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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celink Technologies Co., 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14
Dec 10,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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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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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
武汉烽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之
代为培育框架协议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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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为培育框架协议
本代为培育框架协议(包括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重述、替代、补充或其他 修改, “本协议” )由以下双方于 2014 年12 月10 日在武汉市签署:
- (1) 甲 方: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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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乙方在本协议中合称为“ 双方 ”,分别称为“ 一方 ”。)
鉴于 :
-
(1) 甲方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挂牌上市的股份有限公 司,股票代码为002281。
-
(2)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乙方持有甲方47.79%股权,为甲方控股股东。
-
(3) 甲方主要从事【光通信领域内光电子器件的开发及制造业务】。乙方作为 甲方控股股东,同意协助及支持甲方进一步发展及扩大其主营业务。
为此,甲、乙双方本着诚信合作、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委托乙方代为培育相关业 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关于代为培育的业务范围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将其未来拟开展的与光电子技术及产品相关的业务 (以下简称“培育业务”),
甲乙双方同意,由乙方按照市场原则为甲方培育符合甲方需要,但暂不适合 甲方实施的与光电子技术及产品相关的业务(以下简称“培育业务”),具体如下:
-
(1)与培育业务相关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资产、机器设备、知识产
-
权等;
-
(2)与培育业务相关的技术研究及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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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其他符合甲方需要,但暂不适合甲方实施的与培育业务相关的项目。
第二条 关于代为培育业务的原则
就代为培育事宜,双方同意按照如下原则实施:
2.1 合规性原则:代为培育事宜需符合国内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 不限于深交所、中国证监会以及国资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
-
2.2 不得导致甲、乙双方产生实质性的同业竞争原则。
-
2.3 符合甲方及其全体股东利益原则。
第三条 关于代为培育的实施主体及方式
3.1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代为培育的实施主体为乙方或乙方控制的下属企 业。
-
3.2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乙方代为培育的实施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
(1)乙方与相关合作方签署投资协议;
-
(2)乙方自行设立项目公司;
-
(3)收购与培育业务相关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机器设备、知识产
-
权等;
-
(4)开展与培育业务相关的技术的研发;
-
(5)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方式。
第四条 关于培育业务处置
4.1 对于本协议项下乙方代为培育的业务,待业务培育成熟时,乙方应立即 书面通知甲方,甲方享有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如果相关方在同等条件下根据有关法律、公司章程或其他协议具有并且将要 行使法定或约定的优先购买权,则在这种情况下,乙方将尽最大努力促使该等相 关方放弃行使其法定或约定的优先购买权。
4.2 在甲方行使优先购买权时, 甲、乙双方将另行签署协议,并严格按照中 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的履行审批程序并确定转让价格。
-
4.3 如乙方代为培育的业务不具有可行性或预计前景不具有盈利性的,在甲
-
方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前提下,乙方可自行对该等代为培育的业务进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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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停或处置,以保证甲方及乙方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在该情形下,乙方代为 培育业务的所有支出及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4.4 就培育业务处置事宜,甲方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相关规定履 行披露义务;乙方亦承诺将积极配合甲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的规定, 及时、公平地披露相关信息。
第五条 协议生效期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并经甲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且应持续 生效,除非双方同意终止本协议。
第六条 其它事项
6.1 未经一方书面同意,另一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不得向第三方转 让。
6.2 本协议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依其解释。
-
6.3 本协议构成本协议双方就本协议标的事项的完整协议,并取代所有之前
-
与该等标的有关的,与本协议内容和安排相冲突的相应协议条款和理解,无论其 是以口头方式还是书面方式做出。
6.4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 6.5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签署后各执一份,每份皆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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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代为培育框架协议》之签章页)
甲 方:武汉光迅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公章)
授权代表:
乙 方:武汉烽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公章)
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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