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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6
Aug 3,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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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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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資料由 一零四 公司提供
| 主管機關核准日期 | 105/08/01 |
| 本次發行屬 | 無償配股 |
| 預定發行總數(股) | 273,000 |
| 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 考量吸引及留任人才,須增設長期性且能與公司營運績效連結之激勵性獎酬工具。 |
| 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 1.若全數達成既得條件,設算估計105年~109年每年可能最高費用化金額分別約為新台幣 $ 6,966,863、$ 15,857,655、$ 11,114,462、$4,109,128、$717,892 (合計3,877萬 元),對公司每股盈餘可能最高減少金額分別約為新台幣 0.21元、0.48元、0.33元、 0.12元及 0.02元。 2.本公司預估未來幾年度之營收及獲利將呈穩健發展趨勢,故整體評估,對本公司未來 幾年度每股盈餘之稀釋情形尚屬有限,對現有股東權益亦應無重大影響。 |
| 發行辦法之內容 | 一零四資訊科技(股)公司 一○五年第一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一、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與歸屬感,以共 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依據公司法第二六七條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佈之「發行 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以下簡稱募發準則)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本次限 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二、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 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三、獲配人員資格條件 1.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授予日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為限。 2.實際被授予員工及可獲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等、工作績效、 職能行為展現、專業技能、特殊貢獻及未來潛力等,經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決議 。惟具經理人身分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3.本公司給與單一員工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 得認購股數,加計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 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 給與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四、預計發行總股數 發行總股數為273,000股普通股,每股面額10元,總金額為新台幣2,730,000元。 五、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既得條件及股份權利內容受限情形 1.發行價格:無償發行。 2.既得條件 (1)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屆滿下述時程仍在職,且該員年度個人績效等第為 A(含)以上,並未曾有違反法令、勞動契約、工作規則、公司員工行為準則及獎懲 管理辦法等相關規範及約定之情事,可分別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如下: 屆滿1年:1/3 屆滿2年:1/3 屆滿3年:1/3 (2)倘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不能依以上方法均分為三期時,則以「前多後少」為計 算原則。 3.員工未符合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1)自願離職及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解僱者 於事實發生日起,對於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本公司將全數無償收回並予以註 銷。 (2)留職停薪者 員工於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期間,經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該員工於留職停薪 期間均視為未達成既得條件。員工於恢復原職務後,得由董事長核定是否恢復其權 益,並於獲配股數範圍之內,重新核定既得條件達成狀況及發放比例、時限。 (3)退休者 員工於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期間,經公司核准退休者,得由董事長核定(a)於事實 發生日起,對於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本公司將全數無償收回並予以註銷或(b) 於獲配股數範圍之內,考量該員工之特殊功績與整體貢獻後核定發放股數。 (4)轉調關係企業者 若屬自願申請調職至本公司之關係企業時,則其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 股應比照離職人員方式處理;惟若應本公司之要求而調職者,得由董事長於獲配股 數範圍之內,核定既得條件達成狀況及發放比例、時限。 (5)受職業災害致殘疾者 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辦理離職者,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於離職時即視為達成所有既得條件。 (6)死亡者 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死亡當日視為達成該年度所有既得條件,由繼承 人於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得以申請領受其應繼承之股份或經 處分之權益。 (7)其他未符合既得條件者,本公司全數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8)未符合既得條件者已獲之配股、配息不須返還。 4.員工獲配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 贈與他人、設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2)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除前述權利受限外,其權利義務(包括參與配股、 配息、股東會表決權、選舉權及現金增資認股等)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 。 (3)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以股票信託保管或集中保管之方式辦理,既得條件未 成就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4)員工未達既得條件前,於本公司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表決權及其他有關股 東權益事項皆委託信託保管機構或集保管理機構代為行使之。 六、稅賦 依本辦法所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其相關之稅賦,按中華民國之稅法規定辦理。 七、簽約及保密 本公司完成法定發行程序後,獲配員工簽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受領同意書」後, 應恪遵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外,不得探詢他人或洩露數量及相關內容,若 有違反之情事者,就其尚未既得部分視為未達成既得條件,本公司得予以無償收回並註 銷。任何經本辦法取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均應遵守本辦法及「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受領同意書」之規定,若有違反之情事者,就其尚未既得部分視為未達成既得條件 ,本公司得予以無償收回並註銷。 八、其他重要事項 1.本辦法經董事會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在不影響股東會決議內容之前提 下,於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前,因實際狀況需要而修改,或於送件審核過程中,主 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報董事會追認。 2.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之處,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 備註 | 業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5年8月1日金管證發字第1050029426號函核准生效在案。 |
累計實際發行總數(股): 125,000
若欲查詢實際發行之詳細資料,請選擇發行日期:105/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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