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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3

Dec 31,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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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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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一零四 公司提供

累計發行單位總數: 474
累計發行總數(股): 474,000
若欲查詢實際發行之詳細資料,請選擇發行日期: 95/07/19 96/07/04
主管機關核准日期 95/07/11 預定發行單位總數 1,000
每單位員工認股權憑證

可認購之股數(股)
1,000.0000 預定發行總數(股) 1,000,000
預定發行總數占已發行

股份總數之比率(%)
2.96000 認購股份種類 普通股
發行公司履約方式 新股
備註1
備註2
備註3
發行目的 為吸引及留任本公司發展所需之人才,並提高員工對
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以共同創造公司之價值。
對股權可能稀釋之情形 本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額為1,000單位,每單位
認股權憑證得認購普通股1,000股。因認股權行使而
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1,000,000股。假設員工
認股權憑證全數行使認股權,對原有普通股股東持股
股權稀釋比率約為2.96%,其稀釋效果尚屬有限 。
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本認股權憑證於發行日屆滿兩年後,分三年執行,
對原股東權益逐年稀釋,且最高可能稀釋比例僅2.96%,
故稀釋效果尚屬有限。
限制條款之內容 詳見發行辦法
發行及認股辦法之內容 一、發行目的:為吸引及留任本公司發展所需之人才,
並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以共同創造公司
之價值,特訂定本辦法。
二、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日起一年內,視實際
需求,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
訂定之。
三、履約方式:
本認股權之履約方式,由本公司以發行新股交付。
四、認股權人:
(一)以本公司及子公司(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
同一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50%)之全職
員工為限。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股
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
或特殊功績等,經董事會同意確定之。
(二)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
本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十,且單一認股權人
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
發行股份總數之1%。
五、發行總數:
本認股權憑證之發行總額為1,000單位,每單位
認股權憑證得認購本公司1,000股之普通股,
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股數為
1,000,000股。
六、認股條件:
(一)認股價格:以本認股權憑證發行當日本
公司普通股收盤價為認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6年(以下
簡稱「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
的認股權視同棄權,認股權人不得再
行主張其認股權利;該認股權憑證不得
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
處分,但遇認股權人死亡其繼承者不在
此限。
認股權人除因違法或違反本公司規定
而被撤銷其全部或部分之認股數量外,
自被授予本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後,
可依下列時程認股:
時 程 可行認股比例
屆滿二年 50%
屆滿三年 75%
屆滿四年 100%
2.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
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
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公司有權就其尚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3.以上權利期間及比例,董事會得視每次
發行情形調整之。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存續期間
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一般離職(含自願離職、資遣、退休及
開除)—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應自
離職日起30日內一次行使完認股權利,
若適逢不得行使認股期間,其行使期間
自得行使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失效。
2.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
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利。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認股權人死
亡日失效。
3.職業災害—
(1)職業災害致無法繼續任職者,於離職時
,可以行使全部認股權利之餘額,而不受本
條第二項比例行使之限制。惟法令另有規定
者,不在此限。此外,該認股權利,應自離
職日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二者較晚
者) 起一年內行使之。
(2)受職災害致死亡者,已被授予之本認股權
憑證,於認股權人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認
股權人剩餘之全部認股權利,而不受本條第二
項比例行使之限制。惟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
此限。此外,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或被授
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二者較晚者)起一年內
行使之。
4.調職—如認股權人請調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
時,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離職人員方式處理。惟
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總經理核准轉任本
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之員工,其已授予之認
股權憑證不受轉任之影響。
5.留職停薪—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
權人,其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應自留職停薪
起始日起30日內一次行使完認股權利,若適逢不
得行使認股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日起,按無
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
自復職日起回復其權利,惟本條第二項之行使時程
仍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之。但行使期間仍以
存續期間為限。
6.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本條第四項所載期
間內行使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五)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棄權。認股權
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六)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本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
註銷不再發行。
七、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 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
生變動(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
、公司合併、股票分割、或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
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及原則調整之(計算
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一新股繳納
金額×新股發行股數)]÷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含債
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
2.「每股單價」如係辦理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時,
則其金額為零。
3.公司合併或公司分割時,其認股價格之調整方式
依法另訂之。
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
不予調整。
5.若調整後認股價格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
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惟法令規定得以低於面
額之價格認購者,則以前開調整後之價格為認股
價格。
(二) 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
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時,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
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拾五入)。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
換發新股票前最後交易日收盤價-減資每股退
還股款)/減資換發新股票前最後交易日收盤
價)﹡(減資前已發行股數/減資後已發行股數)
註:若減資非為退還股東股款,則「減資每股
退還股款」之金額為零。

(三)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現金股利,
認股價格等幅調降之。
八、認股權憑證之增發或認股股權之調整
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時
,除了依前條調降認股價格外,對於已授予但尚未行使認股
權利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等幅增發員工認股權憑證
或調整員工認股權憑證可認購股份(計算到1單位,1單位
以下不予發放),但以認股時公司章程載明有足以供認購股份
數額者為限。
九、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行使認股
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提出申請,於送達時即
生認股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
(二)本公司於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
指定銀行。
(三)本公司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
司股東名簿,並於五個營業日內採無實體發行以帳號劃撥集
保方式交付新股。
(四)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市買賣
。本公司普通股若依法得於台灣證券交易所買賣時,認股權
股款繳納憑證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即得上市買賣。
(五)本公司依本辦法發行新股交付予認股權人,將於每季結
束後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及新股發行之
申請;惟當年度若遇無償配股基準日或現金增資認股除權基
準日時,得調整變更登記時間。
(六)本公司將於資本額變更登記、股票印製及簽證等必要程
序完成後換發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十、認股價格低於股票面額之處理
本公司發行認股權憑證之認股價格如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
,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十一、稅賦
認股權人依本辦法所認購之股票及與之相關之稅賦,按當時
中華民國之稅法規定辦理。
十二、保密及處分限制
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
主管機關要求外,不得洩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
數量,若有違反之情事,依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第二款辦理。
十三、實施細則
本辦法之認股權人名單、簽署、繳款、換發股票等事宜及其
相關手續、作業細節與時間等,由本公司另行通知認股權人
辦理之。
十四、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本公司因認股權行使所發行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
已發行且流通在外之普通股股票相同。
十五、其它重要事項
(一) 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
二分之一之同意,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生效,發行前修正
時亦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