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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hui Heli Co., Ltd. AGM Information 2002

Jun 24,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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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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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 200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目 录

1 、 2002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3

  • 2 ----------------------------------------4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预案

  • 3 、关于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预案 ---------------------------------37

  • 4 、关于聘任刘光复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预案 ---------------43

  • 5 、关于聘任林钟高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预案 ---------------45

  • 6 、关于独立董事津贴的预案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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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 2002 1 年度第 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会议主持:刘汉生董事长 会议时间: 2002 年 6 月 28 日上午 9 时

会议地点:公司多功能厅

序号 内 容 报告人
1 宣布会议开始并介绍来宾 刘汉生
2 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预案》 徐 琳
3 审议《关于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预案》
张德进
4 审议《关于聘任刘光复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的预案》
王 健
5 审议《关于聘任林钟高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的预案》
王 健
6 审议《关于独立董事津贴的预案》 刘汉生
7 股东发言
8
9
投票表决
宣布表决票统计结果

何朝林
10 宣布本次会议各项议案表决结果 刘汉生
11 到会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王良其
12 会议结束,宣布散会 刘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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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 年度第1 次临时 股东大会材料之1

各位股东: 为了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具体规定和要求,公 司董事会对本公司的章程进行了修订,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02 ( 年修订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1993 公司于一九九三年经安徽省体制改革委员会皖体改函字( ) 021 号文批准,由安徽叉车集团公司独家发起,采取定向募集的方式 而设立的公司。公司现为社会募集公司,经批准可向社会公开发行股 票。公司在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996 9 3 第三条 公司于 年 月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发字 [1996]183 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000 1996 10 万股。公司社会公众股已于 年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

ANHUI HELI CO., LTD. 15 第五条 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望江西路 号

230022 邮政编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4,636,311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 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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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 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 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 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助理。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经营宗旨:作为合肥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园区 内企业,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目标,锤炼核心竞争能力,优化资本 结构,追求企业可持续发展,以良好的业绩回报公司股东。

第十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叉车、工程机械、矿山起重运输机械及配件、铸锻件、热处理件 制造及产品销售。金属材料、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品)、电子产品、电 器机械、橡胶产品销售;重矿、叉车行业科技咨询、信息服务。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 份 发 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票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集中托管。

9700 第十九条 公司成立时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万 6700 股,其中向发起人安徽叉车集团公司发行 万股,占公司可发行普 69.07% 通股总数的百分之 。

第二十条 公司的现有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204,636,311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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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发起人持有 110,416,000 股,其他股东持有 94,220,311 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方式。

第二十三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 过,并报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后,可以购回本公司的股票: (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二)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它情 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购回本公司股票后,自完成回购之日起十 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 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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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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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 年以内不得转让。董事、监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其任职期间内,定期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职期 间以及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 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 起六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利润归公司所有。 前款规定适用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法人股东 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 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 据。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 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 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公司股东。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 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2、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本人持股资料;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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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 (4) 、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 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 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 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 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 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 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 一的股东:

(一)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 事; (二)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 十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三)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十以 上的股份;

(四)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他方式在事实 上控制公司。 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 (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投票 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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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 东 大 会

  •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 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 (三)选举和更换独立董事,决定独立董事津贴标准; (四)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

  • 事项;

  • (五)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六)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八)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九)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 (十)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 (十三)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四)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

  • 上的股东的提案;

  • (十五)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 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 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 行。公司在上述期限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上海证 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

  •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

  • 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

  • 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 (五)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时; (六)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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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四十五条 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 议。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 事主持;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长也未指定人选的, 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 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 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主持。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 十日以前,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 式通知公司全体股东。 第四十八条 年度股东大会和应股东或监事的要求提议召开 的股东大会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不 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发行公司债券;

(三)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 (四) 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 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六)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七)变更募股资金投向;

(八)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九)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

(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十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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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的股东(以下简称“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书面提案 应当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提议股东或 监事会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在 收到监事会的书面提议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召 开程序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对于提议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 董事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决定是否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决议应当在收到前述书面提议后十五日内反馈给提议股东并报告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作出同意召开股东大会决定的,应当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 同意。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新的提案,未征得提议股东的 同意也不得再对股东大会召开时间进行变更或推迟。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认为提议股东的提案违反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作出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决定,并将反馈意 见通知提议股东。提议股东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放弃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自行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提议股东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五十四条 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书面通知董事会,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备案后,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的内容应当符合以下 规定: (一)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提议股东应按上述程序 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

(二)会议地点应为公司所在地。

第五十五条 对于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董事会应保证会议的正常秩序, 会议费用的合理开支由公司承担。会议召开程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秘书必须出席会议,董事、 监事应当出席会议;董事长负责主持会议,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 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

(二)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按第六十八条的 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三)召开的程序应当符合本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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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未能指定董事主持股东大会的,提议股 东在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后,会议由提议股东主持;提 议股东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按照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出具 法律意见,律师费用由提议股东自行承担;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 责,其余召开程序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 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不应因此而变更股权登记 日。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 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额 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本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 临时股东大会。

第三节 股东大会提案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 会议通知中未列出事项的新提案,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股东大会 召开的前十五天公告。否则,会议召开日期应当顺延,保证至少有十 五天的间隔期。

第六十条 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 表决权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可以提出临时提案。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 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临时提案如果属于董事会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同时这些 事项是属于第四十八条所列事项的,提案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 天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审核后公告。 第一大股东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时,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前 十天提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不足十天的,第一大股东不得在本 次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的分配提案。 除此以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提前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 公告,也可以直接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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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对于前条所述的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董事会 按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一)关联性。董事会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对于股东提案涉及 事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 东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如果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 决,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二)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 不同意变更的,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大会做 出决定,并按照股东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讨论。

第六十二条 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 应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 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 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 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 问报告。

董事会提出改变募股资金用途提案的,应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中说明改变募股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第六十三条 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 事项,应当作为专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四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 案做出决议,并作为年度股东大会的提案。 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时,需详细 说明转增原因。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由董事会提出提案,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董事会提出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时,应事先通知 该会计师事务所,并向股东大会说明原因。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 大会陈述意见。

非会议期间,董事会因正当理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可临时聘 请其他会计师事务所,但必须在下一次股东大会上追认通过。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董事会应在下一次股东大会上说明原 因。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有责任以书面形式或派人出席股东大会,向 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 第六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 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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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届董事候选人,由发起人提名。以后每届董事候选人由上一 10 届董事会提名。持有公司股份总额 %以上的股东有权联合提名董事 候选人。 第一届监事候选人,由发起人提名。以后每届监事候选人由上一 10 届监事会提名。持有公司股份总额 %以上的股东有权联合提名监事 候选人。由职工代表出任监事的,其候选人由公司职工民主推荐产生。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四节 股东大会召开

第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 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 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 否符合公司章程;

(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三)验证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五)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

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 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 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 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 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七十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 代为出席和表决。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 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 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第七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代理委 托书和持股凭证。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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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 书和持股凭证。

第七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 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 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 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 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 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七十三条 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 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 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 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第七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 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 事项。

第七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前次年度股东 大会以来股东大会决议中应由董事会办理的各事项的执行情况向股东 大会做出报告并公告。

第七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公司过 去一年的监督专项报告,内容包括: ( 一 ) 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 三 ) 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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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 并提交独立报告。

第七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 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 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 影响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 董事会应当根据孰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 案。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 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年度股东大会对同一事项 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第七十九条 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未 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内容时, 对涉及第四十八条所列事项的提案内容不得进行变更;任何变更都应 视为另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提案时,关联股东不应 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 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同意后,可以按照正 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

  • 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 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八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保证股东大会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内连

  • 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异常原因导致股东大 会不能正常召开或未能做出任何决议的,公司董事会应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说明原因,董事会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 第八十三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 ,

  • 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五节 股东大会决议

  • 第八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 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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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八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 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回购本公司股票;

(六)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八条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在董事选举中,实行累积投票制,对选举董 事以外的其他议案,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度按下列方式进行表决:

(一)应选出董事人数在二名以上时,必须实行累积投票表决方式; (二)实行累积投票表决方式时,股东持有每一股份均有与董事候选人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董事会和符合条件的股东分别提出董事候选人时,按 不重复的董事候选人人数计算每一股份拥有的表决权;

(三)股东大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分散地行使表决权, 对每一位董事候选人投给与其持股数额相同的表决权;也可以集中行使表 决权,对某一位董事候选人投给其持有的每一股份所代表的与董事候选人 人数相同的全部表决权,但须在投票之日的五日前向董事会通知自己累积 投票的意向,或对某几位董事候选人分别投给其持有的每一股份所代表的 与董事候选人人数相同的部分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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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行使了其持有的每一股份 所代表的与董事候选人人数相同的全部表决权后,对其他董事候选人即不 再拥有投票表决权;

(五)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 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表决权;股 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持有的全 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六)董事候选人中由所得选票代表表决权较多者当选为董事。 第九十条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两名股东代表和 一名监事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第九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 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九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 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 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点票。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四)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

容;

(七)股东大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并作 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九十五条 对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 权委托书、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 项,还可以进行公证。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 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股东大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 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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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表决结果以及聘请的律师意见。对股东提案做出的决议, 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第九十八条 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 东大会决议的,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做出说明。

第五章 董 事 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会计专业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 士)。 57 58 第一百条 《公司法》第 条、第 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 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 公司的董事。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 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 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 满时为止。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 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四)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 公司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 财产; (六)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七)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 的商业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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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 关的佣金; (九)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 储存;

(十)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 保;

(十一)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 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或者 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 1、法律有规定;

  • 2、公众利益有要求;

  • 3、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 的权利,以保证:

(一)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上市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 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 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 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五)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一百零四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 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 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 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 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 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 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 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 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 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第一百零六条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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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 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 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做了本章程前条所规定的披露。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 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 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 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一百零九条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 额后方能生效。 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 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大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 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 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 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 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 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时间的长短, 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 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节 独 立 董 事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 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 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 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1%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 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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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以上的股东单位或 者在本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 (五)为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

  • 员;

  •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除享有本章程所规定的董事一般 职权外,还享有如下特别职权:

(一)对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公司 5% 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的关联交易)应进行认可;

  •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 (六)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 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特别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 上同意。 第一百一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 5% 总额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 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第一百一十八条 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 的津贴。除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当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 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 的知情权,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独立董事履行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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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 立行使职权。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二十条 除因本章程规定而被股东大会撤换和符合本章程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 得无故被免职。提前被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一百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 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 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果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公司 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 其缺额后生效。

第三节 董 事 会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由十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

名。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 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 他担保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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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

  •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 (十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

  • 务报告出具的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

  • 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进行风险投资的权限 8000 8000 8000 为不超过 万元,超过 万元(含 万元)的需经股东大会 批准。董事会对所投资的项目必须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

  • 他文件;

  •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 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 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董事长应当指定 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 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三十个工 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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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总经理提议时。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可以采用 书面送达或传真方式,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董事;经全体董事 同意的,可随时通知。 如有本章第一百三十三条第 ( 二 ) 、(三)、(四)规定的情形,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副董事长或者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 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 职责的,可由副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 责召集会议。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 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 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 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董事会作出决议 应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 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 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 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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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 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任何董事或与其有直接 利害关系时,该董事应向董事会披露其利益,并应回避和放弃表决权。 该董事应计入参加会议的法定人数,但不计入董事会通过决议所需的 董事人数内。董事会会议记录应注明该董事不投票表决的原因。

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 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 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 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会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可下设战略 决策、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四十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第一百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 验,由董事会委任。

本章程第一百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 书。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董事会和 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并负 责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 (三)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

  • 件、记录的保管;

  • (四)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

  • 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促使公司及时、合法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 (五)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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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秘书提供信息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 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六)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 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国家有关部门;

(七)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 和记录;

(八)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作出违反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及时提醒董事会,如 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的,应当把情况记录在会议纪要上,并将 会议纪要立即提交公司董事和监事;

(九)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十)公司章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 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 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 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 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 作出。

第六章 总 经 理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二至四名,由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 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57 58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法》第 条、第 条规定的情形 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 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第一百五十二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 任。 第一百五十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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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

  • 和解聘;

  •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 (十)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四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 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一百五十五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 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 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一百五十六条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 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 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第一百五十七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 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五十八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 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 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一百六十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 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七章 监 事 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 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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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58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法》第 条、第 条规定的情形 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不得担 任公司的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事会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 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 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 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本章 程第五章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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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 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监事会主席指定 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一百六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 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列席董事会会议;

(六)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六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 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一百七十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会议通知应 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第一百七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 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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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

第一百七十二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监事会会议应由二 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一名以 上监事提出议案,监事会应将监事提出的议案列入会议议程。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 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一百七十三条 监事会的表决程序为:监事会作出决议应经 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七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 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 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 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 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六 十日以内编制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一百二十 日以内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以及进行中期利润分 配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1) 、资产负债表;

(2) 、利润表;

(3) 、利润分配表;

(4) 、现金流量表;

(5) 、会计报表附注。

公司不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上款除第 (3) 项以 外的会计报表及附注。 第一百七十八条 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另立会计帐 册。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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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 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2) 提取法定公积金 10% ;

(3) 提取法定公益金 5%-10% ;

(4) 提取任意公积金;

(5) 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 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 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之前 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一百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按股 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 发事项。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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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 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 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 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八十八条 经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享有下列权

利:

(一)查阅公司财务报表、记录和凭证,并有权要求公司的董事、 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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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求公司提供为会计师事务所履行职务所必需的其子公司 的资料和说明; (三)列席股东大会,获得股东大会的通知或者与股东大会有关 的其他信息,在股东大会上就涉及其作为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 事宜发言。

第一百八十九条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职位出现空缺,董事会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可以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 第一百九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 会委任填补空缺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由董事会确定,报股东大会 批准。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解聘或者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 大会作出决定,并在有关的报刊上予以披露,必要时说明更换原因, 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 提前三十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 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对其解聘或者不再续聘理由不当的, 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提出申诉。会计师事务所提 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事。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 知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传真方式送出; (四)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 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 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 出、邮件方式送出和传真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 出、邮件方式送出和传真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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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 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十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 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收发传真当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 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九十九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 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 不因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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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为刊 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

第十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或分立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董事会拟订合并或者分立方案; (二)股东大会依照章程的规定作出决议;

(三)各方当事人签订合并或者分立合同;

(四)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五)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合并或者分立事宜;

(六)办理解散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应当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自股东大会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上海 证券报》上公告三次。

第二百零四条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不进行 合并或者分立。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 必要的措施保护反对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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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的资产、债权、债务 的处理,通过签订合同加以明确规定。 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 新设的公司承继。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 登记;设立新公司的,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零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 行清算: (一)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

(五)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因有二百零八条第(一)、(二)项情形 而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员由股东大会以普通 决议的方式选定。

公司因有二百零八条第(三)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 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公司因有二百零八条第(四)项情形而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 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 算。

公司因有二百零八条第(五)项情形而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 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一十条 清算组成立后,董事会、总经理的职权立即 停止。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二百一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二)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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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一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上海证券报》上公告三次。 第二百一十三条 债权人应当在章程规定的期限内向清算 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 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二百一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 确认。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公司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 (三)交纳所欠税款;

  • (四)清偿公司债务;

  • (五)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公司财产未按前款第(一)至(四)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股 东。

第二百一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后,认为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 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一十七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以及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和财务帐册,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 认。

清算组应当自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对清算报告确认之日 起三十日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 止。

第二百一十八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 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修 改 章 程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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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 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二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 管机关审批的,须报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 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 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百二十二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 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 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 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 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第二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

2002 6 28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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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 年度第1 次临时 股东大会材 料 之2

各位股东:

为了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公司董事会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具体规定和要求, 拟订了本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如下,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 2001 102 程的有关规定,并参照中国证监会证监发〖 〗 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 照相关法律法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 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 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 第四条 为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本公司聘 5

  • 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 第五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二名,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前款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会计专业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

  • 士。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 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 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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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 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 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验;

  •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 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1%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5%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公司 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 (五)为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1%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以上的 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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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第十二条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 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上述内容。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3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连续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 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 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果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人数或所占的比例低于 《指导意见》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 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第十六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 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 5% 资产值的 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 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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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第十六条规定的特别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十八条 如果独立董事按照第十六条规定提出的提议未被采纳或者其职权 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当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 人士。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本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 5% 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 效措施回收欠款;

  •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 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二十二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依法将独立董事的 意见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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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

第七章 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 要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 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2 当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 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 5 存 年。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 材料等。在本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 宜。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如差旅费用、通讯费用等)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 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当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 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三十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 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八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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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超过”、“高于”,不 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 2002 6 28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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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 年度第1 次临时 股东大会材 料 之3

各位股东:

关于聘任刘光复先生 为公司独立董事的预案

2001 102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 〗 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本公司工作的需要,经公司三届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提名刘光复先生为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现将其简历介绍如下:

1945 7 刘光复,男,汉族, 年 月出生,研究生学历,工学硕士学位, 教授职称。现任职务:合肥工业大学副校长。

1968 9 10 刘光复先生 年 月毕业于吉林工业大学机械工程专业。同年 月 1978 10 分配到贵州汽油机厂任技术员, 年 月作为机械制造专业研究生就读 1981 12 于合肥工业大学, 年 月获工学硕士学位并留校任教后曾任合肥工业 1996 6 大学机械系主任, 年 月至今任合肥工业大学副校长。

1996 1998 刘光复先生 年至今兼任安徽省机械工程学会副理事长; 年至 1999 今兼任安徽省经贸委专家委员会成员; 年至今兼任安徽省政府专家委员 2001 会专家组成员; 年至今兼任安徽省制造信息化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

1 刘光复先生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均不在本公司及其附属 企业任职, 2 、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1% 的股东 , 也不是本公 3 5% 司前十名股东; 、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以上的股东单 位任职 , 也不在本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1 刘光复先生在最近一年内: 、不是为本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2 、包括本公司在内 , 刘光复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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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 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 规定,认为:刘光复先生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符合本公司章 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建议聘任刘光复先生为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2002 6 28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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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 年度第1 次临时 股东大会材 料 之4

各位股东:

关于聘任林钟高先生 为公司独立董事的预案

2001 102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 〗 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本公司工作的需要,经公司三届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提名林钟高先生为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现将其简历介绍如下:

1960 9 林钟高,男,汉族, 年 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经济学学士学 位,教授职称。现任职务:安徽工业大学管理学院院长。

1982 7 1982 7 1985 林钟高先生 年 月毕业于厦门大学会计学专业; 年 月至 4 1985 年 月在江西财经大学任教的同时在上海社会科学院学习; 年至今在安 1996 徽工业大学任教并从事行政管理工作, 年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

1999 4 1996 4 林钟高先生 年 月至今在福州大学任兼职教授; 年 月至今 1996 7 在上海社会科学院任兼职研究员; 年 月至今兼任中国中青年财务成本 1998 研究会理事; 年至今任安徽省政协委员。

1 林钟高先生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均不在本公司及其附属 企业任职, 2 、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1% 的股东 , 也不是本公 3 5% 司前十名股东; 、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以上的股东单 位任职 , 也不在本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1 林钟高先生在最近一年内: 、不是为本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2 、包括本公司在内 , 林钟高先生 5 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 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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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认为:林钟高先生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符合本公司章 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建议聘任林钟高先生为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2002 6 28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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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 年度第1 次临时 股东大会材 料 之5

关于独立董事津贴的预案

各位股东:

2001 102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 〗 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公司应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 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 2002 6 30 2 格的人士),在 年 月 日前,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 名独立董事; 2003 6 30 在 年 月 日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参考国内(主要指安徽地区和工程机械制造行业)其他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的待遇标准,以及本公司的工资水平,经三届十次董事会研究并建议: 28000 本公司支付所聘任的独立董事年津贴为每人每年 元 (含税)。此外, 独立董事在履行职责时所需的业务费用及车旅费凭票据具实报销。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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