本公司董事長二親等親屬 |
| 丁麗環 | 2% | 本公司董事長二親等親屬 |
| 丁金華 | 2% | 子公司營銷副總經理 |
| 丁金福 | 1% | 子公司研發主管 |
| 傅家文 | 1% | 本公司董事長三親等親屬 |
- 策略性投資人為應募人
(1)選擇之方式與目的:
應募人之選擇為可協助本公司營運所需各項管理及財務資源,提供經營管理技術、加強財務成本管理及協助業務開發及拓展以提升公司競爭優勢。
(2)必要性:
因應本公司長期營運規劃之目的,為提升營運績效及強化財務結構,並考量強化經營管理階層穩定性,本次私募引進策略性投資人資金將有助於公司之經營及業務發展,並可改善公司整體營運體質及強化對公司之向心力,故本次私募引進策略性投資人實有其必要性。
(3)預計效益:
藉由策略性投資人資金挹注,可減少營運資金
成本之壓力並強化財務結構及公司競爭力,促使公司營運穩定成長及有利於股東權益。
(三) 辦理私募之必要理由及預計效益:
- 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考量籌資之時效性、便利性及發行成本、前三個年度營運虧損等因素,私募具有迅速簡單等特性,及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之限制,將可更為確保公司與投資夥伴間之長期合作關係,並有助於本公司轉型工業園區之開發、租售等相關業務之資金所需,故擬採私募方式募集資金,本計劃之執行預計有改善財務結構及提升營運效能之效益,對股東權益亦將有正面助益。
-
私募之額度:以不超過普通股 50,000,000 股為上限,於股東會決議日起一年內分一至四次辦理。
-
辦理私募之資金用途:
辦理私募資金用途各分次皆為充實營運資金及因應公司未來營運發展所需之資金需求。
- 預計達成效益:
有助於未來業務拓展並可健全公司財務結構,同時提升公司獲利能力,並提升淨值。
四、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義務:
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據證券交易法規定,私募普通股自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之轉讓對象外,餘不得賣出。本次私募普通股將授權董事會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依相關法令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補辦公開發行及申請上市交
易。
五、本次私募有價證券之主要內容,除私募定價成數外,包括實際私募股數、實際私募價格、應募人之選擇、基準日、發行條件、計劃項目、募集金額、資金用途及進度、預計可能產生效益及其他相關事項等,暨其他一切有關發行計畫之事項,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市場狀況調整、訂定及辦理,未來如因法令變更或主管機關指示修正或基於營運評估、或客觀環境需要變更時,亦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
六、除上述授權範圍外,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長代表本公司簽署、商議、變更一切有關本次私募發行有價證券所需之事宜。
議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