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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2014

Mar 25,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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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3130 一零四 公司提供

序號 10 發言日期 103/03/25 發言時間 18:14:30
發言人 楊基寬 發言人職稱 董事長 發言人電話 (02)2912-6104
主旨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
符合條款 11 事實發生日 103/03/25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3/03/25。
2.預計發行價格:無償發行。
3.預計發行總額(股):230,000股。
4.發行條件(含既得條件、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4.1)既得條件:
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服務條件屆滿一及二年仍在職並達成本公司要
求之績效條件,且並未曾有違反公司員工行為準則及獎懲管理辦法等相關規範及
約定之情事者,可分別達成既得條件股份之50%及50%。
(4.2)員工未達成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4.2.1)未符合既得條件者,本公司全數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4.2.2)留職停薪、退休、自願離職及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解雇者:於事實發生日起喪失
其既得權利,之前獲配尚未既得之股份,本公司全數無償收回並予以註銷。
(4.2.3)轉調關係企業者:若屬自願申請調職至本公司之關係企業時,則其未達成既得
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比照離職人員方式處理;惟若應本公司之要求而調職
者,得由董事長核定既得條件達成狀況。
(4.2.4)受職業災害致殘疾者: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辦理離職者,
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離職時即視為達成所有既得條件。
(4.2.5)死亡者: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死亡當日視為達成該年度所有既得
條件,由繼承人於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得以申請領受其應
繼承之股份或經處分之權益。
5.員工之資格條件:
(5.1)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授予日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為限。
(5.2)實際被授予員工及可獲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等、工
作績效、職能行為展現、專業技能及特殊貢獻等,經董事長核訂後提報董事會決
議。惟具經理人身分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5.3)本公司給與單一員工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
憑證累計得認購股數,加計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
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
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與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
一。
6.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與歸屬感,以
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7.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103年度擬提股東常會決議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為230,000股,每股無償發行
(新臺幣0元),若全數達成既得條件,設算估計103年~105年每年可能最高費用
化金額分別約為新台幣$6,382,500、$14,892,500、$4,255,000(合計2,553萬元)。
8.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暫估103年~105年費用化後,對公司每股盈餘可能最高減少金額分別約為新台幣
0.19元、0.45元及0.13元,本公司預估未來幾年度之營收及獲利將呈穩健發展趨
勢,故整體評估,對本公司未來幾年度每股盈餘之稀釋情形尚屬有限,對現有股
東權益亦應無重大影響。
9.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9.1)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
轉讓、贈與他人、設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9.2)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除前述權利受限外,其權利義務(包括參與
配股、配息、股東會表決權、選舉權及現金增資認股等)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
股份相同。
(9.3)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以股票信託、股務代理或集保管理之方式辦理,
既得條件未成就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9.4)員工未達既得條件前,於本公司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表決權及其他
有關股東權益事項皆委託信託、股務代理或集保管理機構代為行使之。
10.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本公司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以股票信託、股務代理或集保管理之方式辦理。
11.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相關限制及重要約定事項或未盡事宜,悉依相關
法令及本公司訂定之發行辦法辦理。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