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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AMA Ltd. 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2012

Jun 26,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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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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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第1 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意见书

北京君嘉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第1 次临时股东大会 见证意见书

君嘉股字【2012】SLD-003 号

致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君嘉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依法接受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指派郑英华律师、黄亮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列席公司2012 年 第1 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并履行见证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和《湖北沙隆达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会大会的相 关资料,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的程序、召集人和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表 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现场核查。

本所律师依据《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2012 年6 月6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2 年第2 次临时会议通过决议,决定 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该次董事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2、2012 年6 月8 日,公司董事会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大公

报》以及巨潮资讯网公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

经核查,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参加会议方

  • 式、出席人员、审议事项、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本所律师认为,会议通知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2 年6 月25 日上午9 时在湖北省荆州市北京东路93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殷宏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 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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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第1 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意见书

(三)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登记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 括:

1、2012 年6 月18 日(星期一)15:00 时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代理人)、股东代表共计4 名,代表股份 122,721,8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0.66%。其中,A 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 代表共4 名,代表股份119,774,882 股,占公司A 股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32.91%;B 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 名(该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同时也是A 股的股东授权委 托代表),代表股份2,947,000 股,占公司B 股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1.28%。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2、《刘兴平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经核查,上述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相关内容相符,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五、关于临时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对议案审议后,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规定 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部分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与议案存在关 联关系的股东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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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第1 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意见书

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同意的股数122,721,8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其中A 股 119,774,882 股,占出席会议A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B 股2,947,000 股,占出席 会议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的股数0 股。弃权的股数0 股。

2、《刘兴平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同意的股数119,692,0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7.53%。其中A 股 119,692,082 股,占出席会议A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99.93%;B 股0 股。反对的股数 3,029,8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2.47%。其中A 股82,800 股,占出席 会议A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07%;B 股2,947,000 股, 占出席会议B 股股东所持表决 权100%。弃权的股数0 股。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均获通过,通过的决议 合法有效。

七、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见证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没有副本,均自本所盖章及本所经办律师签字之日 起生效。

北京君嘉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郑英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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