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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rel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Mar 25,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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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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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科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科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授权管理 工作,确保公司规范化运作,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授权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总 经理的授权。

第三条 授权管理的原则是,在保证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 提高工作效率,使公司经营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程序化。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对公司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 第五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 程序,在对重大事项做出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 第六条 公司对重大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划分:

  • 公司的“交易”主要包括下列类型的事项:

  •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 除外);

  •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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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

(2)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

(3)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1.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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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1. 未达到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要求的均由总经理批准。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事项外,公司进行本条第1 款规定的同一类别且 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第2 款和 第3 款的规定。已按照本条第2 款和第3 款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 算范围。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条第1 款第(2)至(4)项以外各项中方向 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作为计算标 准,适用本条第2 款和第3 款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 作为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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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可免于按照第六条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第六条第2 款第(3)项或者第(5)项标准,且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 元的,可免于按照第六条的规定 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第九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 意并作出决议。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或者资助对象为公司 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十条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按照公司制定的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规定的权限 和程序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按照公司制定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规定的权 限和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按照公司制定的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的权 限和程序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银行融资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为:

  1. 公司在一年内申请银行贷款额度超过5000 万元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1. 公司在一年内申请银行贷款额度超过1000 万元,且在5000 万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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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1. 公司在一年内申请银行贷款额度在1000 万元以下的,由总经理决策。

  2. 第十四条 公司日常购销合同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为:

  3. 销售合同金额在2000 万元以下的由总经理批准,合同额超过2000 万元,

由经营班子讨论决定。

  1. 非长单(长单合同指期限半年以上的合同)的采购合同,单一合同不超 过2000 万元的由总经理批准;超过2000 万元的,公司总经理应报告公司董事会, 经董事会批准后可由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的人员签订该合同。

  2. 长单采购合同,单一合同不超过5000 万元的由总经理批准;超过5000 万元的,公司总经理应报告公司董事会,经董事会批准后可由总经理或总经理授 权的人员签订该合同。

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时,应提交与签订该合同相关的资料和文件,包括但不 限于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等。

本款所述采购合同,是指公司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合同;本款所述销售合同,是指公司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合同。

第十五条 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内的资金、资产运用方案及重大合同事项,在 按规定履行有关决策审批程序后,由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监事会负责监督本制度的实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职能部门和全体员工必须严格在授权范围内 从事经营管理工作,坚决杜绝越权行事。若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应对主要责任人提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职务。触犯法律的,根据相关规定处理。

除公司其他管理制度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可临机处置的事项外,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有关职能部门或人员在经营管理中遇到超越其决策权限范围的事项时,应 及时逐级向有权限的决策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修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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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修改时由董事会依据有关规章、规则提出修改议案,由股东大会批准。

本制度与《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相悖时,应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超过”“不超过”不含 本数。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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