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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hui Heli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08
Apr 11,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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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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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王良其律师事务所 ANHUI WANGLIANGQI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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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王良其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 2007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8)良证字第 06 号
致: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2006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有关法律”)、《安徽 合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安徽王良其律师事 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 请的常年法律顾问,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07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本次 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出席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 现场核验后,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08 年 3 月 15 日在《证券时报》上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进行了公告(以下简称“公告”);2008 年 4 月 4 日在 《证券时报》上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再次进行了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08 年 4 月 11 日如期举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与 公告所载明的事项一致,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关于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 序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经本律师验证,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人共 14 人,代 表股份 130,788,751 股,占公司总股本 356,954,477 股的 36.64 %;参加网络投 票的股东 410 人,代表股份 43,880,98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2.29%。公司部 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办公地址:合肥市长江中路369 号CBD 中央广场写字楼18 层D 座场 邮编:230061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电话:(0551) 5225555 13905511562 传真:(0551) 5226021 本所网站www.wangliangq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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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和网络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所列议案 逐项进行了表决,现场表决是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推举的监票人和记票人的监 督下进行,并按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 结果。所有议案均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无新议案提出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 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和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办公地址:合肥市长江中路369 号CBD 中央广场写字楼18 层D 座场 邮编:230061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电话:(0551) 5225555 13905511562 传真:(0551) 5226021 本所网站www.wangliangq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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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2007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安徽王良其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王良其
叶振东
负责人:王良其
二○○八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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