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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INTERACTIVE ENTERTAINMENT NETWORK TECHNOLOGY GROUP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Jun 27,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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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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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七互娱网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6 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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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3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3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 5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7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 ................................................................................................. 8 第六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12 第七章 会后事项 ....................................................................................................... 17 第八章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 17 第九章 规则的修改 ................................................................................................... 17 第十章 附 则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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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三七互娱网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 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 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 规则关于召开股东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对于 股东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会依法履行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 (七)修改公司章程;

  •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事项;

  •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 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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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

  • 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 其他股东会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 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 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 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本 规则第七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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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时;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要求之日计算。

第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但应当取得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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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并公告。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审计委员会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在股东会 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第十四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 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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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六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 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 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规则第 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会议通知起始时 间,不含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九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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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二十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二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 何理由拒绝。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 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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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公司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 为股东提供便利。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股东会通知发 出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 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具体原因。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身份的有效证 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八条 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 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 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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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上述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视为出席本次会议资格无效:

(一)委托人或者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虚假或无法辨认 的;

(二)传真登记的委托书样本与实际出席本次会议时提交的委托书签字样 本明显不一致的;

(三)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四)委托人或者代表其出席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违反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条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法身份、委托 关系等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致使股东或其代理人出席 本次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及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副 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 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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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 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 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 明。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会议主持人应保障股东依法行使发言权。 股东或者股东代表发言需要遵守以下规定:

(一)股东或者股东代表发言的先后顺序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二)针对同一议案,每一发言人的发言原则上不得超过两次;

(三)股东或者股东代表应针对议案讨论内容发言。

股东或者股东代表违反前款规定的发言,会议主持人有权拒绝或者制止其继 续发言。

第三十八条 对股东或者股东代表提出的问题,由董事长或者总经理作出答 复或说明,也可以指定有关人员作出回答。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主持人有权拒 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

(四)其他重要事由。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讨论议案时,会议主持人可视情况决定是否终止讨论。 在股东会进行过程中,会议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决定暂时休息 时间。

第四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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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制作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 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 股份总数的比例;

  •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二条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 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 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四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中国证监 会安徽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 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 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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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应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第四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二)公司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 (三)修改公司章程;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

  •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以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会审议影响中 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 当及时公开披露。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按照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 决,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在股东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公 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 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 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 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八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 持有的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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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股东会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表 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股东存在关联关系,该关联股东应当在 股东会召开前向董事会详细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 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会议主持人明确宣布关联股东回避,而由非关联 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三)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须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过半数通过;

(四)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交易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信息披露或回避 的,股东会有权撤销有关该关联交易事项的一切决议。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在审议重大关联交易时,董事会应当对该交易是否对公 司有利发表书面意见,该等关联交易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应当 由独立董事就该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对独立董事的意见应依据有关规定予 以公告。

第五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 供便利。

第五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 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二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会应当向 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长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出董事的候选人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 后,由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会选举表决;

(二)持有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 董事会提出董事的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和条件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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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董事会应当将上述股东提出的候选人提交股东会审 议;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就选举或更换两名以上的董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 积投票制。股东会仅选举一名董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董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候选人逐个进 行表决。

第五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 不予表决。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 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 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者未投的表 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通过网络方式或者其他 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 结果。

第六十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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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 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所涉及 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 密义务。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就程序性问题进行表决时可以举手的方式进行,就实体 性问题表决时应当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六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 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 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六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除股东会决议另有规定外, 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 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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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会后事项

第六十八条 会议签到簿、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表决统计资料、记 录、纪要、决议等文字资料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六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在会后向有关监管部门上报会议纪要、决议等 有关材料,办理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指定媒体上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七十条 股东会的决议在通过正常的渠道披露之前,参加会议的所有人员 不得以任何方式泄密,更不得以此谋取私利。如果发生上述行为,当事人应当 承担一切后果,并视情节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应遵循以下原则:

  • (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 (二)以公司的经营发展为中心,把握市场机遇,保证公司经营顺利、高

  • 效地进行;

  • (三)遵循灵活、务实地原则,在不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前提

  • 下,避免过多的繁琐程序,保证公司经营决策的及时进行;

  • (四)不得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九章 规则的修改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股东会修改本规则: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者制定并颁布新的法律、 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前述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相抵触;

(二)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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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东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七十三条 本规则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要求披露的信息, 按规定予以公告或以其他形式披露。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应当依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信 息披露,具体事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七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者股东会补充通知,是指在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第七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七十八条 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七十九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董事会拟定,公司股东会审 议批准。

第八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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