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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pha Group 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2016

Jan 3,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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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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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 专项核查意见

大成(证)字[2015]第 41-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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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 9 号侨福芳草地 D 座 7 层(100007)

  • 7/F, Building D,Parkview Green FangCaoDi,No.9, Dongdaqiao Road Chaoyang District,100007, Beijing, China

Tel: +86 10-58137799 Fax: +86 10-58137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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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

专项核查意见

致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奥飞动漫文 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飞动漫”、“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增持”)事宜,出具专项 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关于上 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 的通知》(证监发【2015】51 号,以下简称“《增持通知》”)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增持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 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及本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仅依据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 法律意见。

二、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对本《专项核查意见》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 《专项核查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本 《专项核查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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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专项核查意见》仅就与本次增持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 见,并不对其他机构向奥飞动漫出具的专业文件内容发表意见。

四、本律师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本次增持的披露文件, 并愿意依法承

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未经本所及本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 用途,本律师也不对用作其他用途的后果承担责任。

五、本律师同意奥飞动漫部分或全部在本次增持披露文件中自行 引用或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核要求引用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内 容。但奥飞动漫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 解。

六、奥飞动漫已向本律师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是真实、完整、有 效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增持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 查和验证,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1、增持人

本次增持的增持人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蔡东青,男,中 国籍,住址为广州市天河区,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经核查,蔡东青先生本次增持是通过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管理 的广州证券鲲鹏奥飞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鲲鹏资管计 划”)进行,根据蔡东青先生与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签署的《广州证券鲲鹏奥飞1 号定 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蔡东青先生为鲲鹏资管计划的唯一 委托人。

  • 2、根据增持人出具的承诺并经核查,增持人不存在《收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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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以下情形:

  •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 (2)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 (3)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 (4)《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

  • 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 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律师认为: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增持 人不存在法律、法规或奥飞动漫《章程》规定的不得增持公司股票的 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增持的有关情况

(一)本次增持前增持人持股情况

根据公司于2015 年10 月31 日公开披露的《2015 年第三季度报 告》中的前十大股东情况并经核查,截至2015 年9 月30 日,蔡东青 先生持有公司股份614,688,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8.61%。 (二)本次增持计划

根据公司于2015 年7 月9 日发布的《关于控股股东承诺不减持 及计划增持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蔡东青先生拟在2015 年内,根 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市场情况,择机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竞价交易、大 宗交易)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不低于其年内总减持金额的10%。

(三)本次增持情况

本次增持是通过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的鲲鹏资管计划进 行。

具体增持的股份数量及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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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职务 增持股份
数量
增持金额 增持后持股
总数
增持后持股总数
占总股本的比例
蔡东青 董事长 394,500股 21,086,025
615,082,500
48.64%

经核查,自公司股票于2015 年12 月31 日复牌以来,截至本《专 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蔡东青先生在本次增持计划的增持期间累计 增持金额为21,086,025 元,已完成了本次增持计划。

(四)根据增持人确认,本次增持期间,增持人不存在减持其所 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三、本次增持的相关信息披露

(一)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情况

1、2015 年7 月9 日,公司发布《关于控股股东承诺不减持及计 划增持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对本次增持计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 披露。

2、2015 年12 月31 日,公司发布《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增持完成的公告》,对本次增持的实施情况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披露。 (二)经核查,本律师认为: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行为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增持不涉及要约收购

本次增持前,蔡东青先生持有公司614,688,000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48.61%;蔡东青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蔡晓东先生合计持有公 司771,360,000 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1.00%,为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

本次增持后,蔡东青先生直接持有公司614,688,000 股股份,通 过鲲鹏资管计划间接持有公司394,500 股股份,合计持有公司 615,082,500 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8.64%,蔡东青先生及其一 致行动人蔡晓东先生合计持有公司771,754,500 股股份,占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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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的61.03%,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本律师认为:蔡东青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增持前 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超过30%,但其本次增持比例未超过公司已发行股 份的2%,因此,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蔡 东青及其一致行动人符合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发出要约申请 的条件。

综上,本律师认为:

1、本次增持的增持人不存在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 增持公司股票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2、增持人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规范运 作指引》、《增持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截止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增持已履行了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

4、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增持符合免于提出豁免发出要约申请的 条件。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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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 制人增持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的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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