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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SHIDA CO.,LTD. Legal Proceedings Report 2018

Aug 3,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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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Proceedings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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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爱仕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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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爱仕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爱仕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爱仕达电器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浙江爱仕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1、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2018 年7 月18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等媒体 上刊登了《浙江爱仕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 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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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其中:

(1)公司按照会议通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参加网络投 票。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8 月3 日上午9:30 至11:30,下午13:00 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8 月2 日15:00 至2018 年8 月3 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本次股东大会于2018 年8 月3 日在浙江省温岭市经济开发区科技路2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为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84,319,10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53.5302 %。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股东①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2 名,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15,199,60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4143%。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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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

1、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

2、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可以且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500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0.0033%。其中,中小投资者 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1,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33%。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 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 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

4、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表决结果。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 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控股子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4,330,60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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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反对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5,211,10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作出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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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爱仕达电器股份有限公

司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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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李 青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沈 璐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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