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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hui Heli Co., Ltd. AGM Information 2004

Apr 23,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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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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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

200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所 关于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 200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 2 0 0 0 0 4 4 0 0 1 1 9 9

致: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2000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以下简称 “有关法律”)的规定,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作为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的常年法律顾 2003 问,指派本律师出席公司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本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现场 核验后,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2004 3 16 公司董事会于 年 月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上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进行了公告(以下简 2004 4 23 称“公告”)。本次股东大会于 年 月 日如期举行,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所载明的事项一致,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 章程关于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3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 人,代表股份 166,607,058 股,占公司总股本 306,954,477 股的 54.28 % 。公司董事、 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所列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 所有议案均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表决是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推举 的监票人和记票人的监督下进行。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无新议案提出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 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王良其

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